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蘭蘭案」和「掏鳥窩案」是模糊事實誤導公眾的報道與炒作嗎?

如今律師代理案件流行放在輿論場上來辦理,目的就是希望藉助公眾輿論造勢能影響司法審判。「湯蘭蘭案」報道與炒作背後我們看到一個熟悉的身影閃現,即一個河南付姓律師。這個付姓律師為什麼大家似曾相識啦?因為2015年的一樁「掏鳥窩案」報道與炒作中大家認識了這個律師。據傳這個律師熱衷並善於利用媒體營銷自己代理的司法案件。把司法案件放在網路輿論場上,有弊有利,因為搞不好或者運氣不好,容易輿情反轉,反倒害了案件當事人,也涉嫌干擾司法。「湯蘭蘭案」與「掏鳥窩案」的報道與炒作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迅速引起全國關注,但也迅速輿情反轉,輿論沒有跟著原有報道的意思走下去,也即被打臉了。

「掏鳥窩案」是這樣的:「大學生掏鳥窩案」的基本事實,大家沒有什麼爭議,為什麼會有影響性?有人說,新聞輿論的報道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我想再往前推進一點講,該案件不管有沒有標題黨,前後有什麼細節披露,但是基本事實沒有變化,就是兩個人抓捕了16隻燕隼販賣,那為什麼輿情會發生前後的逆轉?

  因為之前描述這個基本事實的辭彙,是諸如「大學生、家門口、暑期、閑來無事、掏鳥玩」等等辭彙,這些辭彙傳遞給公眾的印象是:兩個年輕人就是放假了沒事鬧著玩,誰小時候沒爬過樹沒掏過鳥窩啊,誰能知道那是什麼珍稀的鳥啊,這點小事誰能想到是犯罪,這跟那種明知是違法犯罪、但仍然有組織有計劃地獵捕販賣動物的人哪能一樣呢。十年太重了,不公平。

  但是後來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曝光,大家發現,哎,不是那麼回事,這兩個年輕人對這個燕隼的種類和價值認識得很清楚,不是偶然興起掏個鳥窩玩,而是有多次有計劃的抓捕和販賣的經歷。於是,很多人感到,又被標題黨給忽悠了,被涉案人代理律師給忽悠了。

這樣一個事實清楚並不複雜的案件,但卻引出這麼多爭議撕裂了社會情緒,還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就因為先前的掩蓋事實的失實報道誤導民意,很多公眾出於對事實與法律的不了解,紛紛質疑法院判決。 其實抽象地討論「掏鳥窩」判十年半是否公平是沒有意義的,所謂「人命比鳥命賤」也只不過是故意混淆視聽的煽情表達。

再說到「湯蘭蘭案」的報道與炒作,我們發現了與「掏鳥窩案」報道與炒作的一個特點,就是故意掩蓋或者模糊本案受害者確實是曾經被侵害的事實。這一重要的基本事實在報道與炒作中被有意隱藏誤導,甚至拿出奇妙的理由來否定,比如「一般未成年人遭到那麼久的侵害,一般都要精神出問題,而這個小女孩精神沒出問題,不可能呀?」,比如「一個小女孩,為什麼沒有撕裂?沒有大出血死亡?為什麼沒有就醫證據?」。。。。。這有點做得太過了,反而讓公眾立馬反感,感到具有不可告人的惡意。

美國前不久有個侵害案也鬧得沸沸揚揚,美國體操隊前隊醫侵害未成年人女隊員,在媒體歷時三年的調查與挖掘下,被曝光出來,在良好的氛圍下,曾經遭受侵害的女隊員勇敢地站出來指控,得到大量的理解與支持,最終在人人喊打的輿論與現實氛圍下,這個隊醫認罪不招供,就僅憑受害人的指控就被判百多年刑期。

在我國這個「湯蘭蘭案」的報道與炒作中,我們很多公眾突然奇了怪了也蒙了甚至懷疑自己的方向感,是什麼力量與理由讓律師與記者幾乎完全站在罪犯一方立場出來公開報道與評論,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公開質疑確實被侵害的事實。受害者勇敢說出來,你說小女孩說話不可信;醫學證明了,你說是由於小女孩自身不守的其他原因;罪犯招供並相互印證,你說是刑訊;公檢法歷時4年辦理審理,你說司法機關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把確實被侵害的法律事實淹沒在毫無關係或者有關係但無法律意義的似是而非的元素之中,搞得公眾眼花繚亂神情混亂。

無論怎麼說,我們大部分公眾還是眼睛雪亮,回過神來,看到了本案中的受害者是一個事實清楚的曾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兒童,是一個無辜又非常不幸的可憐無助的未成年人。這個角色如果被淹沒被模糊,是無人權價值觀也無人性善良的做法。

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切是根本大法與普世價值觀給予的,是永恆的方向,是應該無處不在的,對未成年人的尊重與保護是體現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

無論什麼情況,我們都要充分並必須認識到這是一個確實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兒童司法案件,這個事實與概念不能矯情不能打擦邊球,更不能調侃玩味諷刺攻擊。我們必須始終堅定地走在未成年人司法的道路上,尊重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的理念與規律。

「掏鳥窩案」經過被誤導後的折騰,輿論還是回歸正常,公眾達成共識,違法必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需要加強。

但是「湯蘭蘭案」這個特殊的未成年人司法案件,被律師與記者們肆無忌憚地拋出來,炒作過來炒作過去,越來越變異,原來越走樣。幸好大部分公眾在理性地呼籲,還是要回歸法制,回歸未成年人司法的軌道。

在回歸法制之時,我們還是清楚地看到,本案的報道與炒作中,出現了衝撞法律的行為,一是出現人格尊嚴被侵犯,二是出現法律強制保護的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不當地公開並傳播,比如受害人個人信息、案件材料信息、案情細節信息這些被不當公開並傳播了。這需要我們深思並追問,法律的權威在律師與記者包括媒體面前有沒有額外的豁免權?司法的獨立權要讓位新聞的監督權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分量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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