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前先自救,你還會救嗎?
上周四參加了一個講座,主題就是關於「如何急救」。來自紅十字急救隊的隊長現場實操演示,講解如何進行緊急止血和心臟驟停下的復甦。
其中隊長在講解判斷昏迷者是否死亡時,強調要將手放在靠近自己身體的內側來判斷昏迷者的生命體征。這樣的做法本身並不方便,但是卻被一再強調,而原因也很簡單,那就是——假若昏迷者死亡,這是避免陷入「誤會」的一項保護措施。
救人,卻要時刻想著「自救」,看似無法理解卻在生活的點滴中得到了驗證。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水西門廣場,64歲的徐壽蘭被急於轉車的彭宇撞倒,前者即索要賠償,而彭宇則表示無辜。
法院一審宣判本次事故雙發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本最大的疑點,就是吧一審宣判彭宇表示不服後的二審之前,雙方打成了調解協議,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
「好人被冤枉」,」執法不公「,更多的是警方在缺乏原始的直接數據的時候,進行了一些」滿足人情「的判斷,數年的發展,不斷的欲蓋彌彰和遮遮掩掩,已經逐漸演變成為了」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甚至頗有點像共識中的「你是大車,你撞了我你就需要賠償我」的論調,責任或是過錯,並沒有體現。
當你面對一個老人倒在路邊,你還「敢」去扶嗎?在2014年的央視春晚,這個「扶不扶」的題材最終登上了「大雅之堂」。
騎自行車的路人的話至今記憶猶新,「兄弟,這樣的我扶過仨,這麼說吧,哥原來開的是大奔「。
2月21日,泰國曼谷的一個社區發生了一起火災,有一名男子因此昏迷。護士普利亞跳上擔架為這名男子進行急救,但是事後卻遭到了各方批評。
矛頭直指普利亞的著裝,評論一致認為她不應該在穿著超短裙的情況下跪在擔架上急救,造成了公眾形象的不雅。
面對著外界的一致批評,普利亞也發聲表達了歉意。
無論什麼樣的穿著選擇,那都是每個人的權利;無論什麼樣的情況,作為一個護士都應該去對病人進行救護。難道在緊急關頭還要去換一身衣服,把妝卸掉再去救人?
社會輿論總是在關注著不重要卻被重視的細節,強調符合社會和諧發展和平等發展,「一科59,九科99,卻比不過十科60分」,不顧及一些人的感受和存在,而獲得社會的「平衡發展」,也許沒錯,但是並不可行。
回到最初的話題,救人的時候要想著自救?這太可笑了。不考慮自救,自己就是下一個「被救的人」。
考慮到機會成本理論,救別人的人越來越少,需要救的人卻不會少。
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又稱為擇一成本、替代性成本)是指做一個選擇後所喪失的不做該選擇而可能獲得的最大利益。簡單的講,可以理解為把一定資源投入某一用途後所放棄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獲得的利益。
不是這個社會的人冷漠了,只是,願意奉獻自己燃燒他人的人,越來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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