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一、金融市場體系(國際和中國)

金融市場是以金融資產為交易對象,以金融資產的攻擊方和需求方為加以主體形成的交易機制及其關係的綜合。

(一)分類

A、按照交易標的物劃分

  1. 貨幣市場,即短期金融市場、短期資金市場;包括同業拆借,票據、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基金、短期債券和銀行承兌匯票等。

  2. 資本市場,即長期金融市場、長期資金市場;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市場等。

  3. 外匯市場,即經營外幣和以外幣計價的票據等有價證券買賣的市場。

B、交易對象是否為新發行劃分——發行市場(一級市場、初級市場)、流通市場(二級市場、次級市場)

C、交易中介劃分——直接金融市場、間接金融市場

D、低於範圍劃分——國際金融市場、國內金融市場

E、固定場所劃分——有形金融市場、無形金融市場

F、交割期限劃分——金融現貨市場、金融期貨市場、金融期權市場

G、交易對象的交割方式劃分——即期交易市場、遠期交易市場

H、交易對象是否依賴其他金融工具劃分——原生金融市場、衍生金融市場

I、交易價格形成機制劃分——競價市場、議價市場

J、其他

(二)功能

資本積累(聚斂功能)、資源配置(配置功能,包括資源配置、財富再分配、風險再分配)、調節經濟(調節功能)、反映經濟(反映功能)

(三)非證券金融市場

股權投資市場、信託市場、融資租賃市場

(四)歷史上著名的金融危機

1.1637年的鬱金香狂熱

2.1720年的南海泡沫

3.1837年美國的金融危機

4.1907年美國銀行業危機

5.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盤

6.1987年席捲全球股市的黑色星期一

7.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

8.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

9.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

(一)銀行、證券、保險和信託

1、銀行,以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2、證券,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3、保險業,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人經濟利益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4、信託,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信託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可以分為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金錢債權信託等。

(二)我國金融市場」一行三會「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管理金融的銀行)

(三)存款準備金

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存比例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通常存款準備金用於長期經濟調節,政策效應表現在:控制貨幣供應量,影響貨幣乘數;宣示效應和對社會公眾心理預期的影響;影響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影響市場利率。

(四)貨幣乘數

指一單位準備金所產生的貨幣量。

決定因素:法定準備金率、超額準備金率、現金比率、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間的比率。(前三個負相關、第四個正相關)

(五)貨幣政策

指政府或中央銀行行為影響經濟互動所採取的措施,尤其指控制貨幣供給以及調控利率的各項措施。

1、貨幣政策的目標:穩定物價;充分就業(定位於不超過4%);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

2、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常規性工具(存款準備金、再貼現政策、公開市場操作)、選擇性工具(消費者信用控制、證券市場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優惠利率)、補充性工具(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信用間接控制工具)和新工具(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O、常設借貸便利SLF、中期借貸便利MLF)

3、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凱恩斯學派:貨幣供給M→利率r→投資I→總支出E→總收入Y

貨幣學派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貨幣供給M→總支出E→投資I→總收入Y

西方政策傳導機制理論:資產(股票)價格P→財富W→消費C→總收入Y

「托賓Q」理論:貨幣供應→股票價格→Q→投資支出→總產出————————都正相關

(六)多層次資本市場

1、我國:主板市場(一板市場,宏觀經濟晴雨表)、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三板市場(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四板市場(區域股份市場)

2、美國:主板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二板市場(納斯達克NASDAQ)、遍布各地區的全國性和區域性市場及場外交易市場

3、日本:主板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二板市場(大阪、名古屋等)、場外交易市場

4、英國:主板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全國性的二板市場(AIM)、全國性的三板市場(OFEX)

5、中國:主板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二板市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啟動)、三板市場(各政府部門主辦)

6、我國旨在建立以深滬交易所為核心的主板市場、中小科技創業企業為核心的二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有重點有選擇地推進區域性交易市場

7、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櫃檯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採取做市商制度。

8、上市公司的類型: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債券型上市公司

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服務。

9、其他市場:私募基金市場、區域股權市場、券商櫃檯市場、機構間私募產品保價與服務系統。

二、證券市場主體

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

(一)證券發行人

1、證券市場融資指資金盈餘單位和赤字單位之間以有價證券為媒介實現資金融通的金融活動。證券融資屬於直接融資(包括商業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民間個人信用)、強市場性、需要各種中介機構組成的證券中介服務體系支持、長期融資。

備註:間接融資包括銀行信用、消費信用。

間接融資偏重中長期信貸市場,直接融資偏重證券市場。

2、證券發行人:企業類(獨資、合夥、公司)、政府和政府機構(通常視為無風險證券)、金融機構

(二)證券投資者

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動性、目的性和市場的支撐性等特點,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1. 機構投資者的基本屬性包括:集合投資的規模性;代客理財的中介性;投資運作的專業性;股權投資的收益性。特點包括:投資管理專業化;投資結構組合化;投資行為規範化。

  2. 金融機構類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經營機構;主權財富基金(SWFs);其它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是以已過的貨幣管制制度的存在為前提,境外機構投資者獲得的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准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

  4.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是指符合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並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房地產抵押按揭、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實物商品等)

  5. 企業和事業法人類機構投資者:企業證券投資(股票投資【普通股投資和優先股投資】和證券投資);事業單位投資

  6. 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社會公益基金。

  7. 個人投資者(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風險迴避型)

(三)中介機構

證券公司又成「證券商」,指經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功能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公司)、證券自營商(綜合型證券公司)、證券承銷商。

  1.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代理買賣證券業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推薦業務;直接投資業務;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2. 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四)自律性組織

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 證券交易所指依法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2. 證券業協會是按照規定設立的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機構設置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3.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指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實行:證券登記制;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凈額結算制度;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4.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

(五)監管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管原則:依法監管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監督與自律相結合原則。

三、股票市場

(一)股票

  1.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屬於有價證券、要式證券、證權證券、資本證券、綜合權利證券,具有收益性、風險性、流動性、永久性、參與性的特徵。

  2. 股票可以分為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

  3. 股利政策:派現、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四個重要日期(股權宣布日、股權登記日、除息除權日、派發日)。股份變動:股票分割與合併;增發、配股、轉增股份與股份回購;配股;轉增股本;股份回購。

  4. 股票的票麵價值(面值)、股票的賬麵價值(股票凈值、每股凈資產)、股票的清算價格、股票的內在價值。另外股票擁有理論價格和市場價格兩個。

  5.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公司經營狀況(公司治理水平與管理層質量;公司競爭力;財務狀況;公司改組或合併);行業與部門因素(行業分類;行業分析因素【行業競爭結構、行業可持續性、抗外部衝擊能力、政府關係、勞資關係、財務與融資問題、行業估值水平等】;行業生命周期);宏觀經濟與政策因素。其它因素: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響(戰爭;政權更迭、領袖更替等政治事件;政府重大經濟政策的出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重要法規的頒布等;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因發生不可預料和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或不幸事件);心理因素;政策及制度因素;人為操縱因素。

  6. 普通股:權利——重大決策參與權;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其他權利。優先股的特徵: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優先、剩餘資產分配優先、一般無表決權;優先股包括: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參與優先股和非參與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贖回優先股和不可贖回優先股、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和股息率固定優先股。

  7. 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的性質分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按流通受限與否分——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限售條件和無限售條件)、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未上市流通和已上市流通)

備註:股權分置改革指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股票發行

我國股票發行屬於核准制(制度共包括審批、核准、註冊)。

  1. 保薦制度指由保薦人(券商)對發行人發行債券進行推薦和輔導,並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等。承銷(承銷期:10d-90d)制度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的行為,承銷包括代銷和包銷。

  2. 股票實行無紙化發行、初始登記制度(首次公開發行和增發(一級成熟發行、二級成熟發行)登記、送股和公積金轉增股本登記、配股(有償配股和無償配股【紅股】)登記)

(三)股票交易

  1. 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賬戶(A股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B股賬戶)、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基金賬戶)

  2. 證券交易(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金融期貨交易規則)的委託指令:市價委託、限價委託、停止損失委託、停止損失限價委託。競價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競價方式:上海——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3. 漲跌幅限制:交易價格相對於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和*ST股票不得超過5%。對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不實行上述漲跌幅限制,但有其它限制。

  4. 做市商交易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獨立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5. 委託指令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證券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委託受理的過程:委託受理和委託執行。證券託管(投資者將證券委託給證券公司保管並由後者代為處理有關證券權益事務)和證券存管(證券公司將投資者交其保管的證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證券統一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6. 證券買賣中的交易費用:傭金、過戶費、印花稅。股票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程序:交易數據接收、清算、發送清算結果、結算參與人組織證券或資金以備交收、證券交易和資金交收、發送交收結果、結算參與人劃回款項、交收違約處理。

  7. 股票的非交易過戶和股票擔保業務(股票質押融資【常見的是股權質押貸款】和融資融券交易)

  8. 證券委託的形式:櫃檯委託、非櫃檯委託(人工電話委託或傳真委託、自助和電話自動委託、網上委託)。委託指令撤銷有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9. 股票價格指數簡稱股指,基於報告期的一組股票價格與基期的一組股票價格進行平均計算和動態對比後得出的,反映和描述一個國家或地區、某一行業或主題的股票市場價格水平及其變動趨勢的動態相對數。概括講功能主要是基準功能和投資功能。編製步驟:選擇樣本股→選定某基期→計算(主要由簡單算術股價指數和加權股價指數)計算期平均股價或市值,並作必要的修正→指數化。

  10. 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及其指數(滬深300指數、中證規模指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價指數(成分指數類【上證成分股指數,即上證180指數;上證50指數;上證380指數;上證紅利指數】;綜合指數類【上證綜合指數;新上證綜合指數,即新綜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價指數(深圳成分股指數;深圳100指數;綜合指數類);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的主要股價指數(恒生指數;恒生流通指數系列;恒生流通精選指數系列;中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海外上市公司指數,例如CBOE中國指數。

  11. 海外國家主要股票價格指數:道·瓊斯工業股價平均指數(工業股價平均數;運輸也股價平均數;公用事業股價平均數;股價綜合平均數;道·瓊斯公正市價指數);金融時報報證券交易所指數(FTSE100指數);日經225股價指數,即東證修正平均股價;NASDAQ市場及其指數,即全美證券交易商自動保價系統。

  12. 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交易範圍:滬股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港股通——香港聯合交易所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四、債券市場

(一)債券

  1.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併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具有以下性質:債券屬於有價證券;債券是一種虛擬資本;債券是債權的表現。債券的票面擁有票麵價值、到期期限、票面利率、發行者名稱等信息;具有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特徵。

  2. 債券按照發行主體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按照發行條款中是否規定在約定期限向債券啊持有人支付利息分為貼現債券(貼水債券)、附息債券、息票累積債券;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債券、私募債券;按照擔保性質不同分為有擔保債券、無擔保債券;按照債券券面形態不同分為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記賬式債券。

  3. 債券與股票的異同。相同點:都屬於有價證券、是籌措資金的手段、收益率相互影響;不同點:權利不同、發行目的及主體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風險不同。

  4. 影響債券的因素:期限——資金使用方向、市場利率變化、債券的變現能力;利率——借貸資金市場利率水平、籌資者的資信、債券期限長短。

  5. 政府債券,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國債品種:普通國債(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其他類型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等);地方政府債券分為一般責任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入債券)

  6. 金融債券,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分為普通金融債券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品種包括:政策性金融債券、商業銀行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證券公司次級債務、保險公司次級債務、財務公司債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債券。

  7. 公司債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分為信用公司債券、不動產抵押公司債券、保證公司債券、收益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

  8. 企業債券,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品種包括:短期融資券和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券。

  9.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不同:發行主體的範圍不同、發行方式及發行的審核方式不同、擔保要求不同。

  10. 中小企業募集債,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特徵包括便捷高效、審批周期更快、期限一般為2年、融資成本低等。

  11. 國際債券,指一國借款人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為面值、向外國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發行人主要是各國政府、政府所屬機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商企業及一些國際組織等。特徵包括:資金來源廣、發行規模大;存在匯率風險;有國家主權保障;以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量貨幣。分類包括: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一般債券、可兌換債券和附認股權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無息債券;雙重貨幣債券和歐洲貨幣單位債券。

  12. 外國債券,指某一國家借款人在本國以外的某一國家發行以改過貨幣為面值的債券;歐洲債券,指借款人在本國境外市場發行的、不以發行市場所在國貨幣為面值的國際債券。

  13. 我國的國際債券:政府債券(1987年10月德國法蘭克福)、金融債券(1982年1月日本東京)、可轉換公司債券。

(二)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1. 國債發行方式:公開招標(招標方式:荷蘭式招標、美國式招標、混合式招標;投標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投標量限定、最低承銷額限定;中標原則;追加投標);承購包銷(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而有關條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2. 國債發行價格,現行公開招標方式下每個承銷商的中標價格與才政府按市場情況和投標情況確定的發售價格是有差異的,影響因素包括:市場利率、承銷商承銷國債的中標成本、流通市場中可比國債的收益率水平、國債承銷的手續費收入、承銷商所期望的資金回收速度、其他國債分銷過程中的成本。

  3. 金融債的發行主體: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操作要求:發行方式、擔保要求、信用評級、發行的組織、異常情況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4. 次級債務:商業銀行次級債務——指由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含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銀行債務;保險公司次級債務——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證券公司次級債務——指證券公司經批准向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先於證券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務。

  5. 混合資本債券,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單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6.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界定為中小企業的非金融企業,2個及以上、10個及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你、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註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7.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指國際開發機構(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多邊、雙邊以及地區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三)債券的交易

  1. 包括現券交易(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回購交易(包括以券融資、以資融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遠期交易、期貨交易。

  2. 債券報價:公開報價、對話報價、雙邊報價、小額報價。

  3. 債券的開戶、交易、清算和交收:開戶(訂立開戶合同、開立賬戶);交易(債券成交的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客戶委託優先】、競價的方式);清算(凈額交收原則);交收

  4. 債券登記、託管、兌付和付息:登記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證券賬戶中記錄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餘額和餘額變化情況的行為;債券託管指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或相關機構對其債券資產進行保管或其他與債券資產相關權益進行管理的行為;兌付指償還本金,包括到期兌付、提前兌付、債券替換、分期兌付、轉換為普通股兌付;付息指支付利息,包括息票方式(減息票方式)、折扣利息、本息合一。

  5. 債券評級,指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發行的有價債券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程序包括:評級準備、實地調查、初評階段、評定等級、結果反饋與複評、結果發布、文件存檔、跟蹤評級。等級標準:A級債券、B級債券、C級和D級債券。

  6. 銀行間債券,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中央登記公司),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結算機制:全額雙邊結算(券款對付、純券過戶、見券付款、見款付券等)、凈額集中清算(中央對手方)

五、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

(一)證券投資基金

  1. 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彙集起來,形成獨立財產,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基金託管人進行財產託管,由基金投資人共享投資收益,共擔投資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反映的經濟關係不同、籌集資金的投向不同、收益與風險水平不同。

  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屬於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基金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

  3. 證券投資基金:按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基金運作方式不同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資標的不同分為債券基金(80%)、股票基金(80%)、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偏股型基金【0.5-0.7;0.2-0.4】、偏債型基金、股債平衡型基金【0.4-0.6】、靈活配置型基金);按基金的投資理念可分為主動性基金和被動型基金(一般選取特定指數作為跟蹤對象,被稱為指數基金);按基金的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根據投資目標分為增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根據基金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分為在岸基金、離岸基金。

  4. 特殊類型的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特點:被動操作的指數基金、獨特的實物申購與贖回機制、實行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並存的交易制度;LOF(上市開放式基金),既可以在場外市場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進行基金份額交易和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的開放式基金;保本基金;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的基金;分級基金(結構型基金、可分離交易基金);系列基金(又稱傘形基金);基金中的基金(≥80%)。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註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基金託管人,又稱為基金保管人,指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持有人與管理人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係,也是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係;管理人與託管人是相互制衡的關係;持有人與託管人是委託與受託的關係。

  1. 證券投資基金的費用: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基金交易費;基金運作費。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總值-基金負債,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總份額。

  2. 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基金利潤分配:封閉式基金分配方式(現金分紅);開放式基金分配方式(現金分紅和紅利在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利潤分配原則:封閉式基金(可分配利潤≥90%);開放式基金(可分配利潤≥90%);貨幣市場基金。基金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管理能力風險;技術風險;巨額贖迴風險。

  3.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國務院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投資主要目的:引導基金分散投資,降低風險;避免基金操縱市場;發揮基金引導市場的積極作用。

(二)衍生工具

  1. 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基礎產品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是一個相對概念。具有跨期性、槓桿性、聯動性、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的基本特徵。

  2. 分類:按產品形態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嵌入式衍生工具;按交易場所分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場外交易市場(OTC)交易的衍生工具;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商品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3. 金融期貨,指在交易所內,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進行交易的標準化的金融商品合約,它以外匯、利率、個股和股票價格指數等為標的物,是一種派生的金融工具。金融期貨合約指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個日期按成交時所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協議,包括利率期貨、股權類期貨(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單只股票期貨、股票組合的期貨)、外匯期貨。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保證金及其槓桿作用;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金融期貨的基本功能:套期保值;價格發現;投機;套利。

  4. 金融期權,又被稱為「選擇權」,指其持有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交易雙方商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基礎工具的權利。期權分類:按選擇權的性質分為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按合約所規定的履約時間不同分為歐式期權(到期日執行)、美式期權(到期日或之前的任何營業日執行)、修正的美式期權(百慕大期權、大西洋期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定日期執行);按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按執行期權所獲得的收益情況的不同分為實值期權、虛值期權、平值期權;其他期權種類——障礙期權包括敲出期權、敲入期權。

  5. 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從交易品種上看,參考主要有三類:銀行間質押式回購利率,主要以7天回購定盤利率(FR0007)為基準,也稱IRS-Repo;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選取3月Shibor、隔夜Shibor、1周Shibor作為基準;央行參考利率,包括1年定存、半年貸款、1年貸款、3年貸款、5年貸款等。重要利率參考指標還包括:倫敦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libor)、香港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Hibor)、歐洲美元定期存款單利率、聯邦基金利率。

  6. 信用違約互換(CDS),是一方將購入的具有違約風險的債務或債券中的違約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交易的參考信用工具包括按揭貸款、按揭支持證券、各國國債及公司債券或者債券組合、債券指數,當事人包括信用擔保售方、信用擔保購買方。還面臨如下風險:定價風險、交易對手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

  7. 可轉換公司債券,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通常是轉換成普通股票,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換成公司債券的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比較有利。可交換公司債券,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1-6年)。

  8. 資產證券化,指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作為一項融資技術最早起源於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類證券。分類:根據基礎資產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等;根據地域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混合型證券化。

  9. 信貸資產證券化,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證券。

  10.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指運用金融工程結構化方法,將若干種基礎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相結合設計的新型金融產品。目前內地很多商業銀行通過櫃檯銷售各類「掛鉤理財產品」,這些產品的預期收益與某種利率、匯率或者黃金、股票、能源價格相聯繫。分類: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等;按收益保障性分為收益保證型產品(保本型產品、保證最低收益性產品)、非收益保證型產品;按發行方式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私募結構化產品;按照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性分為基於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於期權的結構化產品;也可以按照幣種、期限、發行地等進行分類。

六、金融風險管理

(一)風險概述

  1. 風險,一般被定義為產生損失的可能性或不確定性,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的可能性構成。金融風險,也是以中國風險,指金融變數的變動所引起的資產組合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具有隱蔽性、擴散性、加速性、不確定性、可管理性、周期性特徵。

  2. 金融風險的形成機理與金融穩定機製表述為:金融體系在內在不穩定機制、衝擊機制的作用下,不穩定性逐步集聚與增強,金融風險隨時產生;在傳導機製作用下,金融風險逐步擴散,對實質經濟產生影響;在穩定機製作用下,金融風險逐步得到控制。

  3. 系統風險,指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投資者風險增大,從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又稱為不可分散風險或不可迴避風險。包括宏觀經濟風險(具有潛在性、隱藏性、累積性)、購買力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或然性、不確定性、相對性)、市場風險,另外還有自然風險。

  4. 非系統風險,指與整個股票市場或者整個期貨市場或外匯市場等相關金融投機市場波動無關的風險,是指某些因素的變化造成單個股票價格或者單個期貨、外匯品種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種下跌,從而給有價證券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又稱為可分散風險或可迴避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財務風險、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

(二)風險管理

  1.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風險管理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選擇與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後果,從而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金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分為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和災難性損失;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風險管理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個人、家庭、組織;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收貨最大的安全保障。

  2. 風險管理方法:控制法(降低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財務法(事先做好吸納風險成本恩的財務安排),具體來說常用的風險管理方法包括——風險分散(對象分散、時機分散、地域分散、期限分散)、風險對沖(自我對沖、市場對沖)、風險轉移(保險、風險分散化、套期保值)、風險規避(完全規避風險、風險損失的控制、轉移風險、自留風險)、風險補償(財務補償、人力補償、物資補償等)。

  3. 風險管理的過程:金融風險的度量(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對策的選擇和實施方案的設計、金融風險管理方案的實施和評價、風險報告、風險管理的評估、風險確認和審計。

  4. 金融風險管理的演進趨勢:傳統的風險管理(風險的計量、風險限額【頭寸規模控制】的確定與分配、風險監控)→金融風險理論多元化發展→風險管理理論迅速發展的路徑。

  5. 以VaR為核心,輔之敏感性和壓力測試等形成不同類型的風險限額組合,主要包括局部估值法、完全估值法。

德爾塔—正態分布法師典型的局部估值法;歷史模擬法和蒙特卡羅模擬法是典型的完全估值法;VaR模型來自於兩種金融理論的融合,分別是資產定價以及對資產敏感性分析以及對風險因素統計分析。

【完】


推薦閱讀:

通過證券從業怎樣才能獲得資格考試?
低空飄過證券從業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零基礎一周過攻略(內有考試資料秘籍大禮包),手把手從報名、複習到拿到證書一條龍服務

TAG:證券從業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