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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羈押3個月,合法PK合理

今天18點多,在內蒙古涼城縣,撰文「鴻茅藥酒是毒藥」的廣州醫生譚秦東取保候審後,從涼城縣看守所走了出來。自2018年1月10日,被內蒙古涼城縣警方從廣州家中帶走,到4月17日取保候審,譚醫生已被羈押三個月了。

到目前為止,在強大的輿論關注下,譚醫生涉嫌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一案件有了很大的變數。其中,以今天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案件通告最為權威。通告指出,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而這就是譚醫生今天才能被取保候審的原因所在。不過,作為法律外行的我,很好奇的是,既然譚醫生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已,尤其是犯罪事實只是因為一篇醫學科普類文章,那他咋就能夠被跨省抓捕,特別是羈押三個月的時間呢?

在此,我相信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和檢察院所作所為肯定是合法的。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在廣州市用手機APP「美篇」發布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註:原文將「鴻茅」寫作了「鴻毛」)的文章。幾天後,鴻茅藥酒公司主動「對號入座」,併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2018年1月2日,涼城縣公安局對此進行立案偵查。涼城縣公安局認為,譚秦東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於1月10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涼城縣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如此以來,這譚醫生被羈押也就完全的合法了。但是,如此處理是否合理呢?

譚醫生只是寫了一篇醫學科普文章,儘管題目有點誇大其詞,可是其內容完全是專業性的醫學建議。要是嚴格的說,鴻毛藥酒可不是鴻茅藥酒,所謂的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至少,在我看來,這譚醫生如果真的是犯罪的話,其罪行也是輕於鴻毛的。

何況是否犯罪,也得法院審理宣判。按照現行的司法流程,公安部門是收集犯罪證據,檢察部門是起訴,而法院是審理宣判。也就是,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宣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既然無罪,那麼這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算是咋回事呢?

羈押是因為按照公安部門的初步偵查,譚醫生具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得到檢察部門的批准。對此,我很好奇,為啥涼城縣的公安和檢察部門都認為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到了內蒙古檢察院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個判斷的標準何在?標準是否能明確的衡量?

退一步說,如果此人被法院宣判無罪,那麼又該如何處理呢?即就是羈押時間會得到國家賠償,可問題是,這羈押給人身體心理造成的傷害又該如何彌補呢?

當然了,現實中,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肯定都會被宣判有罪的,而有罪之後,所經歷的羈押時間也會算作刑期的。可這個絕大多數,也不能排除有少部分是無罪的。如此以來,這個羈押是否合理呢?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那些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確應該予以羈押,可是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未必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比如說,如譚醫生這樣的一篇文章被羈押3個月,人出來之後明顯的有了變化。儘管只是膚色上黑很多,可是心理上呢?

也許是因為公安部門與檢察部門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上判斷,認為有必要羈押,可問題是判斷錯誤了呢?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許就是一旦被羈押,那肯定會被判罰有罪。畢竟無罪的話,其有關部門的代價或者說成本有點大,難道這不就是冤案產生的一個原因嗎?

對了,法律上也有必要的救濟措施,比如說取保候審制度。既然有這樣的制度,那麼很多時候為啥不使用呢?我以為除過那些社會危害性大的人必須羈押以外,其他的犯罪嫌疑人都應該有資格得到取保候審。到此,我就非常的羨慕,如周立波一樣,儘管我們看到了毒駕持槍事實很清楚,但是依然能夠得到取保候審,而很顯然,是否犯罪是要經過法庭審判的。這才是真正的未經法庭審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現實體現。

看來,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無非就是擔憂有社會危害性,或者是不能夠及時參加庭審。當然了,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部門羈押犯罪嫌疑人,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可以所傳隨到,以便審訊。對此,有必要嗎?既然說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那為啥還要繼續審訊呢?繼續審訊,起碼說明這羈押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而指望繼續審訊,能夠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者坐實犯罪證據,這就根本不是「疑罪從無」的法治宗旨。

總之,我以為對這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如譚醫生這類一篇科普醫學文章可能傷害企業商譽的案件,還是不要輕易羈押的為好。也許,羈押是合法的,但是我以為絕對不合理。從保護人身的自由與權力角度而言,除非法庭審判,其它公共權力部門還是不要輕易實施會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到完全可以多多的使用取保候審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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