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手記:醫患溝通的重要性

醫療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其實不管是醫院還是患者都不願意發生醫療事故,但是任何一個領域都存在風險,尤其是本就帶有很大不確定性的醫療領域。

任何醫療行為都不敢保證能夠治癒,任何醫療行為都不敢保證不發生併發症或者不良反應。所以本律師認為在診療過程中的溝通至關重要。正所謂特魯多醫師所言:「醫者,有時、去治癒,經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

然而,目前很多的醫療行為卻不注重醫患溝通甚至安慰,導致醫患之間不信任度逐年增加。而患者進醫院治療自然是抱有很大期望治癒疾病,而不是期待獲得一個達不到預期甚至是相反療效的診療效果。

如果醫務人員沒有有效的溝通,就相當於沒有消除患方的「療效期待可能性」,一旦沒有達到預期,患方的疑惑和心理落差自然會轉移到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及責任態度的懷疑。

目前很多醫療糾紛就是這樣產生的。導致患方療效達不到預期或者出現併發症時,自然而然認為是「醫療事故」,於是各種維權(甚至包含醫鬧式非法維權)就產生了。

這是患方對醫學知識需求越來越高與醫方醫療服務時所提供的醫學知識愈加不足的矛盾;這也是患方對法律知識需求越來越高與醫方醫療服務時所提供的法律知識愈加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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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矛盾的加劇搞得醫患環境越來越差,醫患之間信任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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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管是代理醫院還是代理患方的醫療訴訟案件,首先就是做好溝通工作,消除醫患之間的不信任,為接下來的調解甚至訴訟打好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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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周處理完的一個醫療訴訟案件,就是基於這個基礎,在我接手後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調解結案,的確減輕了各方很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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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患方當事人理解醫療行為的風險所在,同時也讓醫院理解法律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金額以及此次醫療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最後醫院和患方都接受了我提出的調解金額,最後在開庭前告訴法官我們已經達成調解方案了,您幫我們出一個調解書就行。我頓時感覺我把法官的工作也給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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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寫調解筆錄時直接跟患者說,你要感謝這個律師,是他在積極的操作這個事情,不然你們這個案子不知道還得拖到什麼時候,也不知道會是什麼結果。

這是一個病毒性乙肝患者,但是呢他對該疾病的保養以及治療方式似乎幾無了解,對西藥幾乎不信任,一味痴迷中藥療法。

而這個中醫醫師也是本份之人,相信自己的中醫師術是可以「治癒」乙肝,沒有對乙肝的疾病風險、治療風險以及預後對患者作詳細的溝通,更沒有相關的書面治療知情同意書,就開啟了漫長的乙肝中藥療法。

這裡不得不聊一下內科醫師(包含中醫科)和外科醫師區別。

內科醫師大多比較內斂、不善言辭,甚至有些沉悶,有什麼問題基本也是照本宣科、比較機械,而且整個過程幾乎是一個表情與患者溝通,說白了就是不太注重於患者的溝通。

外科醫師正好相反,大多比較奔放、外向,表情比較豐富,善於用比較通俗易懂的辭彙和患者溝通,而且溝通起來也比較靈活、會轉彎,很少和患者較真。

這就導致醫療投訴內科往往要比外科多。

當然以上只是大體情況,並不代表所有,以上表述多有得罪醫師之處,在此表示道歉,還請海涵。

而本案這位中醫醫師也是這種情形,由於沒有和患者溝通好,導致患者天真的以為在這位中醫師的幫助下「乙肝」能夠痊癒。就這樣斷斷續續在這位中醫師這裡斷斷續續治療,一直是中藥治療,沒有要求患者輔助西藥治療,也沒有要求患者去別的醫院進行其它檢查或者診療。

就這樣斷斷續續治療了將近四年的時間,由於這位患者自我身體感覺不太對勁,於是去別的醫院進行了相關檢查,這一查直接把醫院和患者都驚呆了,因為患者被查出來「乙肝病毒DNA數大幅增高、肝功能嚴重異常,以及肝硬化」。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肝硬化到底是乙肝本身導致的,還是中藥治療導致的,或者說中醫治療是否在其中起到了促進作用?

由於醫學屬於詢證醫學,很多西醫治療是根據長期的經驗的出來的,但尚有標準可言,而中醫學雖然也是長期經驗總結,但是卻沒有標準可言。

所以目前的中醫療法很個性化,根本就無法得出哪個中醫治療手段是否存在恰當、哪味中藥是否過量,哪味中藥是否適合。根本就沒有統一的標準,只要用陰陽或者五行之類的解釋得通就行。

所以單純從中醫學角度出發時很難論證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該中醫醫師沒有對患者定期檢測肝功能、也沒有定期複查乙肝病毒DNA數量,同時也沒有醫囑患者進行其它手段協同抗病毒治療。同時按照目前的診療技術進行治療,乙肝患者幾乎不可能在四年不到的時間就從肝炎轉為肝硬化。

所以,從治療手段上告知存在不足損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從治療技術上沒有有效阻止或延緩乙型肝炎的進展。

由此可以推斷該中醫治療手段存在一定過錯,但是主要還是與患者的自身疾病有關,畢竟,就目前的醫療技術,乙型肝炎不可被治癒,只能延緩其進展。

在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後,我直接和醫院就上述問題進行數次溝通,同時也積極和患者保持溝通,告知其處理該問題比較合適的解決方式。

為了避免冗長的醫療損害鑒定程序,把相關法律條款以及相關的醫療文獻、傷殘等級規定等內容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並且告訴承辦法官,我方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

承辦法官看到雙方都有調解的醫院,自然也是樂意,因為走判決程序會增加法官很大的工作量,尤其是醫療糾紛,作為侵權糾紛中最複雜的一類案件,法官自然願意促成雙方調解。

根據患者的疾病情況以及損害後果,同時也讓醫院認可其存在的醫療過失,其中就醫療過失問題,四次拜訪醫院院長,親自和其進行溝通,最終獲得其理解。最終,本案避免了冗長的訴訟程序,在本人經過將近兩個月的數次奔波解釋,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堅持下,做通醫患雙方的工作。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組織和調解下,醫患雙方就最終的賠償方案達成一致,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

作者:章李(前醫師,現律師)

單位: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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