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持續深化,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印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在施行中逐步出現範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
同時,各省區市根據上述規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強制招標範圍,並造成了規則不統一,進一步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印發,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項目監理
此次印發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1、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
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從具體項目範圍看,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具體範圍,報國務院批准。項目監理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範圍草案,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擬報國務院批准後,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正式實施前發布。
2、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
3、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
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全文如下: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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