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傷,誰賠償?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件成為媒體廣為關注的話題。孩子是國家的未來,校園應該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良好的教育環境直接關係著每一個家庭的幸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讓學生健康快樂地成長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職責。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在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司法案例,亮亮是一名四年級的小學生,從小爭強好勝。2015年4月22日早上6點多來到學校,比學校規定的時間早到了近一個小時。為避免學生在校外遭到意外傷害,學校便允許早到的同學先進校園。可是,因教師值班的時間為7點10分,所以當時校園裡並無教師或其他管理人員在場。進入校園後,好動的亮亮站在三樓窗戶的窗沿上,並對周圍的同學說,自己敢跳到二樓的平台上。旁邊的同學趕緊把亮亮拉下來,就在此時,同學樂樂卻數落亮亮吹牛皮,感覺自尊心受到傷害的亮亮,再次爬上窗檯,猛地跳到了高約4.5米的二樓平台上,周圍的同學都嚇壞了,很快,亮亮被同學以及聞訊而來的老師送往醫院急救。經診斷,亮亮身體多個部位骨折,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6萬餘元。亮亮的父母一氣之下,將學校與樂樂的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面對亮亮父母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判決亮亮跳到平台受傷,自己負主要責任,60%的費用由作為法定監護人的亮亮父母負擔,學校承擔30%的責任,負責賠償18000元,樂樂的父母承擔10%的責任,負責賠償6000元。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繼承財產或者接受贈與,名下有財產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來賠償。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或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中,亮亮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他已滿13周歲,對跳下4米多高的硬質地面能造成人身傷害,應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控制能力;但他卻在逞強心理的作用下,衝動地跳下平台,因此應對自己所受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學校在安全防範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同學樂樂看到亮亮有衝動的危險舉動後,不但不加阻止,反而用諷刺性言語刺激亮亮,對傷害結果的產生具有次要作用,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小仙建議,未成年人活潑好動、心智尚不成熟,對各種危險的發生存在一定的認識障礙,一方面,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應當對孩子加強安全知識教育與健康品格教育;另一方面,學校也要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落實各項安全責任機制,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安全、快樂的環境。
法條檢索:
1.《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2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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