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翻身仗,勞動仲裁來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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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什麼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答疑——哪些情況可以使用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如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者被原用人單位派遣、借調等與新舊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因勞動者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就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等等。


【區別——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1)先行調解原則;(2)少數服從多數原則;(3)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程序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詳解——勞動仲裁的流程】

仲裁相較於訴訟,時間短,費用也低,是性價比更高的選擇,因此,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也規定需要先進行仲裁。

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需要範本的看這邊:《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一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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