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出新規了,6月1日起實施!(附新舊對照表)

導讀:3月2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經國務院批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發改委16號令),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作了大幅調整。

國務院有關部委於2000年4月4日發布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簡稱舊規),明確規定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若違反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不僅相關合同會被認定無效,還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需賠償對方因簽訂合同而投入的各項成本及錯失的其他收益)的後果,同時面臨相關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有關刑事責任的窘境。因此,事先知曉哪些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顯得尤為重要。

近日國務院發改委發布了新制訂且經國務院批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函〔2018〕56號,簡稱新規),同時明確新規施行後(6月1日起施行),舊規將予以廢止。本期就為大家簡要細數、解讀新規的主要變化,便於運用掌握。

一、新規變化

「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的變化,主要體現在:(1)招標範圍大大縮小;(2)招標起點金額有所提高兩方面。

招標範圍方面,新《規定》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限定在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或者,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招標起點金額方面,關鍵詞「翻倍」,新《規定》將施工單項合同的招標限額由2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同時刪除「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招標限額,避免了實務操作中存在個別總投資3000萬以上的項目中零星小額採購也必須招標、影響效率的情形。具體修訂內容,詳見下表:

三、問題解答

(一)民間資本投資項目是否需要招標?

1.需核查項目性質。若該項目屬於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則該項目應當招標,而不論該項目資金來源於何處(哪怕是該項目資金全部來源於民間資本)。

2. 若該項目不屬於「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則應進一步分析其資金來源:該項目所使用的資金全部來源於民間資本的,則該項目無需招標;該項目所使用的資金部分來源於民間資本、部分使用新《規定》第二、第三條所規定資金的,則該項目仍然需要招標。

(二)國有企業等民事主體能否自主降低必須招標項目的起點金額?

當然可以,自主降低招標項目的起點金額,如公司制度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國有企業等民事主體從嚴執行有關招投標規定,屬於「個人意思自治範疇」。但相反,自主提高招標項目起點金額,導致應該招標的而未招標,則是罔顧法律的行為,將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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