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北京電麗:淺析售電公司成立條件和市場化交易要素
關於成立售電公司的條件,國家發改委在《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已經做了規定,現將各項條件和如何進行市場化交易分享給大家。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地方對中央政策的理解方式和理解程度不一樣,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售電公司分三類: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售電公司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鼓勵售電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諮詢等增值服務。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
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散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用戶。
符合市場准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售電側市場主體准入與退出
(一)售電公司准入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其註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產的20%。
3.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徵的相關專職專業人員,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直接交易用戶准入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均應達到國家標準。
2.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3.微電網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三)市場主體准入。
1.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應向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將市場主體是否滿足准入條件的信息及相關資料向社會公示。
3.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納入年度公布的市場主體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
4.列入目錄的市場主體可在組織交易的交易機構註冊,獲准參與交易。在新的交易機構組建前,市場主體可先行在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登記。有關市場主體准入、退出辦法另行制定。
(四)市場主體退出。
1.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和破產倒閉的須強制退出市場,列入黑名單,不得再進入市場。退出市場的主體由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在目錄中刪除,交易機構取消註冊,向社會公示。
2.市場主體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並處理好相關事宜。
如何市場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市場交易包括批發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機構註冊的發電公司、售電公司、用戶等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擁有分散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託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有關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參與交易的有關各方應符合電力市場建設的有關規定,到交易機構註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市場有關各方應依法依規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交易、服務等事項。參與雙邊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符合交易的有關規定,交易結果應報有關交易機構備案。
(三)交易價格。
放開的發用電計劃部分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未放開的發用電計劃部分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市場交易價格可以通過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或通過集中撮合、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
輸配電價由政府核定,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按現行電網購銷價差作為電力市場交易輸配電價。
(四)結算方式。
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用戶應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按照自願原則簽訂三方合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
推薦閱讀:
※售電公司公示新要求詳解(全國可供參考)
※深度|北京電麗:放眼長遠,售電公司的業務模式趨於多元化,未來誰將更受益?
※售電聯盟:2017年我國電力發展形勢及2018年展望
※山東售電公司註冊和公示的具體要求
※註冊售電公司條件及材料/售電公司公示如何審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