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發展與監管的台灣經驗
「金控」發展與監管的台灣經驗
—台灣金融系列之五
一、前言
人民銀行2017年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提及「繼續推動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明確市場准入、公司治理、資本充足、關聯交易等監管要求,探索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
2018年1月25日,銀監會召開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安排部署2018年工作。十方面工作中第七條便指出:「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
2018年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金鵬輝表示提交了《關於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的建議》的提案。提案指出,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抓住問題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類施策,以資本金來源和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為重點,加強對股東的穿透監管,切實防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從央企、金融機構、民企、互聯網公司到地方政府,近年來各類利益集團對「金控」或者說「全金融牌照」趨之若鶩。對於金控模式的具體含義,以及金控模式能帶來的利益,當然包括潛在的風險點,監管當局及公開市場報道就提及的較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台灣「金控」發展與監管的經驗值得參考。
二、何謂「金控」
(一)「金控」的概念
在大陸尚未有對「金控」的明確法律定義。很多媒體目前根據拿到至少兩個以上金融牌照來劃分「金控」,以此劃分為準,國內泛金控集團太多。
針對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1999年曾聯合發布《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將多元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定義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
在台灣,根據「金控法」,金融控股公司系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中銀行包括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包括人壽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公司,券商包括綜合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控制新持股必須符合兩個情況:1)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 ;2)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過半數董事。另,金控子公司採用實質認定原則:1)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
;2)金控公司持股超過50%,或過半數董事由金控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此外,金控需跨兩種業態以上,實收資本額最低新台幣600億元,資產總額最低新台幣7500億元。台灣「金控法」主要參考美國模式,根據第37條規定,金控公司不得參與規定以外的其他事業。具體如下圖所示。
詳細申請案例,可見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二)「金控」模式的利益所在
1、「集團混業,經營分業」能起到協同效應。從總資產規模增速來看,近五年(2010-2016年)台灣金控集團的平均總資產規模增速都是最快的,約8.50%,明顯高於單一業態金融股機構總資產規模的增速。從凈資產規模增速來看,台灣金控集團的平均凈資產規模增長速度也明顯領先於單個金融業態。
2、「金控」模式更有利於集團旗下各個金融業態的發展。集以台灣數據為基礎的眾多實證研究顯示金控模式下的保險公司、銀行、券商業績相比非金控模式下的要更好。
3、「金控」模式利於綜合各細分金融領域優勢,共擔風險,優化商業模式。其一交叉銷售,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得以共同營銷、信息相互運用或共享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等方式,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其二資本有效配置。金融控股公司得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或對有資金需求之子公司增資。此外,在大陸,金控模式可以利用牌照差異,進行監管套利,實現資本的騰挪以及規避資本消耗。其三成本節省。金控及其子公司可透過資源整合配置,達到費用節省,例如統一採購再進行共同分攤;整合場地、設備及人力資源。
(三)「金控」模式存在的問題
1、多元化經營亦意味金融集團必須面對多種不同風險。由於證券、保險及
銀行皆屬專業經營各有不同的風險,詳見「金融亂象與混業化監管改革的台灣經驗(台灣金融系列之六)」。集團內子公司如風險控制不當將牽涉集團經營,甚至對整體金融體系之安全與穩定亦有深遠影響。
2、金控集團內部風險互相轉移。假設控股公司旗下有A(銀行業)、B(產物保險)、C(人壽保險)及D(證券商)等四家子公司。由於B子公司經營不善,控股公司擬消滅該子公司時,控股公司可將A、C及D子公司中之某部門獲利較差者,依前揭規定將業務轉讓與B子公司,同時將B公司中較獲利之業務讓與其他子公司經營,此情即屬金融集團內風險之相互移轉。該風險之移轉姑不論對各該子公司之股東、債權人或購買商品持有人之權益是否受損,但勢必發生衝擊,因為各子公司客戶聞訊,為恐權利受損,如屬A子公司之存款戶則紛紛辦理提理擠兌,而其他子公司之客戶亦會分別辦理解約等事項,因而引發金融風暴亦非不可能。台灣就曾經出現金控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危機,金控集團動用銀行子公司資金救助的事情。
3、關聯交易及利益輸送,以及增加資產掏空的機會。金控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金控在財務運用上,為求增加資金流動性及靈活度,可統合調度資金,如此給予經營控股公司之有心人士掏空子公司資金之機會,此可由日本2000年大正生命保險公司被入主經營之金融控股公司藉由旗下子公司的運作逐步掏空資產引起停業倒閉案獲得印證。
4、高槓桿的財務風險。例如從母公司層面看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舉債等負債形式籌集資金,投資控股子公司;二是通過母公司資產向銀行抵押套取現金,投資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為下屬子公司(甲)作擔保向銀行套取資金,投資控股另一子公司(乙)。上述複雜的投資、借款、擔保等資金鏈中,只要有一子
公司經營稍有不慎,其風險即刻傳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5、信息不對稱,真實情況難以掌握。為實現集團快速膨脹和擴張的目的,部分經營者普遍倚重股權投資形式,通過資本投入將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連接起來導致真實凈資本模糊不清。著集團的膨脹和業務橫向發展,機構內控管理流於形式,風險防火牆形同虛設。監管機構、投資者或債權人均無法全面掌握集團真實狀況並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容易形成風險誤判。
(四)大陸各類型金控
大陸金控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國務院批准中國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和中國平安集團作為金控試點。而後各大金融機構實際上通過各種投資方式獲取各類型金融牌照,逐步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而一些非金融企業,尤其是大型非金融的央企、地方政府、大型民企以及知名互聯網公司也極其熱衷於獲取各類金融牌照,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徵。
具體來說,央企控股的金控集團通常資產龐大,掌握著核心產業和資源,金融牌照大部分已經基本囊括齊全,例如招商局、中石油、國家電網、寶鋼集團;銀行系的中農工建交;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人保,人壽等。以中石油來說,擁有1張銀行牌照、2張證券牌照、2張保險牌照、1張基金牌照、2張信託牌照、1張期貨牌照、1張金融租賃牌照。
地方政府主導的金控公司模式也遍地開花,例如天津泰達、廣東粵財、越秀金控、上海國際集團、重慶渝富、山西金控等。
民營金控近段時間來更為引人注目,民營企業系的金控有泛海系、復星系、萬向系、明天系、新湖系、新希望系等。
互聯網公司方面,阿里騰訊等機構早就布局金融,吸納多個金融領域的牌照。
以平安係為例,其下轄金融業務板塊圖如下。
來源:中金公司研究報告
三、台灣「金控」概況
(一)台灣金融機構發展簡史
由於眾多周知的歷史原因,台灣金融機構來源較為廣泛,成分更為複雜,以銀行也為例(其他細分金融行業類似),詳細來源大致可以分為七個來源,如下所述。
日據時期台灣留存的金融機構俗稱省屬七行庫,具體包括台灣銀行(1899)、第一銀行(1899)、彰化銀行(1905)、華南銀行(1919)、台灣土地銀行(1923)、台灣省合作金庫(192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920)。
台灣光復後,大陸金融機構在台灣復業,具體包括中國商業銀行(1904)、交通銀行(1907)、中國農民銀行(1933)、中央信託局(1935)、中央銀行(1924)、郵政儲金匯業局(1930)、上海商業銀行(1915)。
台灣光復後,在台灣設立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華僑資金設立的華僑銀行(1961)、世華聯合銀行(1975);地方政府設立的台北市銀行(1969)、高雄市銀行(1982);中央政府設立的中國輸出入銀行(1979);另外有民間合會制度規範後產生的各地區合會儲蓄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企業所需中長期資金,1971年到1972年設立六家民營、兩家國有信託投資公司。具體包括台灣第一信託(國泰銀行)、中國信託(中信銀行)、國泰信託(慶豐銀行)、華僑信託、中聯信託、亞洲信託、台灣土地開發投資信託、中華開發信託。
民營銀行牌照放開後,在台灣設立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萬通商業銀行(1991)、1992年設立的大安、聯邦、中華、遠東、亞太(現復華銀)、華信(現建華銀)、玉山、萬泰、泛亞(現寶華銀)、中興、台新、富邦、大眾、寶島(現日盛)安泰銀行,共計十五家商業銀行設立。另,台灣工業銀行1999年設立,提供中長期資金為主。
基層金融機構有三個類型。分別為由日據時代「市街及鄉庄信用組合」改制的信用合作社;以及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最後就是在台灣持牌經營的各類型外資金融機構。
截止2016年末,台灣的金融機構,以銀行也為例,情況如下表所示。
關於台灣券商、保險業金融機構情況以及其他方面,可參見「」。
(二)台灣現有的金控集團
2001 年台灣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後兩年內,台灣成立了 14 家金控公司。 2008年1月和 2011年12月台灣金控和合作金庫先後成立,至此台灣形成了16家金控公司。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大多以銀行為核心,旗下擁有銀行、證券、保險、期貨、資產管理、信託、創投等子公司。
台灣現有「金控集團」格局的誕生實則是台灣政治勢力風起雲湧,利益盤根錯節的表象。從分業經營到許可混業經營,從民營資本不可染指金融業,到16家金控中有15家為民營主導,其中富邦國泰的蔡家、新光台新的吳家、中信辜家、元大馬家和華南林家長袖擅舞,利益至上,藍綠乃至兩岸通吃,最終成為台灣金融業的主導勢力,其家族財富富可敵國。具體台灣的十六家「金控」集團如下圖。
備註:數據截止公元2016年末,僅含金控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台灣的金控雖身跨多業,但為避免資源過度分散、同質競爭,都保有自己的核心主體產業。台灣 16 家金控公司中,以銀行為核心企業的有9家,以壽險業證券為核心企業的分別有3家,也有以證券業為核心的元大金控,以直投為特色的開發金控,具體如下圖。
截止2016年末,台灣規模最大的三家金控分別為國泰金控、富邦金控及台灣金控,資產規模市佔率分別為16.91%、13.22%及10%。其中國泰金控和富邦金控系蔡氏家族名下,台灣金控系國有控股。
數據:截止2016年末 ;單位為台幣
(三)以國泰金控(http://2881.TW)為例
國泰金控和富邦金控是台灣最大的兩家金控集團,且系出同一個家族:蔡家。
蔡氏家族早先世代務農,到蔡萬春兄弟(蔡萬春、蔡萬霖、蔡萬才、蔡萬得等人)一這一輩才發跡,成為當今台灣最富有的大家族。創始人蔡萬春以「丸庄」醬油發跡,後出任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主席,再又與其兄弟等人創辦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國泰建設公司、國泰利市公司等,形成著名的國泰集團。
蔡萬霖一系:蔡萬霖以國泰人壽與國泰建設為骨幹成立國泰人壽集團,之後正式改名為霖園集團,並出任董事長。旗下核心企業為國泰金控(此外還有國泰建設等),蔡萬霖於2004年逝世,事業由其子蔡政達、蔡宏圖、蔡鎮宇等兄弟各持股份、共同經營,目前集團主要由蔡宏圖領導掌管。
蔡萬才一系:蔡萬才掌管的國泰產物保險,後改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之後不斷擴充成為富邦集團。旗下核心企業為富邦金控,目前由其子蔡明忠與蔡明興兄弟共同經營。
國泰金控採取「母公司上市、子公司下市」的上市模式上市,旗下核心資產有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人壽、國泰產險、國泰綜合證券、國泰投信。具體如下圖所示。
來源:招商證券研究報告
四、台灣「金控」法規與監管
(一)台灣金融監管概覽
台灣金融監管改革前的最高金融主管部門原為「財政部」,集中了所有金融監管的行政管理權。 1981年將原來下設的「錢幣司」改名「金融司」,全面負責銀行、信託、保險、票券等行業的監管工作。 1991 年「金融司」升格為「金融局」,保險業監管工作分出來專設「保險司」。於是台灣「財政部」就下轄三個獨立機關:「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三個機關職權劃分明確,監管對象分別是銀行、 保險、證券暨期貨市場。
此外,在台灣金融監管的外部力量中,還有兩個輔助力量,即「地方政府」和會計師。由於台灣金融業管理、監督、檢查、處罰權力長期處於分業監管、多頭馬車狀態,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等單位, 監管效率低、漏洞多。尤其是隨著金融商品創新的加速,金融業之間跨業經營越來越多,「金控」集團逐漸形成,原有的分業管理模式不能滿足社會環境的變化需求,整合金融業監督、管理、檢查權力的呼聲開始出現。
經過 10 年左右的討論,最後確定在「行政院」下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將「財政部」下屬的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與「中央銀行」下屬的金融業務檢查局以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處等機構合併納入。 2004年7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掛牌成立,台灣金融監管自此進入監督、管理、檢查一元化時代。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備註:金管會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並依法召開委員會議
(二)台灣「金融控股公司法」
台灣「金控」適用的法律法規如下圖所示。
2001年6月台灣正式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該法案容許銀行、證券及保險在內的三種金融事業聯合經營,並鼓勵金融機構通過併購提升企業活力,改善整體產業業績。該法案推出後,金融機構跨界合作和兼并收購加劇,台灣金控集團逐漸成為台灣金融業的主體。《金融控股公司法》系監管台灣「金控」集團的核心法規,其具體內容架構如下圖。法規的鏈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12。
五、未完待續
下一篇介紹「金融亂象與混業化監管改革的台灣經驗(台灣金融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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