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讀 | 遊戲直播畫面的著作權法保護
在直播行業逐漸回歸理性的2018年,遊戲直播作為變現周期最短的直播類型,已經成為了各大直播平台內容布局中的重要棋子。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圍繞遊戲畫面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也逐漸成為了知識產權法學界熱議的話題。
典型的遊戲直播,至少關涉到三個主體的利益: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遊戲開發商,作為提供渠道提供商的網路直播平台,作為遊戲操作者或解說者的遊戲主播。從不同主體的立場出發,不難發現,對於遊戲畫面可版權性問題的回答直接關係到遊戲直播行業利益的劃分。
本期的【案例研讀】,周公將對近幾年有關遊戲畫面糾紛的判決進行梳理,通過《奇蹟MU》《夢幻西遊》《爐石傳說》等遊戲遭遇的紛爭,為您呈現各地法院在遊戲畫面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上的司法觀點。
【規則摘要】
1. 遊戲畫面中的固有美術元素和場景設計,表達了創作者獨特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江蘇極光公司、上海硬通公司訴四三九九網路公司、廣州四三九九信息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350號】
2. 基於玩家互動式操作產生的遊戲連續畫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通過電腦進行傳播,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上海壯遊公司訴廣州碩星公司、廣州維動公司、上海哈網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90號】
3. 玩家操作遊戲並通過信息網路實時直播呈現給觀眾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侵犯了遊戲著作權人對遊戲連續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廣州網易公司訴廣州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16號】
4. 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貢獻,但若其僅系遊戲作品本身預設畫面的一種展現,則並不具備可版權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
——武漢魚趣公司與上海炫魔公司、上海脈淼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終4950號】
【規則詳解】
1. 遊戲畫面中的固有美術元素和場景設計,表達了創作者獨特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江蘇極光公司、上海硬通公司訴四三九九網路公司、廣州四三九九信息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350號】
案情簡介:《傳奇霸業》是一款傳奇題材的ARPG網頁遊戲,由極光公司自主研發,並享有著作權,該遊戲經過硬通公司的大力推廣和精心運營,深受玩家好評並形成良好口碑。遊戲研發過程中,極光公司與聚游公司簽訂《美術製作協議》,約定由聚游公司對其正在開發的遊戲項目(MIR)中比奇城、沙巴克、土城、新手村等場景以及26個角色進行美術製作。
《戰天》是另一款傳奇題材的ARPG網頁遊戲,著作權人系四三九九公司。2014年年末,極光公司、硬通公司發現《戰天》在遊戲場景、人物形象、技能圖標、建築等多個方面對《傳奇霸業》內的遊戲素材進行了抄襲,並在其旗下遊戲平台http://4399.com上運營。極光公司、硬通公司向四三九九公司發送了《警告函》,後者在與極光公司、硬通公司溝通之後,於2015年3月16日簽署了《著作權糾紛和解協議》,承諾對《戰天》遊戲進行自檢並徹底刪除所有侵權素材,同時亦保證不再侵犯原告任何自研或享有授權的網路遊戲及相關美術作品的合法權利。
然而,協議簽訂後不久,極光公司、硬通公司發現,《戰天》仍然大量、惡意盜用了《傳奇霸業》內的遊戲素材,遂以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四三九九公司訴至法院。四三九九公司則認為,遊戲內的場景、人物形象、技能圖標、建築等均屬於遊戲通用領域,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著作權保護。
法院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極光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遊戲美術素材屬於以線條和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具有獨創性,應認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本案中,極光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涉案美術作品遊戲素材著作權為其享有,提供了委託聚游公司製作涉案美術作品的《美術製作協議》以及相應的原始文件截圖。結合該《美術製作協議》,該協議中明確寫明極光公司委託聚游公司為其正在開發的遊戲項目(MIR)進行美術製作,具體包括比奇城、沙巴克、土城、新手村場景及人物角色的製作,上述場景均系涉案遊戲的場景內容,且根據原告提交的涉案遊戲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在上述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極光公司正在進行涉案遊戲的開發,在無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涉案遊戲美術作品系由極光公司委託聚游公司製作、著作權歸極光公司所有。
2. 基於玩家互動式操作產生的遊戲連續畫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通過電腦進行傳播,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上海壯遊公司訴廣州碩星公司、廣州維動公司、上海哈網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90號】
案情簡介:2001年11月,韓國網禪公司創作完成網路遊戲《MU(3Donlinegame)》, 2002年,該網路遊戲被引進中國運營,獲得諸多榮譽。2013年8月14日,網禪公司出具《授權書》,將《MU》(中文名稱:奇蹟MU)授權壯遊公司在中國獨家運營,並賦予壯遊公司以自己名義採取起訴、刑事報案等措施維護權益。2014年9月2日,網禪公司又出具《網路遊戲合作授權書》,確認壯遊公司獲得了網路遊戲《奇蹟MU》在中國區域的獨佔性運營權,並授權壯遊公司針對侵害《奇蹟MU》遊戲的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衍生權利的侵權遊戲(《勇者國度》《奇蹟神話》《暗夜奇蹟》、《暗夜之神》),以壯遊公司自己名義進行維權的權利
2013年12月,碩星公司完成網頁遊戲《奇蹟神話》。2014年1月3日,碩星公司授權維動公司在授權區域內獨家運營及推廣該遊戲,並於同年3月1日出具授權書。《奇蹟神話》與《奇蹟MU》在地圖名稱、等級限制、場景圖、角色及其技能、武器和裝備、怪物及NPC等多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因認為《奇蹟神話》涉嫌侵犯了《奇蹟MU》的著作權,壯遊公司將碩星公司、維動公司、哈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本案《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在其等級設置、地圖名稱以及地圖、場景圖的圖案造型設計、職業角色設置及技能設計、武器、裝備的造型設計等方面均具有獨創性,且遊戲畫面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網路遊戲是近年來快速發展的數字文化娛樂類智力成果,對於具有獨創性的網路遊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是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以及如何給予著作權法保護還應當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按照表現形式進行了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分類,其中亦規定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可見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分類以其表現形式為基礎,而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方式並非是作品分類的依據。
類電影作品特徵性表現形式在於連續活動畫面,網路遊戲中連續活動畫面因操作不同產生的不同的連續活動畫面其實質是因操作而產生的不同選擇,並未超出遊戲設置的畫面,不是脫離遊戲之外的創作。因此,該連續活動畫面是唯一固定,還是隨著不同操作而發生不同變化並不能成為認定類電影作品的區別因素。至於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方式,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著作權客體也會隨之產生新生物,對此應當依據作品分類的實質因素進行判斷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中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應是對創作方法的規定,不應僅是製作技術的規定,更應包括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從此意義上來講,網路遊戲也是採用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
3. 玩家操作遊戲並通過信息網路實時直播呈現給觀眾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侵犯了遊戲著作權人對遊戲連續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所應享有的著作權。
——廣州網易公司訴廣州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16號】
案情簡介:網易公司擁有《夢幻西遊2》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並且,該款遊戲中全部人物、場景、道具形象屬美術作品,遊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遊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該款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製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網易公司同樣享有上述作品權利。
從2012年起,華多公司經營的YY直播網站和YY語音客戶端上進行《夢幻西遊》遊戲內容直播、錄播或者轉播服務。華多公司召集、簽約大量的遊戲主播,並提供代碼程序或者動態屏幕截取的工具給這些遊戲主播,供其抓取遊戲內容;同時提供YY直播網站和YY語音客戶端平台,供這些遊戲主播在該平台上以直播、錄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傳播該款遊戲內容。
網易公司認為,華多公司的行為竊取了其原創果實,極大損害網易公司的合法權益,分流網易公司的用戶,給網易公司帶來巨大損失,遂將華多公司訴至法院。華多公司則認為,用戶非盈利性地直播「夢幻西遊」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法院認為:儘管遊戲連續畫面是用戶參與互動的呈現結果,但仍可將其整體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作為「綜合體」的涉案電子遊戲,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是計算機軟體,且對於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類電影作品,用戶在其形成過程中無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勞動,故該類電影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體的權利人。
涉案電子遊戲在被用戶操作、運行過程中呈現的連續畫面被通過信息網路實時播放出來,為網頁的觀看者所感知。這種行為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電子遊戲呈現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首先,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包含的複製權、發行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共十七項。具體而言,與本案可能相關聯的是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經審查,其一、此種行為是用戶在線參與遊戲系統操作後呈現畫面的傳播,不屬於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類電影作品範疇,即不屬於放映權調整的範圍。其二、此種行為是通過信息網路實時傳播,不屬於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以有線傳播或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以擴音器或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即不屬於廣播權調整的範圍。其三、此種行為通過實時的信息流傳播作品,公眾無法在其個人任意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範疇,即不屬於信息網路傳播權調整的範圍。因此,它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權利,可歸入「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與此相對應,涉案的侵權行為是信息網路環境中針對在線網頁瀏覽者的作品新類型傳播行為,也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侵權行為,可歸入「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作為一款在線的多人參與的遊戲,其運行本身需要信息網路的環境,網路環境確能提供條件促進不同用戶的在線交流。對於用戶(玩家)和觀看者而言,其體驗可能來自感知連續畫面、以及追求遊戲中預設的「過關」或者「升級」等操作結果這兩方面。在後者體驗活動中,遊戲畫面的存在價值似乎發生轉換,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遊戲畫面的播放乃是作為前提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過關」或者「升級」的操作結果可以視為遊戲呈現畫面此基礎上的遞進追求,其與呈現畫面共同體現了電子遊戲的多元價值。因此,從法理上講,即使遊戲畫面被作為遊戲工具進行使用,乃是關注、分析角度不同使然,並不因而導致遊戲畫麵價值的喪失;而且,從現行法律的適用上講,其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限制情形,華多公司據此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
4. 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貢獻,但若該貢獻僅系遊戲作品本身預設畫面的一種展現,則並不具備可版權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
——武漢魚趣公司與上海炫魔公司、上海脈淼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終4950號】
案情簡介:鬥魚TV直播平台為主播和普通用戶提供平台服務,平台通過與主播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約定簽約主播在合作期限內只能在鬥魚TV平台進行直播。
2015年9月1日,朱浩和魚趣公司簽訂《遊戲解說合作協議》,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朱浩和魚趣公司即成立平等的合作關係,魚趣公司委派朱浩在魚趣公司戰略合作夥伴運營的鬥魚TV解說平台進行遊戲解說,協議遊戲解說視頻、協議遊戲解說音頻的各項權利、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自產生之日起即屬於魚趣公司獨家所有,若第三方未經魚趣公司同意行使上述權利、權益的,則魚趣公司有權在本協議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後單獨以自己的名義維權,且朱浩有義務配合。
全民TV也是與鬥魚TV相類似的直播平台。2016年5月,魚趣公司發現朱浩在全民TV平台進行遊戲解說,並直播《爐石傳說》的遊戲,魚趣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脈淼公司則認為,《爐石傳說》遊戲屬於電競體育活動項目,競技比賽不構成作品,體育比賽不受著作權保護,朱浩操作遊戲或予以解說,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口述作品或視聽作品)。
法院認為:不可否認,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貢獻,但該貢獻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還需判定該動態畫面是否為區別於網路遊戲作品本身的新作品,若其僅系遊戲作品本身預設畫面的一種展現,則並不具備可版權性。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所預留的創作空間系重要考慮因素。
具體到本案,爐石傳說系一款策略類卡牌遊戲。對於玩家操作遊戲形成的動態畫面是否具有獨創性,能否構成作品,本院認為:其一,玩家雖有既定規則內的選擇,但其選擇仍然是網路遊戲作品開發時所預設的各種可能性方案的實現,並未給作品添加新的表達,或形成區別於原作品的新作品;其二,玩家的選擇是基於實用或效率性贏得比賽的選擇,而非基於美學或表達性目的所作的個性化選擇,展現的也是玩家遊戲技巧的高低,而非獨創性的表達;其三,該遊戲可為人機對戰或不同玩家聯網對戰,遊戲畫面的形成一般並無劇本之類的事先設計,且玩家在遊戲過程中還需根據對手的反應進行不同操作的選擇,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結果具有不確定性,並非單一玩家可控制;其四,著作權的保護僅延伸至表達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玩家的技巧和策略既不屬於表達範疇,也不宜由玩家壟斷;其五,如前所述,爐石傳說對戰時展現的遊戲畫面並非單一玩家操作所形成,因此,若形成新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其權利分配、行使也存在障礙,而類似案件審理時,可能也將面臨需頻繁追加未知原告的尷尬局面。
【小結】
本期的四起案例,可以算作是對遊戲畫面可版權性的逐步回答:首先,遊戲畫面中的固有元素可以單獨構成美術作品;其次,遊戲連續畫面的呈現與電影作品類似,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保護;再次,玩家操作遊戲並直播給觀眾的行為不能成立合理使用;最後,倘若直播內容僅系對玩遊戲畫面的呈現,則玩家的直播行為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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