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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與人》里我所無法接受的論述,望指教。

帕菲特,一個當代著名的大哲學家。對於其著作《理與人》裡面的論述,我無法讚同。但我又怕只是因為我的偏執或無知而造成對他的誤解。在此寫了一篇長文,想跟大家討教討教。

根據帕菲特在《理與人》的論述,我根本不存在。有的是一連串心理,情感,記憶的連續性而已。我們應該關注這個連續性就夠了,不需要再去重視「我」的這個概念。

雖然帕菲特論述裡的「我」說的是self defination,但是他能舉出的論證方法,全都是社會上對「我」的定義,而不是我本身對「我」的定義。在這裡,我覺得這裡指的「我」已經不是從我們自我的感知為出發點的「我」。而是在宇宙角度中存在的「我」的身份定義而已。

而「我」的自我定義,必定應該從自我主觀感受為出發點來感受宇宙一切事物的。宇宙以我為中心,我滅則宇宙滅,我生則宇宙生。

而從社會視角中的「我」,那是另一種「我」。是「我」的身份。

帕菲特的論述乍聽之下覺得說的是自我,其實更像是說「我」的身份。

假如說,一個要傳送去火星,身體必須經歷一次細胞毀滅和重組。這個「我」還是同一個自我嗎?在Christopher Nolan的Prestige電影中,Hugh Jackman飾演的魔術師在每一次瞬間轉移魔術中,為這個假說給出他的答案。其實每一次傳送,原來的自我,早已死亡。而新造出來的我,不是我。他只是繼承了我的身份,在社會中獲得了跟我同等的所有權利的人而已。

自我的我,和我的身份,這是兩回事。

但如果我沒有複製人,沒有分裂,一直都是一個人。那麼我的身份和我的自我就是不能分割的。

帕菲特的論述,覺得如果一個人在年少時犯過錯,長大後心理連續性弱的不能再想起小時候犯過的錯,他就不用承擔以前的罪狀。這種論述我覺得太單一注重在對於罪責的方面,而忽略了人類與社會,宇宙的全面性關係。

假如,我今天去殺一個人,然後再把自己的記憶洗掉。我已完全不是本來的我。那我還需要承受審判嗎?

只要把推論的尺度和範圍在拉大,這個論述就很難自圓其說了。

即使用回本來小時犯錯的例子,如果我小時候殺了人,當時沒有被捉到,難道我長得後,變好後,我就能算是另一個人,不能承擔小時候的罪責嗎?

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一輩子負責。小時候犯過的錯,拿到今天來指責,也許不再適合。但不是因為自我連續性不存在了。而是這個罪責並不是需要附上那麼大責任,大到需要背負刑罰的過錯。有些過錯,只要糾正,就能解決的。例如,假如我小時候曾經考試作弊,但我長大後只要改過了,那麼這個問題我就不必承受罪責。但如果我小時候是殺人放火欠債一直沒有被捉到,難道我長大後就能免除當年的罪責嗎?有些過錯,即使隔了多麼久,都是需要贖罪的。一罪一罰。

假如說人只要失去了心理連續性,就可以擺脫罪責,擺脫責任的話。反過來說,是否人只要失去心理連續性,也同樣會失掉自己的身份呢?昨天的我不是今天的我,昨天我的孩子已經不再是我的孩子,昨天我的房子不再是我的房子。昨天我的社會身份不再是我現在的社會身份。這就是我覺得帕菲特的論述不合理的地方。

帕菲特覺得:「既然無我,那我何必怕死?」

但如果無我,那我何必活著?如果無我,我們一切為生活的努力和建設是為了什麼?如果無我,那我的感受,感官,痛處,情感,那又是什麼?帕菲特的解釋,更像是一種想像的共同體,覺得這個世界就是「我」,這個宇宙就是「我」,與「我」向聯繫的一切也是「我」。但又不是「我」。

帕菲特對於「我」的這套論述非常有啟發性,但我覺得並不是真理,也絕對不適合落實到社會里。可帕菲特的這套學說,卻一再提出其對社會的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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