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奪一枚結婚戒指?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分清

高中同學結婚僅一年離婚 為一枚結婚戒指爭論不已

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鑽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鑽戒。

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塗某認為鑽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鑽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案件判決:結婚戒指應屬個人生活用品

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種意見認為,結婚鑽戒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另一種意見卻認為,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最後,該案判決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雖然鑽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鑽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要分清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複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4、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特別是對於鑽戒為例的具代表性的高價值個人物品,撇開其他干擾因素不談,簡單總結一下:

1,婚前購買,鑽戒本身價值巨大,且雙方婚期較短時,鑽戒應當進行分割;

2,婚前購買,鑽戒本身價值不大時,可以認為是對女方的贈與,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3,婚後購買,鑽戒本身價值巨大時,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婚後購買,鑽戒本身價值不大時,可以認為是女方的個人用品,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婚禮禮金應不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劉先生和王小姐分別來自不同的城市,因為緣分而相遇、相識、相愛,最後決定結婚並在雙方老家各舉辦一場婚禮。婚禮在劉先生老家如期順利舉辦完畢,但在王小姐老家舉辦婚禮後,當劉先生拿著婚禮收受的禮金去結算酒店費用時,不料王小姐當場拒絕,因為婚禮上來的基本上是她的親友,禮金是她親友給她的,而且她的父母也有份,所以不讓劉先生動這筆禮金。劉先生對此很是不解,難道這禮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從禮金的法律性質入手分析

親朋好友上禮金,這是一種民間習俗,當然從法律上來說,這裡的上禮金就是贈與禮金的意思,親朋好友與接受禮金的一方屬於一種贈與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接受贈與財產的一方取得財產的所有權,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所以我們可以將婚禮上收受的禮金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屬於親朋好友贈與的財產,至於是贈與給誰的財產,禮金歸誰所有,那得看贈與人是誰、贈與給誰、有沒有明確說明是贈與給誰的等情況。

上禮金的是誰,推定贈與給誰,並確定禮金的歸屬

1、上禮金的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的親朋好友的,一般從社會人情關係、習俗習慣等可推定贈與人所「上」禮金是贈與女方(或男方)父母的,則禮金屬於女方(或男方)父母所有,並不屬於新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或者個人財產。

2、上禮金的是單屬於男方的親朋好友的,一般可推定為贈與人所「上」禮金是贈與男方的,但是因為一般不會有明確贈與男方還是女方的意思表示,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結婚的,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未登記結婚的,禮金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3、上禮金的是單屬於女方的親朋好友的,認定方式與上述男方個人財產認定一樣。

4、上禮金的是屬於男女雙方共同好友的,則可推定系贈與男女雙方,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但法律上夫妻、父子、母子等關係,都要明算賬,關於法律規定了解即可,夫妻之間沒必要非得算的清清楚楚,好好經營婚姻,好好過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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