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息,憑啥你知道?

在移動互聯網「雲時代」普遍化的今天,似乎沒有一部手機解決不了的事情。網約車、外賣APP、網上車票預定等等,在享受著越來越便利化的同時,你是否會意識到,每一次個人信息的錄入,也正面臨著泄露的危機?

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明確哪些信息屬於刑法保護的範圍,如何界定刑事處罰的標準。

2017年3月10日,京東集團聯合騰訊安全團隊協助公安部破獲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究其根源在於京東內部「內鬼」系黑色產業鏈團伙成員,長期盜賣公司及個人信息數據,並將數據以出售、交換等方式變現。

屢見不鮮的垃圾簡訊、五花八門的推銷騷擾電話,個人信息的泄露讓人苦不堪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不斷發生,甚至還與電信網路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聯繫在一起,恰似多米諾骨牌式蔓延。

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個人信息的刑事定罪標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將該罪予以類型化,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一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第二類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第三類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於這三類入罪均要求具備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十種「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行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以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等等。(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互聯網面前,我們似乎如「透明人「般存在,你的消費需求由各大電商掌控,你的行蹤由專車定位,前段時間火遍朋友圈的「支付寶年賬單」讓你的財產變動一覽無餘。個人信息不再如銅牆鐵壁般難以攻破,同時也讓一些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過去一年間,各種因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電信詐騙、盜竊,足以引起人們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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