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申請離岸豁免
接觸到很多的香港公司一直都是有運營,並且開有銀行賬戶,但是長期以來都是做的零申報,殊不知這是不合規的。香港公司不是免稅天堂,所有的營業收入都需要合理正規做賬。
做賬是最基本的,至於要不要交稅得看做出來的結果,虧損則不用交稅,盈利則按利潤的16.5%繳稅。就香港公司而言,如果利潤非來源於香港,可以在報稅時申請離岸豁免。
那麼我的香港公司是否符合離岸豁免?申請離岸豁免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但是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法院判決是從整體來綜合分析,廣泛考慮一切事實,並不只是看某一因素。
以貿易公司為例,確定貿易公司的利潤,稅局提供了一個一般原則作為參考。
一般原則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離岸豁免申請,稅局一般會要求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 稅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構,對公司的業務運作有初步的了解。
2. 需要知道公司的訂單是如何談妥和操作,貨物如何採購及供應,如何付運及付款等。
3. 也會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買賣合同,購銷合同,發票,訂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
證明文件資料越具體越好,在提出離岸豁免申請之後,如果公司資料不詳盡,稅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關的問題,最後稅局會做出評估結果。如果其中一項是在香港發生的,那麼離岸豁免申請獲得接納的機會會降低。
如果獲得通過,一般近2-3年稅局不會再做出提問,往後稅局也會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終以稅局要求的為準。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