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失敗可以要求加倍賠償嗎?
美容失敗可以要求加倍賠償嗎?
案例:
原告甲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因侵權導致原告及家人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等相關費用3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因醫療侵權給原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499667.31元,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原告支付兩倍懲罰性賠償金999334.62元;3、請求判令被告書面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被告整形醫院,主要從事醫療美容、麻醉科、醫學檢驗科等診療科目。2015年10月,更名為整形美容醫院,主要從事外科、整形外科專業、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臨床體液血液專業、臨床化學檢驗專業、臨床免疫血清學專業、醫學影像科、X診斷專業、超聲診斷專業、心電圖診斷專業等診療科目。被告整形醫院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持有《營業執照》。
原告甲於2014年10月16日用「嚴某」的名字到整形醫院進行假體隆鼻、自體脂肪填充額部的整形美容手術,向整形醫院交納相關費用20160元。在手術後,甲的左眼出現復視現象。原告整形醫院於次日起帶領被告甲前往中心醫院(2014年10月17日至18日住院2天)、上海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海醫院(2014年10月18日至30日住院12天)、四川省華西醫院(門診)、上海復旦大學耳喉鼻專科醫院(門診)等多家醫院救治無果,被告甲最終左眼失明。整形醫院支付相關費用127466.65元。
2014年11月6日至11月27日,市衛生執法監督支隊對原、被告之間發生的美容手術失敗造成左眼失明的事件予以調查核實,並於2014年11月27日出具《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認定整形醫院在對甲進行美容手術的過程中,存在問題,並分別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甲之損傷,經甲本人委託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等級為七級。甲支付鑒定費116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普通法,適用於一切侵權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特別法,僅適用於特定領域或特定事項。本案原告甲的訴求是否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鍵在於,原告甲到被告整形醫院做假體隆鼻、自體脂肪填充額部的美容手術,究竟是「因病就醫」還是「接受服務」?兩者的區別在於,若接受美容手術者本身容貌毀損,需通過美容手術予以糾正,以達到恢復正常容貌的目的為「因病就醫」;若接受美容手術者本身容貌正常,擬通過美容手術美化容貌,達到提升顏值的目的則為「接受服務」。原告甲本身容貌正常,其到被告整形醫院接受假體隆鼻、自體脂肪填充額部等美容手術,應當界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接受美容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原告甲在本案中的訴求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被告整形醫院關於本案反訴訴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宣判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本案核心的爭議焦點在於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衛生部依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頒布的《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因此,衛生主管部門已經明確運用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的行為是醫療行為,且對醫院、從業人員均作了相應規定,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的規定處理本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以後發生類似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實踐中,對於醫療美容服務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爭議較大。
主張醫療美容糾紛應適用《消法》的觀點主要認為:一、醫療美容服務可以認定為生活消費行為。它不具有國家公益性;主要目的並非治療疾病,而是滿足就醫者的心理需求;醫療美容機構具有營利性;就醫者與一般消費者一樣,在醫療機構及具體醫療行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選擇權,以上特徵均符合《消法》關於生活消費行為的定義。二、醫療美容就醫者與醫療機構相比,在專業知識、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方面,仍處於弱勢地位。適用《消法》能夠更好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符合《消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2016年江蘇省高級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八條就明確規定:「醫療美容服務屬於《消法》調整的範圍,醫療美容服務提供者沒有相應資質從事醫療美容服務或存在其他欺詐行為,消費者據此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主張,在現行的法律規範下,醫療美容糾紛不應單獨適用《消法》。筆者支持此種觀點,理由如下:一、從醫療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為主體、資質要求、行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區別於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審判實踐中,並非所有的醫療美容都僅僅是為了達到變美麗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療、矯正目的。故不能將醫療美容簡單等同於一般消費行為。二、在法律適用上,侵權法及合同法已經就醫療糾紛進行了規制,醫療美容糾紛既然被歸於醫療糾紛的大範疇,就應在侵權法、合同法範圍內尋找救濟,而不應再單獨適用《消法》。
筆者認為,隨著醫患糾紛的日益增多,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認定醫患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明確患者作為消費者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如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索賠權、接受服務時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等。其次,患者作為消費者在其權利受到侵害以後,特別是在由於醫院的重大過失引起的醫療事故,造成病人的人身傷害的,患者可以尋求消協等消費者團體予以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決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不具有同等的地位,充分發揮消協等社會團體職能,既有利於實現社會實質公正,又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在實踐中,由於一些醫療糾紛未得到妥善處理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的事情時有發生,如果採取過錯推定原則既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責任,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提出的是,在醫患關係中,醫生、醫院在整個活動中居於主導、優勢地位,患者一般處於缺少充分選擇權的被動、劣勢地位,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更需要適用《消法》對其進行特別保護。
但是,從審判實踐的意義上講,作為綿陽地區的終審判決,對綿陽地區兩級法院的指導意義顯而易見,故在綿陽市的範圍內,對於醫療美容服務明確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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