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遠法務:論「同股不同權」的可行性

無論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權絕對是繞不開的話題。我國《公司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較為新型的詞「同股不同權」出現在大家的討論中。

何為「同股不同權」?簡單介紹一下就是,通常公司的股權結構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權、一股一票,但在有些發達國家出現了市場的二元制(又稱雙重股權結構、AB股結構)股權結構,管理層試圖以少量資本控制整個公司,故而將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稱為B類股,主要由管理層持有;低投票權由一般股東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稱為A類股。作為補償,高投票權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從B類股轉為A類股。


雖然中國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論述這個問題,但我們可以從《公司法》中的條款來分析一下「同股不同權」的可行性。鑒於股權主要影響的就是股東的表決權和分紅權,以下將從《公司法》的法規對此兩點展開。

有限責任公司

表決權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顯然,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同時《公司法》也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而且章程規定優先於法定,充分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意思自治。

分紅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同樣,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對分紅權的規定類似於表決權,都是章程規定優於法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而並不是認繳。

股份有限公司

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與分紅權在經過與《公司法》法規對比後,可以說是認可「同股不同權」的操作模式的。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呢?《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同時,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可以看出若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權設定「同股不同權」,將因與《公司法》相抵觸而導致無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是「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並不認可不同投票權的雙重股權架構。

分紅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分紅,《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我們得出結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紅權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類似,原則按股權比例分配,但可以自由約定。


「同股不同權」的存在自有其利弊,一方面可以同時滿足公司創始人對控制公司與獲取資本的需求,在公司進行融資後,以小部分股權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給創始人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環境。另一方面,股東的利益可能會因此受損,與法律規定的平等原則相違背。所以我們既需要學習西方成熟的經驗和又要結合我國特色,在這兩者之間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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