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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個已判決的虐童案件,談談虐待被看護人罪

昨天,上海攜程親子園的三名工作人員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也第一時間提前介入了該案,引導偵查取證。由於網路第一時間對視頻、圖片的曝光,此案一時鋪天蓋地,大家都在關注著虐童案件的發生。從網友的評論來看,很多人尚第一次聽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這個罪名。

於是我想整理一下國內曾經發生過的那些虐童案件,並對這個罪名作一下刑法解析。在整理的過程中,那些孩子受虐、傷痕的圖片、視頻實在讓人觸目驚心,極度不適,因此僅選取了部分照片。

一、溫嶺虐童案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溫嶺發生一起民辦幼兒園老師雙手拎男童雙耳、致其雙腳離地的事件。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後,當事老師即被辭退,並被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最終,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釋放。

當時,由於刑法中還沒有虐待被看護人這個罪名,案件陷入了難題 。定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孩子的傷勢沒有達到輕傷的標準。定虐待罪,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家庭成員,幼兒園老師不符合主體的要求。最終,檢察機關頂住輿論壓力,堅持了罪刑法定原則,對該老師不批准逮捕。

二、南京養母虐童案

2015年4月4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了傷痕。據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與受害兒童的生母系表姐妹關係。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受害兒童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多次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構成輕傷一級。

該案於2015年9月30日宣判,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河南洛陽生母情夫虐童案

2015年9月份被告人劉姣利和趙躍飛二人同居期間,由於嫌劉姣利的女兒劉某某哭鬧,趙躍飛採用透明膠帶捆綁、扇耳光、煙頭燙等方式對劉某某進行傷害。經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構成一級傷殘,劉某某終身完全護理依賴。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躍飛、劉姣利故意傷害一案宣判。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躍飛用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幼兒身體,致其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姣利作為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保護其幼兒免遭傷害,在趙躍飛故意傷害其幼兒時,有能力採取保護措施而未予保護,多次放任傷害行為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與趙躍飛構成共同犯罪。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躍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姣利有期徒刑十年。

刑修九出台

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國內虐童案件的辦理、判決形成了里程碑式的影響。修正案對於虐待罪作了兩處修改:

1、 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這款的修改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訴轉為原則上自訴,例外情形下可公訴的案件。可以對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的兒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護手段。例外情形就是修訂後的第三款的但書: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沒有能力告訴」,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癱卧在床而沒有行動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訴。「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在實踐中認定起來會有一定困難。尤其是其中的威嚇,取證上會存在相當的難度。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書情形下可轉為公訴案件,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增的此條,加重了對虐待行為人的處罰力度,以扼制虐待行為;主體範圍擴至家庭成員以外,並將單位納入本罪主體,以有效防止和懲處發生於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內的虐待現象。

(1)犯罪主體突破了家庭成員的限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也成為本罪的主體。但仍屬特殊主體。被監護人、被看護人也有範圍限制,僅限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殘疾人這類特殊人員。換言之,這四類特殊人員之外的人,與行為人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才可成為本罪主體。

(2)本罪新增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此罪的要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在監護、看管上述四類人員過程中,有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行為,且虐待行為達到情節惡劣。

(3)刑期由原來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吉林針刺虐童案

2015年12月,吉林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曝出虐童案,將近30名幼兒家長指稱孩子身上現多個針眼。2016年10月該案被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根據判決書,本案中多名被害幼兒家長在其子女體表發現了針刺的傷痕,且部分幼兒之間能夠相互證實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經查,其中兩名被告人在2015年11月多次在教室、衛生間等監控死角處,用縫衣針等尖銳工具扎、刺多名幼兒頭部、口腔內側、四肢、臀部等處,幼兒園監控錄像、手機客戶端摘取的視頻、被害人家長證言、鐵針、螺絲釘、鋼釘等證據均予以印證。三名幼兒的傷勢經過司法鑒定已經構成輕微傷。

五、呼和浩特虐童案

2017年3月31日電 31日上午,由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幼兒園教師虐待被看護人案宣判,2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任某、劉某某是呼和浩特市某藝術幼兒園的教師,且均為95後年輕女性。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兩名教師以被看護幼童劉某某淘氣、不好管為由,多次採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被看護人,致被看護人劉某某輕微傷,情節惡劣。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鑒於案發後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賠償了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2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從事看護工作一年。

六、談談最近的攜程虐童案

在沒有審查過完整的監控錄像以及對嫌疑人進行提審的情況下,案件的證據情況我們尚未了解,因此在此時對案件的任何判斷都是空口無憑的。本次的攜程虐童案,如果要得到最終判決,最大的懸念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虐待行為是否達到了「情節惡劣」標準。

本次的攜程虐童案,從目前現有爆出的材料來看,有兩點是非常重要的重點工作:

1、2017年11月3日晚,一名攜程員工發現孩子「耳朵現青紫色淤血」。孩子的傷勢應當及時進行固證並且進行鑒定。

2、家長從11月1日-11月3日涉事的彩虹班的監控視頻中發現大量涉嫌虐童的畫面。監控錄像的完整調取以及整理。

從之前國內的判例來看,如吉林針刺虐童案、呼和浩特虐童案,都造成了幼兒輕微傷的後果。但認定虐待被看護人罪的情節嚴重惡劣的標準顯然不僅限於造成輕微傷的傷勢結果,以下均是重要的考量標準:

1、實施虐待行為的持續時間、次數、頻率。虐待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徵以及最大的危害性就在於不僅僅是單次的傷害,而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傷害。從持續時間、頻率既可以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也可以對被害人受到的身心傷害作出一個客觀的判斷。

2、虐待手段。在我對虐童案件的整理過程中,我看到了用電熨斗、針刺、逼迫吃安眠藥、喝尿等等等等觸目驚心、令人髮指的手段。這些手段對孩子的身心創傷是難以彌補。從這些手段,我們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作出判斷,以認定其是否符合情況惡劣。攜程案中的親子園工作人員的虐待手段除了已知的推搡、拉扯、塗抹不明物體以外,是否還有其他手段,我們等待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

3、犯罪對象。為什麼虐童案在所有的虐待案件中,最能引起大家的關注和憤慨,因為在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中規定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殘疾人這四類犯罪對象中,幼兒是最沒有反抗能力、最不容易被發現、最容易造成終生身心傷害的一類。在孩童時期遭受虐待,長大後很容易走極端,滋生各種心理疾病。同時,虐待幼兒的行為,不僅僅傷害的是幼兒本身,更是在摧毀一個家庭,造成的社會危害更加惡劣。因此,一定程度上講,可以將看護人員虐待一定年齡內的幼兒的行為直接歸為情節惡劣的範疇,從而加強對幼兒的特別保護。同時,此類嫌疑人在得到刑罰判決時,應當同時附加從業禁止,禁止其繼續從事看護工作。

虐童案件的案發,往往源於視頻資料的曝光。很難想像,如果沒有監控視頻作為證據,孩子在遭受了虐待行為之後還要默默忍受多久才能被發現,犯罪嫌疑人才能被繩之以法。

對於孩子,我們要做的永遠不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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