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婚前協議就是不愛你?簽了我就不敢娶你了……

2017年11月11日,一則新娘因要求新郎簽訂屈辱的婚前協議,導致新郎悔婚的新聞登上了熱搜,被網友戲稱為「恩斷義絕雙十一」。

這年頭,離婚的理由千千萬萬,可像這種即將結婚就因簽訂婚前協議而導致勞燕分飛的事,確屬少見。

據悉,雙方原定在「雙11」當天領證,第二天舉辦婚宴,並已告知親朋,光酒席就訂了50桌。誰知,領證前夕,新娘拿出一張婚前協議書,本以為自此可以高枕無憂的新娘萬萬也沒想到新郎竟果斷悔婚……

接下來,讓我們細細品讀協議的內容:

What?是不是刷新了大家的認知觀念。不禁會問,這個世界怎麼了,說好的愛情怎麼變得如此現實?

此新聞一出,網友炸開了鍋,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力挺新郎

這婚必然不能結:這明顯就是赤裸裸喪權辱身的條約,堪比《辛丑條約》,這新娘根本不是來結婚的,而是來賺錢的。男人就得有尊嚴,勇敢地say No!

支持新娘

畢竟新娘的初衷是好的:目前的社會誘惑越來越大,離婚率越來越高,婚姻對於女方來說,現在確實沒有多少安全感,如果沒有保證現在誰敢結婚?

作為一名專職從事婚姻案件的律師,不予評論該事件的是與非,畢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所謂周瑜打黃蓋,只要人家兩口子自願,那也沒什麼對錯之分。通過這個事件,從法律的角度,廣大吃瓜群眾最關心的問題無非是:該份《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樣簽訂《婚前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婚前協議與忠誠協議的區別……不急,請看下文!

如果小夥子一時被愛沖昏了頭腦,簽訂了該份婚前協議,則該份協議是否有效?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分析該份婚前協議的內容,本律師認為即便簽訂也並沒有法律效力。這屬於明顯屬於一份不平等的協議。理由如下:

1、違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

2、「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雙方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必須要權利義務對等,不能違背公平原則,本案中,新娘權利頗多,卻隻字未提及義務,造成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

2、並非出自新郎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婚姻前夕拿出這份協議,新娘背後的心態就是:「這協議你敢不簽,這婚就不結!」「不簽婚前協議就是不愛我的表現」。協議突然在結婚當天拿出來,事前並沒有經過雙方的協商,突然間在眾多親朋好友面前把協議拿出來給新郎簽訂,新郎可能會礙於面子或者為了與新娘結婚而「被迫」簽訂,其實新郎的心裡早已「淚流千行」,萬分不情願。所以這並非新郎的真實意願,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並沒有法律效力。

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份協議的內容,有眾多條款限制了新郎的法定權益,比如,約定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規定限制新郎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違背公序良俗、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有懲罰性的規定;甚至約定如果離婚,新娘有有限選擇撫養權的權利等等,這些都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的基本原則、出發點、針對的主體是什麼?

婚前協議的簽訂針對的主體只能是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並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針對財產、債務作出約定。舉個簡單的例子: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一套房產,婚後還貸,如果沒有協議,則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婚後還貸及其升值部分為男方個人財產,則該房產完全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無效的情形:

1、口頭協議無效,必須書面形式。

2、剝奪了人身權利、違背公序良俗,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婚前協議無效。協議中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違背公序良俗、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有懲罰性的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協議無效。如約定父母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該條約定無效。

4、約定撫養權的歸屬的條款無效。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的簽署流程?是否需要辦理公證?

婚前協議只要內容合法,經將要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簽訂並順利登記結婚後便發生法律效力。至於是否公證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本律師建議,為了避免因協議不規範而導致無效,應盡量找專業婚姻律師起草一份規範的婚前協議併到公證處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最高。

婚前協議和忠誠協議有什麼區別?

婚前協議是指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並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簡單來講,婚前協議是對婚前雙方財產、債務及婚後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忠誠協議是指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也屬於忠誠協議的一種。簡單來講,忠誠協議就是對一方出現過錯行為而進行懲罰的約定。

其實,不管是婚前協議、婚後財產協議、忠誠協議等等五花八門的協議,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維護婚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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