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騙取貸款罪

這幾天,某郭姓富豪名下公司騙取銀行貸款32億元一案一審開庭的消息傳出(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引起世人關注。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騙取貸款罪是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刑法第17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客觀方面,騙取貸款罪除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外,還要求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7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複》,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一致)。

回到案例,本人也曾代理過騙取貸款罪案件,所以對騙取貸款罪有一點研究,粗略而言,要追究騙取貸款罪的責任,涉案犯罪嫌疑人必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也就是在辦理貸款的材料、手續中有較嚴重的作假行為,比如亂用(借)印章、虛報利潤、塗改流水、擔保(抵押)物作假等,二是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要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金融機構順利收回貸款、賺得利潤(利息及其他擔保費用等)的情況下,通常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要求嚴格,手續複雜,申請貸款者很難及時把手續準備齊全,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往往並不完全執行上面要求,只要擔保、抵押物足值,都予以方便,有時甚至提供模版,讓申請貸款者自己照抄(是不是圈套來了?順利還款當然沒事,還不起款,就面臨騙取貸款的刑事風險了)。實際上,能保證貸款手續100%真實的企業和個人,到底能佔比多少?所以在中國辦企業、做生意,風險真的很高!回到這個騙取貸款32億元的大案本身,具體的案件細節我們不是太清楚,不好評價,但據報道說,最後貸款是歸還了的,還依合同支付了幾億(還是十幾億)利息(證明銀行未受損失),依然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就有點看不懂了......

推薦閱讀:

如何確定涉外無人承受遺產的準據法?
從一件搶劫案說起
嘩!法官助理可以干這麼多活
普法責任有什麼硬性文件出台了嗎?
哪家美國法學院的教授學術最NB?大牛教授數量告訴你答案!

TAG:法律服務 | 法律常識 | 法律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