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優步市場份額大就一定違反《反壟斷法》嗎?
8月4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盛儀做客網易新聞客戶端,回答關於網約車相關問題,本文根據圖文直播實錄整理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1.上周官方頒布了網約車新政,給予其「合法地位」,那麼網約車的發展對計程車行業的衝擊將會體現在哪方面?份子錢會不會降低,是否會加速計程車行業的衰落。
答:給網約車以合法地位,將打破原有的計程車行業由計程車公司壟斷經營的局面,使城市計程車行業形成較為充分的競爭,應當是有利於城市計程車行業的發展的。並且,網約車合法化後,市民出行多了更多的選擇,更加便利,原來壟斷經營下的「遠了不去,近了不去,堵車了不去,人多了不去,拐彎抹角的地方不去,心情好了去,心情不好了也不去」的狀況將會有所改觀,使計程車公司和司機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這對消費者是有利的。因而,網約車合法化,在總體效果評價上,我認為是正面的,是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潮流的。
網約車合法化後,將加劇計程車行業的競爭,迫使計程車公司改變經營理念,提高服務質量,增強競爭能力,應當會推動計程車行業的發展,而不是促使計程車行業的衰落。同時,更多有意從事計程車行業的從業者將可能自購車通過網約平台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而不是像目前那樣向計程車公司交份子錢,這將迫使計程車公司降低甚至取消份子錢。當然,是否降低或者取消份子錢,由很多因素決定,因為即使在網約車合法化的情形下,計程車公司的經營也有其優勢,比如計程車公司的品牌效應、其規範化的管理等,如果計程車公司認為不取消份子錢也可以維持生存,那也是可以的。
總之,份子錢要不要降低,是屬於市場行為,是計程車公司和從業司機的合同行為,如何確定應根據市場自由原則處理,不應由政府過多干預。正像許多加盟店一樣,加入加盟店是要入門費的,入門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人們並沒有覺得不正常。份子錢其實就是入門費,也應按市場原則處理。
2. 您認為網約車合法化是否會倒逼計程車行業改革,如推出多人拼車等服務。
答:網約車合法化對計程車行業的改革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經營理念、經營方式、治理結構等方面。當然,對服務方式、產品類型也會有影響,使計程車公司提供更為豐富的產品、更為優質的服務為消費者服務。
至於多人拼車,本來就應由乘客根據自願原則決定,乘客願意與其他人拼車的,法律不應當限制,政府不應當干預。乘客不願意拼車的,計程車公司和司機也不能強制。因為計程車服務屬於計程車公司與乘客的合同關係,應遵循自願原則訂立。而拼車,則是乘客與計程車公司與拼車乘客之間雙重的合同關係,也應遵循自願原則訂立。原來那樣不允許拼車的管理模式是錯誤的,它與綠色出行、節能環保的理念不符合,是行政權力對合同自由的不當干預。並且也增加了乘客的成本,降低了計程車的經營效率。允許多人拼車、允許順風車,應當是對原來思維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錯。
3. 倘若僅僅從市場份額看來,滴滴與Uber中國合併後,必將坐實中國專車市場的頭把交椅,這對神州和易到而言,是新的挑戰。以上會否構成壟斷的依據?有媒體分析,反壟斷將會成為神州和易到輿論戰的一個重要武器。
答:我手頭沒有滴滴與Uber中國的財務數據,不知道兩家公司的營業額以及整個國家或者某個城市計程車市場或專車市場的營業額,因而無法判斷兩家公司合併後會否坐實中國專車市場的頭把交椅,會否形成壟斷。但我想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角度,對兩家合併後的反壟斷問題談談看法:
(1)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壟斷,主要看這家公司的市場份額,比如其營業額佔總市場份額的比例。但這裡的「市場」,在反壟斷法中是指「相關市場」,即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服務)範圍(相關產品市場)和地域範圍(相關地理市場),在特定情形下還包括時間範圍(相關時間市場)。相關市場的判斷,法律上和經濟上通過交叉彈性進行,即看不同類型的產品之間是否具有替代關係,甚至可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來判斷。就滴滴與Uber中國而言,相關產品市場的確定是一個關鍵。也就是確定他們的市場份額時,是放在專車市場上,還是放在包括專車在內的計程車市場上,還是放在所有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場上?他們在專車市場上可能占很大的市場份額,在計程車市場上則比例可能下降,而在所有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場上,其市場比例則微不足道。他們在專車市場上是壟斷者,但仍然不能說他們就是壟斷者。總之我認為從相關市場理論來看,還不能下他們合併後便構成壟斷的結論。
(2)即使放在專車市場上,他們佔有絕對的市場份額,構成經濟意義上的壟斷,也不能說反壟斷法便要反他。《反壟斷法》所反的壟斷,是指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狀態,按張五常所說,反壟斷法所反的是「動詞的壟斷」而非「名詞的壟斷」。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三種行為,以及行政性壟斷行為。也就是說,我國《反壟斷法》所反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者」,這與美國的反壟斷法有所不同,其既反壟斷者也反壟斷行為。當然即使美國,反壟斷法的政策取向也已經從反壟斷者轉向反壟斷行為,也就是從結構主義轉向行為主義,這是世界反壟斷法的趨勢。而我國《反壟斷法》,直接便不反靜態意義上的壟斷者,只反動態意義上的壟斷行為。
(3)他們合併後,是否構成壟斷,主要看其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所制止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比如他們有沒有與其他計程車公司或者網約公司達成統一價格、劃分市場等壟斷協議行為,或者有沒有拒絕交易(拒載)、掠奪性定價(即低於成本的價格)或者歧視性價格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果實施了這些壟斷行為,消費者,以及包括神州、易到在內的所有經營者都可向反壟斷法執法機關投訴,相關機關可依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處罰。當然,即便沒有合併,如有這些行為,也可進行處罰。
4. 有專家稱,滴滴優步合併屬於一起不得已而為之的婚姻,更多的是為了讓日子不再難過,專車市場的生態可能因此被破壞,是否會影響這個市場的競爭。
答:我認為兩家公司的合併主要是基於他們自身利益的考慮,對專車市場有一定的影響,但主要是間接的。目前這個市場的競爭呈現公司向消費者或專車司機爭相補貼的燒錢現象,形成惡性競爭。但這種惡性競爭不是兩家公司合併便能改變。合併後的公司照樣可以與其他公司,比如神州、易到等爭相燒錢。關鍵還是要從改革專車運行體制、監管模式,改善市場競爭格局,嚴格執法等方面入手。
5. 二者合併未報批商務部,官方表態稱滴滴優步合併需要申報,否則在中國將走不下去,請您從法律角度解讀下二者合併工作是否會獲得商務部審批,需要什麼條件。若未獲批,將如何推進後續發展。
答:是否需要申報,要看是否達到了申報的條件。《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這是硬性標準。
同時還有軟性標準,即《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但這是指已經達到硬性標準按規定申報後,商務部審查時應考慮的因素,我個人認為關鍵還是看是否達到硬性標準。
兩家公司合併如果達到了硬性標準,那是肯定要申報的,否則不能合併。如果沒有達到硬性標準,但主管部門即商務部認為屬於《反壟斷法》第27條規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其申報。當然,如果未達到硬性標準,是主動申報還是等待商務部主要調查,我認為應按國務院規定的第4條處理,即「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所以,依我判斷,如果未達到硬性標準,兩家公司不申報,也未尚不可,只不過公司應綜合考慮,以避免一旦受商務部調查而陷入被動。
6. 目前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是今後是否漲價問題,據不少人反應最近乘坐網約車價格較以前已經有所上漲,那這種趨勢是否會繼續持續下去?據您的推測,網約車的價格將漲到多少比較合理?
答:原來價格較低是因為公司對消費者進行了補貼,這從競爭法的角度講本來就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現在取消補貼,價格回歸到正常水平,我個人認為是正常的,是合理的。至於消費者認為不能接受漲價,那也應按市場原則處理,不接受漲價可以不坐他的車,可以選擇其他交通工具出行。總之,價格應按市場規則處理,國家不應強行規定,在這點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我認為是正確的。
作者簡介:戴盛儀,經濟學學士、管理學碩士、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法(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的教學和研究。
推薦閱讀:
TAG:網路預約出租汽車 | 滴滴與Uber合併案 | 反壟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