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能追究對方的重婚罪嗎?| 婚姻200問|001
近來很多女性當事人向我諮詢關於重婚的問題,她們的情形大致雷同,男方因為外遇向女方提出了離婚,女方大概知道對方已經在外地有了別的女人,而且甚至還買了房生了小孩,但是苦於還在搜查取證,所以在男方起訴她的離婚官司中,她希望提出男方出軌甚至重婚的情形,但是又擔心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不支持其請求,且反倒激怒了男方,導致在調解中可能會爭取到的相關利益無法實現,故而,她們更加期望的是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好相關財產問題後,再通過追究其重婚罪來發泄她們心中的怒氣,那麼此時便會涉及到,如果她們一旦離婚,那麼之後還是否能否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追究男方的重婚罪?
律師解答:
1、可以主張。
雖然男女雙方離婚,不再是夫妻關係,但是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事實上已經是構成了重婚罪,故而在離婚後,女方依然是可以提起自訴的。
2、需要注意追訴時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那麼此時重婚罪的追訴時效便是5年,也就是說,只要規定的五年期限內提起自訴,那麼法院就是會受理的。那麼這個5年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3、何時起算追訴時效?
《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重婚罪是一個連續犯,此時的追訴期限應當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當男女雙方拿到離婚判決且各方均不上訴,即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男方的重婚犯罪行為便終止了,那麼此時,便是追訴時效的計算開始之日。
法律依據一:《刑法》(2017年)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二:《刑事訴訟法》(2017年)
第十五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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