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今年6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公布。根據國務院批複精神和第16號令有關要求,第16號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簡稱:第3號令)同時廢止。
第16號令基本內容
【不屬於第16號令所指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16號令依據《招標投標法》制定,旨在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
第16號令明確限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不屬於第16號令所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16號令規定範圍內的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達到所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是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是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是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3號令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據了解,第3號令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是這樣規定的: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達到所列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範圍
【第16號令較第3號令,大幅縮小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稱,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第16號令,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報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第3號令,明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持續深化,3號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現範圍過寬、標準過低問題;各省區市根據3號令規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強制招標範圍,並造成規則不統一,進一步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
第16號令主要修訂內容
【明確縮小必須招標範圍,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全國執行統一規模標準。】
針對新出現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3號令進行修訂,形成第16號令,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印發,於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介紹,第16號令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第一,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從具體項目範圍看,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具體範圍,報國務院批准。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範圍草案,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擬報國務院批准後,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正式實施前發布。
第二,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
第三,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近18年來的首次大變革
【16號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第3號令範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取消了各地區另行制定的規模標準、擴大的必須招標範圍及其權利,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將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提高了一倍,是繼第3號令後近18年來的首次大變革。】
專業人士認為,16號令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將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提高了一倍,是繼第3號令後近18年來的首次大變革。
行業網媒「E招標學苑」分析說,16號令給人的第一感覺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加快改革步伐,全面縮小必須招標範圍,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
16號令進一步限制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範圍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的範圍,在規模方面將金額標準提高了一倍,從範圍和規模兩方面都著力下了功夫,全面縮小必須招標範圍。
16號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第3號令範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取消了各地區另行制定規模標準擴大的必須招標範圍及其權利。
來源:《中國招標》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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