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親歷的追債案看「辱母殺人案」

山東聊城中院判的「辱母殺人案」,犯了眾怒。

我先講幾個故事。

我在教書的同時,也兼職做律師,因此曾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過追債事務,既從追債人的角度出具過法律意見,也受被追債人委託,在追債現場處理過追債事件。

具體講述以下事件之時,先做一個點聲明。作為律師,受人委託,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非法定事由,絕不透露委託人信息。因此對於本文所講述的內容,本人經過恰當加工,對其全部或部分內容,本人既不確認也不否認其真實性,本文所述內容不具有證實或者反駁任何具體案件事實的證明效力。

A窮盡協商起訴等途徑,無奈委託追債的故事

首先講一下受委託為追債方出具法律意見的故事。A當事人向多人出借借款,收取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多倍的利息。由於經濟不景氣,多人經營不善,無法按時還款,甚至連利息也無法償還。

A自身也對外拖欠一些到期債務。為了即使收回借款,A多次與債務人協商、追討,甚至向法院起訴,但遲遲無法追回債務。

在A自身的債權人向他多次追討後,A出於無奈,只好委託專業團隊追債。

作為A的法律顧問,A向我諮詢該不該這麼做,並諮詢如果要委託別人追債,要注意什麼情況。

對於該不該委託他人追債的問題,我答覆稱,委託追債是民事委託代理行為,個人有權委託他人辦理個人事務,追債也屬於其中一類。但是委託他人追債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我不能為你決定是否做一件事情,只能講這件事情的法律風險分析給你聽,由你自己做決定。

A同意了。於是我向他出具了法律意見。簡單來說,委託他人追債既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合同無效、違約、侵權等法律風險,也存在刑法上的犯罪風險。

作為追債委託人的A,除了要承擔追債人違約,擅自收取還款後違約侵佔錢款的風險,還可能要對追債人導致的侵權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在刑法方面,近年來不少案件判決追債人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作為A的法律顧問,我最關心的問題當然是,如果A決定委託他人追債,如何避免承擔可能造成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也就是說,A是否有可能被認定為追債人所犯罪的教唆犯或是其他共犯。

從司法實例來看,作為委託人的A,委託他人追債,假如他人在追債過程中構成犯罪的,A完全有可能被判共犯,與追債人一同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我最終建議A,委託追債有風險,但假如你一定要委託,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委託協議中明確列明委託事項,並聲明追債人只能採取合法手段追債;

2、與追債人約定明確的收款方式;

3、在追債過程中,不接受追債人關於採取何種手段追債的具體問題的溝通、請示等等;

4、不與追債人在委託協議約定範圍外的其他事項進行溝通;

5、不參與追債過程;

6、不出現在追債現場;

A最終決定委託追債。

B被追債險發心臟病的故事

第二個故事剛好是相反角色。委託我的B當事人是被追債對象。B所在公司是我的顧問單位。一天凌晨,已經入睡的我接到B的電話,要我趕到他的公司幫他與追債人協商處理。

雖然有過為A出具法律意見的經歷,但畢竟之前沒有直接處理過追債事件。因此接到電話後,心裡有些忐忑,也不知道到現場後要如何處理,但作為律師也沒辦法,只能硬著頭皮去現場。

一到公司,就看到公司接待大廳的沙發上橫七豎八又躺又坐著七八個大漢。統一著黑色T恤,板寸短髮,個個都很壯實。

B正和一個帶頭的壯漢說話,但基本上不管B說什麼,壯漢都只有一句話,你到底什麼時候還錢,不還錢我們就不走了。

見我到了,B便讓我跟追債人溝通解釋,我首先說,公司債務的事情要公司股東會通過才能決定,把B一人扣著他也沒辦法拍板,公司股東十幾人,好幾個都在外地,一時也沒辦法召集起來。要不等股東會開會決定後我們再來協商。

壯漢側著臉,瞪著我說,你誰啊,這事跟你有關嗎?

我說我是公司律師。

壯漢說,這事跟你有關嗎?

我說我是公司律師,當然有關。

壯漢又說,跟你有關是吧,那你還錢!

我又說,我只是好意跟你說,你們這種方式也拿不到錢,B也做不了主,沒必要浪費大家時間。

壯漢說,我不聽你廢話,不還錢我們就不走了。

就這麼反覆交涉了幾次,這伙追債人也沒有撤退的意思。

我和B到會議室商量。我給他提了幾條建議:

1、報警,但是警察未必會處理。如果一次報警不處理,就多次報警。報警時可以要求警察將所有人帶回派出所處理。但這種做法有風險,因為警察很有可能不會處理,等警察走後可能會激怒追債人不好收拾。

2、委託另外一個追債公司來和追債的人談判。

3、這次如果能夠脫身,立即在公司各個角落按照監控攝像頭,確保每個角落能夠拍到。

過了一會,追債人又來威逼B,逼問何時能還錢。時間已到深夜,B開始有點緊張了,他擔心再晚一點,追債人情緒控制不住,可能會動手打人。

B還是決定報警。為了穩妥,他通過一個熟悉的朋友直接聯繫派出所的朋友報警。過了一會,警察到了。初步了解情況,並登記了追債人的身份證後,B提出要警察帶去派出所處理。警察沒說什麼。B又提出自己身體不舒服,心臟不好,胸悶,要去醫院檢查。警察同意了。

警察讓B坐上警車,壯漢拉著警車門也要求上車,警察呵斥壯漢,壯漢還是不退下。壯漢說,你警號多少,我去投訴你!最終警察下車將壯漢推開,關上車門,才開車而去。

壯漢的同夥此時也開著車跟上來,一路跟著警車到醫院。

到醫院後,警察便離開了。壯漢跟到醫院,跟著B挂號,並跟醫生說,我要和他住一間病房,他能病,我也能病。

B經過檢查,血壓嚴重升高,有心衰跡象,醫生當場下了病危通知書。壯漢見狀,這才稍微放鬆了警惕,除了一人繼續緊跟外,其餘各人三三兩兩分散在醫院的各個門口。

假如B被追債人一直困在公司無法脫身,後果不堪設想。假如報警時沒有找熟人,警察連送醫也不願意,那麼後果同樣不堪設想。

此事最終結果是,B接受了我的第二和第三個建議,聘請了另一個追債團隊,有必要時出面解決問題,並在公司裝了多個監控器。他再沒有報過警。

討論幾個問題:

結合我親歷的以上案件,我研究過的追債案件,以及辱母殺人案,重點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1、引發「辱母殺人案」的社會背景

「辱母殺人案」最直接的社會背景就是追債成了一大「產業」。追債事件多了之後,總會出現一個極端的事件。

現在「追債團隊」遍布各地,高利貸、買賣合同,甚至法院無法執行的判決,都成了追債人開展「合法」追債的依據。這其中有企業融資難,不少企業主投機性經營,法院執行難,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等等各方面原因。

所有原因累積到一起,導致無數難以清償的債務。許多人看到其中有利可圖,紛紛以此為營生,甚至成為法律服務的藍海,好聽點就叫「不良資產清償」,江湖上就叫專業追債。不少人靠追債賺到了第一桶金。

追債有合法也有非法的方式,但更多的是灰色方式。灰色方式有兩種理解,一種是道德上受譴責,但並不構成違法犯罪;一種是雖然構成違法犯罪,但是因為證據等原因,從執法和司法實踐上難以認定。

專業追債團隊有許多灰色的追債辦法,警方難以認定為違法犯罪,這應該也是為什麼警方出警後,消極應對的主要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警方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存在和追債人勾結包庇的情況,尤其在「辱母殺人案」發生的縣城裡,這種可能性更大。但是即使警方和追債團隊沒有勾結,實際上也無法驅離追債人員,除非發生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

追債事件很多,執法難度大,執法意願又不強烈,這種情況下,一些失控的追債團隊就可能升級追債手段,採取激烈、違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追債,最終導致「辱母殺人案」一類的極端事件。

2、於歡的反抗算不算合法反抗?

「辱母殺人案」判決結果的各種非議中,最核心的問題是,「辱母式」追債的現場,於歡能否合法反抗?

所謂合法反抗是指被法律認可的反抗行為,也就是正當防衛——雖然有傷害他人的行為,但事出有因,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用緊迫性、危險性兩個標準作為衡量正當防衛的觸發情境。這兩個概念都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很難用具體而真切的標準去衡量。但是我們顯然又不能放棄這樣的標準。也正是在這樣的主觀性標準中,我們才呼籲法官應考慮法理人情,不能做一個輕率、麻木的裁判者。

睿智的法官不會把自己降格為冷冰冰的機器,因此他不會用討債者「沒有拿工具」、於歡「不能正確處理衝突」這樣虛化了複雜情理的話語來做出判決。

睿智的法官要按照一般人的常理常情判斷。

他需要問一個核心問題:於歡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進一步拆分,也就是要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面對母親被侮辱,自己也被控制,他要制止侮辱和控制行為嗎?

如果要,那麼除了持刀捅人,他還有其他什麼選擇嗎?

對於第一個問題,答案無疑是肯定的。人格尊嚴被侮辱,人身自由被控制,反抗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應當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當時的情境是,報警後警察出現在現場又迅即出門,於歡希望跟警察一起出去,卻被追逐人員攔住並推到在沙發上。這種情況下,於歡必然陷入絕望。就像我講的故事二中的B一樣,他可能會擔心追債人員接下來的暴力行為,而B的血壓飆升,達到病危程度,就是這種合理擔憂的生理學客觀表徵。

從判決書中么傳行(追債人之一)和於歡的證言可以看出來,於歡先是被摁在沙發上,然後順手拿了一把刀子,並說「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攘死恁」。之後杜三、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分別是「往前湊過去」、「朝於歡跟前一湊」、「朝於歡跟前走的時候」被捅傷了。從這段證言來看,於歡捅人實際上主要是防禦性的,他並不是追著捅人,而是捅向走向他的人。也就是說當於歡持刀時,追債人員如果不是處於攻擊狀態,而是避讓的話,便不會發生多人受傷害的後果。於歡至少是感受到了受攻擊的危險後,才出手。當然,多人走向於歡只是於歡受攻擊的直接跡象,追債人員上一次的追債行為和此次追債行為,都足以讓於歡認定,接下來可能會有更惡劣的加害行為。

因此,不論接警警察當時是否實際上離開了,對於於歡來說,警察到場後,已經要求追債人員不能打人,但追債人員依然將於歡摁倒在沙發上,此時警察又轉身離開了現場,足以讓於歡感到絕望,他完全有可能認為,十多個惡意的追債人員很有可能會更為放肆。所以對於於歡來說,除了自衛沒有其他選擇了。

當然,自衛還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麼再具體分析一下,於歡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傷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他的第一個行為是拿刀自衛,要求追債人員走開。但是當一群追債人員圍上來,絕望、憤怒的於歡還有其他選擇嗎?或者,任何一個正常人還能有其他選擇嗎?

假如你說放下刀任由十二個壯漢侵害也算一個選擇的話,那麼我算你贏。

法律實際上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在睿智正義的法官手裡,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能容納理性的溫情;但在輕率麻木的法官手裡,法律只不過是一系列機械的規則,可以糊弄將就。

如果法律沒有這樣的包容性,實際上我們就不需要法官了,只需要一台司法機器,將各種事實輸入機器,就能得出一份合法的判決。但合法的判決不等於「公正」的判決。只有人才能理解公正,而機器是理解不了的。

平心而論,「辱母殺人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主審法官已經努力去理解當時的情境了,他至少已經認定該案不構成故意殺人,而是較輕的故意傷害,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他並不是完全不負責任的法官,但是顯然,他有機會成為一個更好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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