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療行為沒有過錯,醫院不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3月29日原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滑脫。原告賀某到甲醫院行保守治療,於4月1日出院。因治療效果不明顯,原告至被告某醫院處就診。原告於6月4日入住被告處,6月5日下午被告安排原告和同病房33床的患者一同檢查心電圖,初步結果原告心電圖顯示不正常,33床的患者心電圖正常。6月6日上午,被告通知33床的患者做24小時動態心電圖檢查,而對原告並未安排任何檢查。原告提出疑問,被告的護士告知因為33床患者年齡的原因需要做該檢查,原告無須做該檢查。6月6日下午手術前,原告告知麻醉醫生自己心電圖檢查不正常,其表示沒關係。術後,原告感到心慌、胸悶、缺氧,心臟特別難受。原告多次向醫生提出心臟問題,之後,被告為原告進行了動態心電圖檢查。原告於6月12日出院。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術前心電圖顯示有問題的情況下,未進一步查明病情,直接為原告手術,造成原告心臟損害,另,被告在原告簽署手術同意書後才進行心電圖檢查,剝奪了原告知情、選擇權。原告因與被告協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賀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醫院賠償:誤工費58,3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1,680元、殘疾賠償金465,088元、營養費6,000元。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本案經區醫學會鑒定,已經明確原告目前狀況與被告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本院委託區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該會經組織專家鑒定後對原告醫療事件作出如下分析說明:1、患者2014年3月29日外傷後,出現腰部脹痛伴行走無力,近日來逐漸感下肢無力癥狀加重,經保守治療後效果不佳。術前影像MRI攝片顯示:L4椎弓崩裂性椎體滑脫,伴椎管狹窄的臨床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醫方選擇的手術方式合理,符合骨科診療常規。2、患者6月5日術前心電圖報告:竇性心律、房性早搏(二聯律)。當時患者無任何不適主訴,心功能及血液動力學屬正常範圍,無手術禁忌症;且患者在麻醉與手術過程中,未見有心律失常的發生與記錄。患者目前心臟癥狀,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3、2014年6月6日醫方選擇在全麻下行腰後路椎體滑脫複位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術後患者臨床腰部脹痛、雙下肢無力癥狀逐步消失,手術效果滿意,達到預期治療目的。4、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缺陷:未及時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告知心電圖檢查結果,是否存在手術的禁忌症等情況;病史書寫不規範。5、患者目前心臟狀況,2015年9月25日動態心電圖:「竇性心律、房性早搏,房性心動過速,陣發性房撲,陣發性房顫」。專家分析認為:屬自身疾病發展演變的結果,無證據說明與手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6、綜上分析,患者目前的狀況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鑒定意見為:本例不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500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接受患者治療,雙方形成醫患關係,被告應當對患者進行積極妥善地治療。判定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是被告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人員根據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對於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其過錯與患者所受損害是否有因果關係,具有比較強的證明力。本案醫療糾紛經過區醫學會組織鑒定,通過鑒定,可以確認被告對原告疾病診斷正確,選擇的手術方式合理。本案中,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在原告術前心電圖檢查示「竇性心律、房性早搏(二聯律)」的情況下,是否應進一步進行檢查,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手術,以及手術與目前原告心臟狀況是否有關。根據醫學專家的意見,原告術前的心電圖檢查報告顯示竇性心律、房性早搏(二聯律),但原告無不適主訴,心功能及血液動力學屬正常範圍,並無手術禁忌,此後,原告在手術過程中,無心律失常的記錄,故被告未進一步檢查,直接施行手術,未違反診療常規。對於原告目前動態心電圖顯示的問題,專家分析認為,屬自身疾病發展演變的結果。綜上,鑒定意見已針對原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確認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目前心臟狀況無關。原告對區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並無充分證據反駁鑒定意見,故對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採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並無依據,本院難以支持。但是,鑒定意見指出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溝通不足,病曆書寫不規範的過錯,雖然這些過錯與原告所受損害並無因果關係,但導致原告對其診療行為產生疑問,與本案糾紛發生有一定關係。本院考慮到被告的過錯,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並承擔部分鑒定費及訴訟費,以平息醫患雙方矛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賀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賀某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12元,減半收取計5,156元(該款已由賀某預繳),由賀某與某醫院各半負擔;鑒定費3,500元(該款已由賀某預繳),由賀某與某醫院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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