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鯨學堂:創始股東是否可以分「員工股權激勵」的一杯羹
ABCDEFG這7個人創立一家公司X,在公司創立之初的時候,7個創始合伙人就表態:我們7個創始股東最終只需要持有公司30%的股權就夠,70%的股權留給未來的合伙人。
這可不得了,行業里優秀人才奔著這種股權激勵的力度,紛紛加盟,2年時間,陸陸續續進來了不少高管,創業初期,人才難得,每個新加入的高管都有0.5%—1%的股權,2年下來,公司X45%的股權已經有名花有主,這股權明顯不夠分哪,這可怎麼辦?
7個創始合伙人達成一項決議:所有新進入的的高管一律不直接配股權,前期的45%說話算話,還是算在各自的名下。公司還剩55%的股權,採取賽馬制,按照績效,按照貢獻度,在3年的時間裡,大家一起來分這55%的股權,而且7個創始合伙人也要參與這55%股權的分配,3年之後,進行工商變更。
問題:有高管就會認為是7個創始合伙人後悔了,想提高自己的股權比例,公司價值做起來了,後悔了。也有高管認為這7個人就不能參加剩餘這55%的股權分配,因為是創始合伙人哪,還過來跟我們搶?
案例二
某化妝品公司,採取直營、加盟的模式,打造線上線下一體化的連鎖服務系統,A、B、C三個創始股東,持股比例49%,40%,11%,公司要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大股東A提出一個疑問:「按照公司法,我們三個創始股東當年拿錢出來做公司是屬於投資股東,我們又全職在公司在擔任某個職務,既然公司做股權激勵,我們三個股東是不是也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實現股權的動態分配?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問題都集中在「創始股東是否可以參與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首先明確一點,創始股東是可以參與員工股權激勵的。
對於案例一
1、歷史問題,公司在創立之初,需要人才,需要在市場站穩腳跟,對於新進高管分配了股權,無可厚非,而且需要給創始團隊點贊,這是有胸懷有格局的體現,而且說話算數。
2、剩餘55%的股權如何分配,建議在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分配需要劃一個里程碑,創始團隊7個人的股權加上這55%的股權,一共是85%的股權,這個時候應該優化股權架構,從公司控制權和治理結構的角度出發,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委託投票權協議》等一系列配套協議來明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決策權、經營指揮權、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之上,把公司的戰略規劃、績效薪酬、年度分紅方案、人才價值提升做好,真正讓股權變得又賺錢又值錢。在此之後,再進行新一輪的股權激勵,才是上策。
3、也許有人說這7個創始合伙人說話不算話,但是我覺得,對於公司發展而言,這麼做是對的,是正確的決策。
對於案例二
1、首先,創始團隊有投資股東和經營股東的區分,這是需要點贊的,這家公司一定能做到公私分開,自己的錢就是自己的錢,公司的錢就是公司的錢。
2、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其中大股東A因為已經移民國外,經常國內國外兩地跑,對公司的經營更多的是資源上的對接,所以A股東也希望能夠進行股權的動態分配,這是三位創始人提出「創始股東是否也應該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初衷之一。
3、重要的是如何設置股權激勵方案,例如針對創始股東C,是否有單獨的定向激勵方案,達到什麼條件,是否可以以內部價格,在三位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是否可以進行定向增發等等。
4、股權激勵,要面向所有人,要讓所有人覺得都有機會拿到股權,但是並不是福利,所有人都可以輕而易舉的得到,這句話在案例二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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