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倒的鴻茅藥酒:上千次違法廣告竟被一筆勾銷?
2月份春雨醫生髮布了文章《明明是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卻讓我買來孝敬他,買還是不買?》質疑鴻茅藥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文中的參考資料中提到了人民日報社旗下《健康時報》發表的文章《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 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
隨即我們收到了自稱鴻茅藥酒公關打來的電話,稱「2630次廣告違法」的描述不實,雖然我們是以引用文獻的方式提到了這個數據,但是基於嚴謹的態度,我們還是去查了一下。
結果令人震驚。
上千次違法曝光一筆勾銷?
《健康時報》原文是這麼寫的:
健康時報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但是,內蒙古食葯監管理局作為監管部門和廣告批文核准部門,卻一路為鴻茅藥酒廣告「開綠燈」。
在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官網上,我們查到了一則2017年10月17日發布的通告——《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鴻茅藥酒廣告發布情況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稱:
2017年4月之前,我局依託國家總局違法廣告在線監測系統監測廣告發布情況,該系統可以監測全國31個省(區、市)及325個地市的主要媒體。根據該系統2014年以來的數據顯示,未見到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有發布違法廣告信息。
經我局查詢國家總局網站自2008年起至今發布的違法廣告匯總、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鴻茅藥酒。
為什麼與健康時報報道的數據大相徑庭?
難道是鴻茅藥酒背了一個巨大的黑鍋?
如果是,我們要還它一個清白。
《通告》提到了2014年以來的數據,那麼我們先看一下2014年之前有沒有關於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的公告。
不出所料經過整理,我們在個地方食葯監局網站上發現了大量鴻茅藥酒違法廣告/虛假廣告的公告或通知,簡單羅列幾個:
- 2008年01月29日:《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五種嚴重違法廣告藥品實施暫停銷售》根據浙江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媒體發布藥品廣告情況監測檢查發現,……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藥品「鴻茅藥酒」(國葯准字Z15020795)……等廣告違法虛假髮布,並且情節嚴重。
- 2009年6月2日: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蟲草清肺膠囊、鴻茅藥酒、白馬寺痛消貼3個嚴重違法廣告藥品及醫療器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通知》(鄂食葯監函2009163號)]
- 2009年04月08日:《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9個違法藥品廣告品種在常德市銷售》今年2月份以來,……鴻茅藥酒……等9個品種藥品生產企業在常德市有關媒體發布藥品廣告過程中,存在擅自擴大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療效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 2010年01月06日:《海南省暫停鴻茅藥酒等九個違法廣告藥品的省內銷售》日前,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監測發現,鴻茅藥酒……等藥品廣告多次利用專家、患者為產品療效作證明,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和適應症範圍,並含有不科學地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行為,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該局根據其《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局令第2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上述涉及嚴重違法廣告的藥品採取暫停在全省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
- 2011年06月02日:《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2011年第3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12月監測雲南部分報刊,以及省局2010年1月、2月監測發現的,共19個違法藥品廣告予以公告。具體公告品種是:……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
條目太多不一一羅列。
在百度搜索中排名靠前的確實都是2014年之前的曝光,內蒙古食葯監總局的公告機智地避開了2014年以前的「危險期」,選擇了相對安全的2014年到2017年數據。
但是——這3年真的是安全期嗎?並不是!
2014年以後變成「良民」?
舊賬就不算了,那麼是不是如內蒙古食葯監局《通告》所說,2014年以後鴻茅藥酒就沒有再做過違法廣告呢?
並不是。
再來看幾則來自各地食葯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數據。
先來一波江蘇的(下表中的信息全部來自江蘇省食葯監總局,鏈接見文末)。
這裡要說明一下,解除暫停銷售不是因為曝光錯了,而是鴻茅葯業針對違法廣告進行了更正,詳見文末各公告原文。
一直在道歉,從未停違法
你仔細看這個節奏,是這樣的:
10月違法,11月違法,1月違法禁售,2月9號更正後解除禁售,當天又因為發布違法廣告被曝光,4月解除禁售,5月再次發布違法廣告。
大概是這樣的一個節奏:
都可以形成一個鬼畜了,這樣高頻次的的公然違法,是真的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當兒戲?
這樣的情況並不只發生在江蘇一省。
2009年和2012年,河北省食葯監局網站兩次發布《解除鴻茅藥酒暫停銷售行政措施的通知》,2009年的通知中稱:
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於2009年5月24日在河北日報、燕趙都市報發布公告向廣大消費者聲明致歉,保證不再出現同樣的問題,並經過近一個月整改,已停止發布違法藥品廣告,同時對工作人員加強了管理。
然而2012年依舊因為「因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河北食葯監局暫停銷售(關於解除鴻茅藥酒暫停銷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就是這樣一家反覆無常的企業,不斷斬獲「中華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稱號。
以上數據已經與內蒙古食葯監的《通告》內容嚴重違背。
但是僅靠一兩個省的數據可能並不能說明問題,來看下第二個表格(下表信息整理自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吉林紅盾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鏈接見文末)。
兩年共4次,也不算頻繁?
來看看山東的情況(下表信息整理自濟南市歷下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鏈接見文末)。
還有嗎?有的。
以上僅僅是我們從隨機選擇的部分省市行政單位官網查到的信息。
依據各大網站廣告,被曝光的鴻茅藥酒廣告均數違法行為,但這是不是鴻茅國葯(全稱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投放的呢?有興趣的可以點擊各個廣告的原文,大部分標示了廣告費金額,且從各大解除暫停銷售的公告看,也確實是鴻茅國葯對廣告進行了整改。
會不會有什麼誤會?
內蒙古食葯監局作為國家權威的行政管理機構,發布的公告不應該與事實不符,這裡可能存在幾種情況:
- 很多違法廣告信息是國家工商部門發布的,並不收錄在國家食葯監總局的網站上;
- 很多違法廣告信息發布在各地方食葯監部門和工商部門網站上,並未收錄到國家食葯監總局網站;
- 所有違法廣告的發布主體可能是鴻茅藥酒的經銷商或代理商,非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
廣告違法證據確鑿,問題是誰發布的違法廣告?
事實上鴻茅藥酒早就對此做好了準備—— 一股腦兒推給經銷商就好了。
這招好使嗎?《中國經濟時報》2009年專門針對這一細節發表報道《鴻茅藥酒涉嫌廣告違法追蹤 經銷商曝廣告內幕》反駁了這一說法。
無論是經銷商還是廣告代理公司,發表廣告之前都會與廣告主簽訂合同,雙方對於廣告內容、發布渠道、金額等細節都會做明確約定,鴻茅葯業如果對此毫不知情,完全不符合商業邏輯。
而且,在各地方食葯監發布的公告中,有多則提到「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鴻茅國葯前身)已停止發布違法藥品廣告」,明確證實了至少部分違法廣告為鴻茅國葯發布。
會不會是經銷商背著鴻茅葯業偷偷篡改了廣告再投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條指出,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經銷商篡改了,鴻茅國葯在接下來一年內都拿不到廣告批文,但是事實上鴻茅國葯的廣告批文一直沒有斷過。
專挑「總局」網站,選擇性無視為哪般?
《通告》還提到:近些年來,我局亦未接到其他省(區、市)局有關鴻茅藥酒違法廣告情況的通報。經我局查詢國家總局網站自2008年起至今發布的違法廣告匯總、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鴻茅藥酒。
也就是說,內蒙古食葯監專門查詢了國家食葯監總局的網站,確實沒有通報鴻茅藥酒違法情況,但是內蒙古食葯監為何對全國各地的食葯監局和工商部門持續不斷的違法通報置若罔聞?
如此高頻次、顯著的違法通報,到了內蒙古食葯監為何變成了「近些年來未接到?」難道是要各地方食葯監專門發函到內蒙古食葯監指定郵箱才算是收到?沒收到=不存在?
這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闢謠」目的何在?
綜上所述,內蒙古食葯監《通告》的內容字面上成立,但是……
部分違法廣告確由鴻茅國葯(鴻茅葯業)發布;
無論廣告主是鴻茅國葯還是經銷商,鴻茅藥酒長達十幾年的高頻違法廣告發布行為事實確鑿;
這些廣告並非因經銷商篡改才包含違法內容;
即使違法廣告的發布主體不是鴻茅國葯,鴻茅國葯也難辭其咎。
更奇怪的是:
違法廣告如何拿到批文?
既然經銷商未篡改廣告,那麼……
鴻茅藥酒的廣告內容均是從內蒙古食葯監局拿到的批文,應該符合廣告法要求,卻為何在全國各地紛紛被列入違法廣告範疇?難道是內蒙古食葯監對藥品廣告審核的標準無需遵從《廣告法》要求?
對鴻茅藥酒的誇大宣傳、安全性的質疑聲在微博上不絕於耳,其中不乏醫療大V和主流媒體,內蒙古食葯監不但沒給出合理解釋,反而堅稱鴻茅藥酒沒有發布違法廣告:
在媒體的監督和國家食葯監局的干預下,眼科「神葯」莎普愛思已經走下神壇,但是鴻茅藥酒卻依然在不斷反覆、公開地投放違法廣告,誇大療效,內蒙古食葯監選擇視而不見,除了本文提到的《通告》,在內蒙古食葯監的網站上找不到任何關於鴻茅藥酒非法廣告的信息,難道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投放的廣告,從來沒有在內蒙古播放?
內蒙古食葯監局網站從未單獨針對某一品牌單獨發布類似聲明,為何單獨針對鴻茅藥酒發布這樣一則「文字遊戲」式的聲明?
假設是經銷商發布的違法廣告,如此高頻次的違法發布,鴻茅葯業如果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是否會引起其他企業紛紛效仿?《廣告法》意義何在?
藥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並提出了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要求。我們希望地方監管部門能夠響應習總書記的指示,對於違法廣告真正行使起該有的監管職責,讓老百姓「吃得放心」。
*對於鴻茅藥酒的功效和風險,已經在《明明是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卻讓我買來孝敬他,買還是不買?》一文中做出探討,本文不再延伸。
*本文僅對內蒙古食葯監局的《通告》提出疑問,最終結果以國家食葯監總局以及各官方機構通告為準。
文/喬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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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鴻茅藥酒廣告發布情況的通告http://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8414.html
2014年10月份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匯總表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12/t20141216_913264.html
江蘇省2014年11月份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1/t20150108_927386.html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銷售百癬夏塔熱膠囊等5個藥品的公告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1/t20150127_927948.html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擬解除暫停銷售鴻茅藥酒的公示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2/t20150209_957789.html
江蘇省2014年12月份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2/t20150209_957802.html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除暫停銷售鴻茅藥酒的公告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4/t20150410_991931.html
江蘇省2015年5月份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8/t20150804_1044116.html
吉林教育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行為案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50708/51423.html
吉林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案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104/51959.html
吉林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425/52356.html
吉林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803/52739.html
山東廣播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案http://www.jngsj.gov.cn/366/46701.html
山東廣播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案http://www.jngsj.gov.cn/366/46699.html
山東廣播電視台發布違法廣告案(15-101)http://www.jngsj.gov.cn/366/48486.html
布爾津縣食葯監局迅速查處嚴重違法廣告藥品http://www.brj.gov.cn/Item/15906.aspx
鴻茅藥酒涉嫌廣告違法追蹤 經銷商曝廣告內幕http://www.ce.cn/cysc/sp/info/200904/27/t20090427_18919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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