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比起訴離婚更管用! 還有這種操作!!

案例:夏某與朱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案情簡述:申請人夏某與被申請人朱某經人介紹後相識並相戀,認識幾個月後於2014年8月26日,雙方就在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了。

婚後,申請人夏某無意中看到了被申請人朱某的病例,該病例系2014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醫院向被申請人出具的,原來在2013年年底,被申請人就患有性病,並且具有很大的傳染性,而且很難治癒。

病例診斷一欄載明:陰經腫物、濕疣;其處理一欄載明:藥物治療、隨訪、免傳染。

申請人夏某得知此真相後如遭電擊,對於被申請人朱某隱瞞其婚前患病的事實及其憤怒,於是,在律師的指導下,申請人夏某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婚前隱瞞了其婚前患有「陰經腫物、濕疣」的病史,該疾病具有傳染性,致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且至今未能治癒,故被申請人構成隱瞞法定的婚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依法應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對申請人該項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審理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申請人夏某與被申請人朱某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被申請人朱某負擔。

律師認為: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實質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因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是婚姻關係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程序必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即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無效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雖然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但在未經依法確認和宣告之前,該婚姻關係並不當然無效,必須經特定的有權機關作出無效的認定和宣告,才自始發生婚姻無效的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但法律對究竟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必須有醫學鑒定的依據。

無效婚姻與離婚不同,離婚是曾經結過婚,而無效婚姻則是婚姻自始無效,通俗的說,就是當事人在法律上從未結過婚。

故此,對於需要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在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時,可以考慮從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入手,理由有如下兩點:

第一,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就相當於你沒結過婚,沒有婚史;

第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比起訴離婚更為容易和簡單,很多時候在對方隱瞞疾病的案件中,法院也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那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準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婚姻法》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裡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著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布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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