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容易離婚難
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都期待有一個美好的婚姻,哪怕是當下社會,儘管有些婚姻是牽強、無奈的選擇,但也無法抹殺每個男男女女對自己選擇的婚姻所寄予的美好願景。然而理想很美好,現實卻很骨感。大多數人的婚姻其婚後的生活多是平淡的,日常生活中總是充斥摩擦、矛盾,婚姻中兩性關係的微妙,有時是斜風細雨,冷不防也可以是狂風暴雨,很多時候確又是說不清道不明的。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或許過於偏激,但當現實與理想差距過大,亦或是婚姻中雙方的遷就心、忍耐力降低甚至趨於零之後,什麼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習慣不同、三觀不合等,也都會成為夫妻分道揚鑣的理由。其實,對於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時代,既然過不下去了,只要你情我願、好聚好散也沒有什麼不好,但現實中你不讓我好過我就不跟你好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可謂是結婚容易、離婚難。下面,我們不妨通過一個案例來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張三 30 有餘,未婚,工作、收入都不錯,屬有房有產人士,平時喜歡上網,2012 年 8 月在社交網路平台認識了年輕、漂亮的謝某,雙方經過幾次網聊和幾次當面接觸後,張三對謝某的感覺很好,考慮到自己的年齡偏大,又有來自父母的壓力,他覺得謝某也中意與他,於是就和謝某提出結婚,謝某沒有反對。就這樣,雙方在 2013 年 1 月初,謝某生日的當天登記結婚。婚後,謝某自然而然就搬進張三家,新婚的第一個月,張三就發現自己對謝某的認識和之前的並不一樣,但畢竟是新婚,雙方相處的也還可以。但之後,張三就覺得謝某對自己越來約冷淡,也不太情願和自己過夫妻生活,只熱衷工作,和朋友聚會吃飯,每次張三和謝某一提到這些問題,就免不了吵架或者是冷戰。張三因為無法忍受謝某的這些行為,2013年 3 月,也就是婚後僅 2 個月就向謝某提出離婚,謝某不同意,於是張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張三一定沒有想到這場離婚之路一走就長達 2 年之久,而他和謝某從相識到結婚之後的相處的日子最多也不過就 8 個月。聽到這,大家一定很驚訝,離婚持續的時間竟然比結婚相處的時間還長,也一定很訝異為什麼離婚時間要持續這麼久?
說到離婚的兩種途徑大家應該不陌生,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前者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後者一般是夫妻雙方就財產、撫養權、是否離婚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不得已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訴訟離婚,在分析案中張三的經歷前,先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婚姻法》對離婚的一些法律規定。第一,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第二,訴訟離婚有沒有程序上的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訴訟離婚是有條件的,准予不準離婚不但有法定的判斷標準,還有程序上的要求。准予離婚的判斷標準就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若確已破裂的,程序上又要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那麼,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幾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013 年 3 月的第一次起訴中,張三稱與謝某婚前缺乏了解,結婚草率,婚後發現性格不合,沒有辦法共同生活,要求判決雙方離婚。謝某則表示她自打結婚起就沒有想過離婚,夫妻感情沒有問題,不同意離婚。
2013 年 6 月,雙方在法院的調解和好未離。然而,調解後,張三和謝某的夫妻關係並沒有得到改善。六個月後,2014 年 2 月,張三第二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謝某依然稱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張三起訴後兩人還有夫妻生活,張三辯解說那只是偶爾,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離婚訴求的判斷標準,張三雖曾提起離婚之訴,但經法院調解和好後還在一起生活,只是雙方為家庭瑣事不和諧,但尚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如雙方冷靜對待還是有和好的可能,再次駁回了張三的離婚請求。 可想而知,張三有多麼鬱悶和無奈,不是常聽有人說「第一次離婚一般不會判離,6 個月以後再起訴就能判離了」。而自己也是第二次起訴為什麼法院還是沒有判離呢?其實,張三是沒有完全明白法院判離的標準是什麼?前面我們說了,法院准予不準離婚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跟第幾次提出離婚訴訟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只能說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概率相對較大一些,而非絕對。古語有云「寧拆十座橋,不毀一樁婚」,所以如果沒有《婚姻法》第 3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理由,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一方明確表示不離,法院通常都是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但 6 個月以後再次起訴,是否判離,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最終還是要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司法實踐中,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還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在沒有法定離婚理由的情形先,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的法官可能會覺得當事人一而再的起訴離婚,態度比較堅決,由此推定夫妻已無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會判決離婚。但事實上,一而再再而三起訴離婚,都被法官判不離的也大有人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張三在第一次離婚調解和好後,和謝某仍在一同生活,且雙方還有夫妻生活,以此認為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程度,判決不離也並無不當。最終,張三在第二次判決不離後,徹底與謝某分居,斷絕往來,並在六個月之後第三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次法院支持了張三的訴求。
在這順便說一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情形下,判決生效後 6 個月內原告是不能再提起離婚之訴的。六個月時間的起算點如何理解呢?調解和好的,從調解書被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次日開始計算 6 個月;判決不準離婚的,自判決書被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15 天上訴期滿後之日起計算6 個月。 好,聽到這大家是不是覺得離婚比結婚要難得多呢,確實,如果雙方對離婚不能達一致,訴訟離婚的情況下,也不是你說離就能離的,更何況,離婚糾紛中除了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外,還涉及到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問題。所以,希望大家面對婚姻問題,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能慎重對待,盡量減少對彼此的傷害,在此也衷心的祝願每個人都擁有美滿幸福的婚姻。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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