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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老年痴呆的富豪李春平突然結婚,他的婚姻合法有效嗎

李春平,大家熟知的一個名字。

今年68歲的李春平人生可謂滌盪起伏,獨特傳奇。年輕時候邂逅美國好萊塢女星,繼承遺產,獲得巨額財富;慈善家、億萬富豪、中國第一輛勞斯萊斯的擁有者;遵守與女星的約定終身不婚;近年住在東二環的一個會館,陪伴身邊的是秘書、保姆、司機等四十多位工作人員;李春平的「家屬」包括曾經的同居女友、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和兩個成年、定居瑞典的妹妹。2016年6月22日,李春平作為甲方,簽訂了一份資產管理協議書,李春平在北京的全部地產及其他物業,包括土地與房屋、在中國大陸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和物業,均交由一家公司管理,託管期為20年,李春平每年可獲得7000萬元的收入。這份協議簽訂後,這家公司抵押了李春平的部分房產,向另一家信託公司貸款2.5億。李春平做了人和房產的雙重擔保。目前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利息,作為擔保人的李春平目前正在被追索本金利息和賠償金,即將損失部分房產。此外,朝陽法院還有至少五個跟李春平相關的案子,均涉及春平廣場的租賃糾紛。2016年8月,他被安定醫院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症(老年痴呆)。

李春平的家人認為,工作人員趁人之危,正在一步步蠶食李春平的財產,他們迫切想要拿到監護人的身份,再以監護人的身份報警,指控一眾工作人員涉嫌詐騙、盜竊和侵佔財產。或者走民事程序,追認此前李春平簽訂的合同無效。

於是,2016年10月,家人們以李春平之子李某某的名義,向朝陽法院提起申請,要求法院確認李春平已無民事行為能力。

2017年5月11日,經法院主持鑒定,司法鑒定科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的結論是,李春平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缺損(痴呆)。在「法律能力評定」上,鑒定機構認為:「判斷李春平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評定目前狀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認知損害,不能很好地辨識事物,不能理性、平靜地處置事情」。

2017年7月17日,朝陽法院出具判決,宣告李春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在李春平家人拿到判決的當天,李春平的妻子余啟存出現在庭審現場,聲稱自己已於2017年6月20日與李春平登記結婚。

李春平家人立馬蒙圈了~

按照2017年10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一位的監護人就是配偶。

李春平未成年的孩子,兩個妹妹,哪個關係能比新婚妻子更近,更適合當監護人~

也就是說,家人們打了將近一年的官司,好不容易確定了李春平的行為能力問題,突然冒出來一個李春平妻子,下山摘桃來了~不但官司是為人作嫁了,後面的一系列試圖挽救財產舉措,都失去了可能~

不光這點,李春平現有財產的增值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春平目前身體情況欠佳,如果他不幸去世,妻子將和李春平的兒子一起成為法定繼承人,李春平的大量婚前財產也將被妻子繼承~

也許,對於李春平家人來說,下一步要想辦法主張李春平的婚姻效力問題了。

那麼,李春平這個婚,到底合法有效嗎?

據新聞報道(咱們現在的分析也只能建立在新聞報道的基礎上),李春平是到妻子的戶口所在地——重慶登記結婚的。排除被脅迫、被欺騙的情況,假設李春平是完全自願去的。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對照李春平情況,要看是否能套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什麼叫「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

衛生部頒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會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同時,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

簡單說,符合不宜結婚和暫緩結婚條件,基本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惜現在已經取消強制婚檢,李春平是否符合這樣的條件,我們說了不算~反正他已經結婚了~

馬上就要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是對李春平家人有利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律認為,婚姻行為是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以承擔夫妻間的責任義務。這是件嚴肅且需要智慧的事情~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訂立遺囑和登記結婚這倆事比起來,貌似登記結婚需要考慮得更慎重,最起碼也是同等重要的吧~

就算是正常人,識人不慎,還出現蘇享茂的悲劇呢~

如果「結婚」被認為屬於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應的行為,那麼李春平家屬可以嘗試說,李春平結婚沒有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政局就給李春平辦理了結婚登記,是違法行為。可以起訴民政局,要求法院追究其審查不嚴格的過失,確認李春平登記結婚的民事行為無效~

噹噹!可是李春平家人不要高興太早,婚姻法作為特別法,是否在這個問題上適用民法總則,還不敢下定論呢~

另外,最高院的一段話,我感覺又把這條路無情的堵死了~

《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15年第一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並非完全喪失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李春平是在被確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後結婚的~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裡面有一個指導案例,是說某老年痴呆患者,被法院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最後導致婚姻無效。

都是老年痴呆患者,也許是病情不同吧,李春平被確認是限制行為能力,所以悲劇了~

當然定論為悲劇也不對,也許李春平是真的自願、快樂成婚呢?想最後日子有個溫暖的伴呢?其實一切都有可能~任何推測都沒有意義~

我只知道,在今後的日子裡,紛爭遠未結束。李春平的晚年,甚至身後,註定不會安靜,他的妻子,他的家人,他的朋友,也都因此站在風暴的中心。

也許這就是命~還是祈禱吧,人生百年,盡量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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