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黃河大合唱怎麼就不能惡搞了?

《黃河大合唱》作於1939年3月,並於1941年重新整理加工,由詩人光未然作詞,音樂家冼星海作曲,以黃河為背景,歌頌抗戰中軍民堅強不屈的抵抗精神,痛訴侵略者的殘暴以及淪陷區的深重災難。

問世數十年來,一直以多聲部混合大合唱形式出現在演出場合,被稱為現當代經典文藝作品。

可是近日,卻有多個以《黃河大合唱》為背景音樂的惡搞視頻流出,誇張的肢體動作、荒腔走版的演繹方式,表現了對冼星海先生的經典之作《黃河大合唱》得極度不尊重。這些惡搞視頻讓冼星海先生的後人非常氣憤。

冼星海後人冼妮娜表示,對經典文藝作品的改編應該建立在尊重原創的基礎上,而不應該用來戲謔和消遣。接下來,冼妮娜會對類似惡搞行為中涉及侵權部分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1月28日,《人民日報》客戶端發表評論文章稱,「以惡搞經典作品的形式取悅觀眾,既不是傳承經典,也絕非藝術再創作」。人民網則評論稱,「除了譴責此類惡搞現象,還應該構建懲戒機制,對當事人依規處理。」

《黃河大合唱》是民族之魂。抗戰時期的八路軍在敵後堅持抗戰,曲中也描繪了全民浴血奮戰的情形,可以說這是千千萬萬的人,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勝利,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被褻瀆和戲謔。

其實,類似此種消費經典的案例有很多,因為消費經典的成本低的緣故,導致這種踐踏經典作品底線的行為普遍存在。

如果不能很好的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約束,將可能導致嚴肅文化的缺失,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這種不尊重原創、隨意消費經典作品的案例,也在告訴當下的創作家,要用實際行動保護好自己的作品,不要在將來的某一天,成為別人消遣和戲謔的「工具」。

惡搞經典作品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根據惡搞作品行為的嚴重性,還可能侵犯作者的名譽權、肖像權等。

隨意篡改經典作品還侵犯了權利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此外,表演篡改後的作品並在網路傳播,還侵害了作品表演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類行為還可能涉及民事和刑事違法。

著作權人應及時將自己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予以保護,一旦遇到侵權行為時,便可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止類似不良行為的持續傳播。


推薦閱讀:

音樂獨家版權的罪與無罪
如何在網易雲音樂正常聽周杰倫的歌
Royalty Exchange
版權共享之後,我選網易雲音樂
長文:講講沒什麼人關注的音樂?(多圖)

TAG:音樂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