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辱母」兩字遮蔽更應討論的問題

於歡刺死辱母者一案成為公眾熱點是必然的。首先是因為每一個公民都能在這個案子當中找到自己的代入點,你可能是被黑惡勢力欺壓威脅的人,可能是在困境之中被公權力拋棄的人,可能是無力融資、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中小企業家,不管你是誰,你都能感覺到自己就可能是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其次是因為這個案件中有太多刺激公眾興奮點的標籤,辱母、猥褻、露下體、快意恩仇,簡直就是武俠電影的現實版!

這個案件發生的原因太多太多,無數利益群體層層壓在普通民眾身上,每一個看到案件經過的人都能感覺到一種無法呼吸的壓迫感和無力感。而於歡以一把水果刀將這種壓迫的力量瞬間捅破,公眾的恐懼和焦慮有了一個短暫的一瀉千里的釋放機會。於是案件爆發伊始,公眾集體發聲,憤怒於黑社會橫行霸道,憤怒於政府機關與黑社會勾結,憤怒於基層治理潰敗,憤怒於殺人者面對黑社會時受盡凌辱,憤怒於法院判決不公,憤怒於經濟下行各種企業資金鏈斷裂,憤怒於孩子身首異處不敢喊冤。

但是媒體只會讓你看到它想讓你看到的,針對這個案件的輿論導向是很明確的,短短几天時間,討論警方失職的聲音消失了,討論官商勾結問題的聲音消失了,討論中小企業生存艱難的聲音消失了,討論討債行為灰色化的聲音消失了。只剩下了公眾並不擅長,無法掌握話語權的法律問題,即使是法律問題也一再限縮,最後關於這一個案件的討論空間只剩下了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不應僅僅把目光盯在「辱母」二字上。這是一種刻意的引導、是欺騙、是蒙蔽、是對公眾參與公共話題權利的剝奪!

筆者在此選擇從企業融資艱難和非法討債誘發犯罪的視角來看一看這個案件。

一、中小企業生存到底有多難

中小企業融資難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筆者為了寫這篇文章隨便用「虧損、房地產、盈利」作為關鍵詞進行了一下搜索,結果是這樣的:

傳統的實體企業很多都在虧損,而扭轉虧損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投資。干幾年得到的利潤不如北上廣炒兩套房,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實業企業家都是當之無愧的慈善家。

近些年,雖然政府三令五申推動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多個部門也頻頻出台文件推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這仍是當下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難以邁過去的坎兒。政府每年投入的資金大多進入了房地產市場,據央行的數據顯示,2016年新增的個人住房貸款總額約為4.96萬億元,是2015年的1.86倍。截至2016年末的個人住房貸款餘額為19.14萬億元,同比增長35%。資本具有逐利性,進入最安全最賺錢的行業無可厚非,但是銀行作為壟斷國家金融資源的系統,沒有承擔其應負的社會責任。眼睜睜看著一個個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面臨生存困境,將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不斷吹大房產泡沫。一方面讓剛需者無力買房,另一方面每一個暫時買了房的人捧著傳到手的花時刻警惕著急促的鼓點何時停止,中產階級是一個隨時等待引頸就戮的群體。

企業無法從正規渠道融資,只能寄希望於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的利息之高讓人望而生畏,根據已經過世的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先生2011年在一次論壇上的發言,當時中國民間高利貸的利率已經超過了三分,四分,甚至有六分,八分。年利率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中小企業經濟負擔極重,企業不借錢是死,借了錢晚幾年死,而且會死的更難看,這是一個無法擺脫的困境。

二、中小企業融資行為本身引發的犯罪問題

據媒體報道,於母蘇銀霞2014年從招商銀行拿到1000餘萬,2016年初從浦發銀行拿到近800萬貸款,並因未及時償還,先後被這兩家銀行告上法庭。蘇銀霞不僅身負高利貸,同時還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關鍵詞,搜索全國範圍內近幾年被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書時發現,僅2016年全國上網的判決書就有2814份,再加上有些地方沒有實現判決書全部上網,真實數據可能比這個數字還要大得多。

當然了,依據司法實務中的通行觀點,只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而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用於資本經營的行為,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按道理來說上述2814份判決書中應該不包括向民間吸收資金用於合法經營的中小企業家,圖森破。向民間吸收資金需要支付的利息非常高,筆者曾參與過指導老師辦理的一起某縣級市商會前會長涉嫌集資詐騙案,他吸收公眾資金時普遍給出的利息是月利率2分到3分之間,也就是說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這還是因為他本人具有非常強大的財力,公眾覺得借錢給他比較有保證,才願意只收取這樣低的利息,換做經濟實力不強的中小企業家,利息之高可想而知。

但中國目前處於經濟下行狀態,實業利潤率普遍在10%到30%之間,而且還要負擔各種稅費,吸收資金用於合法經營根本不可能負擔這樣的高利率,只能拆東牆補西牆,或者將資金用於資本運作,飲鴆止渴,即使最開始集資是為了合法經營,但一旦開始,最終的結局也只能是走進監獄。

在目前的中國,每一個中小企業家都是經濟犯罪預備役。

三、司法機關對違法討債行為監管無力

有借貸必然有討債。隨著中小企業家普遍靠借高利貸或者向民間吸收資金度日,職業討債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朝陽產業」,這樣一群人討債具有職業化、標準化、組織程度高等特點,職業化必然帶來討債手段的進步,這些手段可能違法、可能違規,但始終遊走在罪與非罪的邊緣,讓人吃不了、咽不下,看著噁心趕還趕不走,正應了一句名言——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學了法。

現在討債人的討債行為逐漸灰色化,會讓人痛苦,讓人難受,甚至對人進行侮辱,嚴重侵犯其人格尊嚴或者實施掌摑腳踢等輕微毆打行為,但他們也很會把握分寸,一般不會實施能造成明顯身體損害的行為。至於討債過程中的非法拘禁的行為,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為了索取高利貸而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實務中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保護狀況卻並不理想。因為高利貸本身不是一個法律專用名詞,如何界定這一概念是非常困難的,比如如果被拘禁的人所借的是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但利息比較高,算不算高利貸,被吸收資金的民眾拘禁債務人要錢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有,最高院對於高利貸也沒有一概否定,年利率36%以下的本金和利息還是支持的,如果為要本金和這一部分利息而拘禁債務人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只追究要高利的刑事責任,不追究要本金和36%的利息行為的刑事責任,那麼同樣一個拘禁行為如何查清要債人拘禁債務人是為了要本金還是為了要高利,無法劃分的情況下算不算事實無法查清,要不要疑罪從無?

立法的模糊導致司法的無所適從,而以中國司法的尿性,無所適從就等於放任不管,相對母親被侮辱而捅死辱母者,普通公民更可能遭遇的是被違法討債而司法機關放任不管的情形,這才是會牽涉到每一個公民切身利益的問題,才是每一個公民最應該關注的問題。

2003年廣州孫志剛在收容後被毆致死直接導致收容遣送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被廢除;2008年成都孫偉銘酒後駕車致四人死亡、2009年南京車主醉駕致包括一名孕婦在內的四人死亡等一系列醉駕致死案件直接影響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法治的進步往往需要付出血的代價,但更多時候付出血的代價也難以推動法治的進步。這個案子中於歡一審被判無期,要債人也一死三傷,鮮血既然已經擺上了祭壇,我們為什麼只盯住個案,而不向正義女神多祈求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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