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盜 保安就一定擔責嗎?

「我已經盡職盡責了,公司遭賊又不是我一個人的過錯,為啥所有的責任都要由我來承擔?」對於自己的遭遇,謝某非常憤懣。

 謝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不久前,在一次值夜班巡邏時,他聽到走廊盡頭的一間辦公室里有異常聲響,便立即向那個方向追去。到達地點時,謝某發現原來有幾名盜賊進入辦公室,但在聽見他的腳步聲時,盜賊已經從窗口逃走。謝某追趕出去,早已不見人影。謝某隨即報警。後經清點,公司被盜走筆記本電腦3台,合計損失兩萬餘元。

幾天後,在案件仍在調查階段中時,公司以謝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對此,謝某覺得不公,他一再向單位表明,當晚的事並不是自己一人的責任,遭竊辦公室窗戶沒關、公司辦公樓沒有監控系統、當晚只有自己一人值班等,都是造成公司失竊的重要原因;而且公安部門的調查結果仍未出來,公司就隨意給自己安上嚴重失職的負面評價,是對自己名譽的損害。但最終,公司仍沒有聽他的辯解,堅持解僱了他。

 謝某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請求。仲裁員認為,在諸多失竊因素存在、且無有說服力的證據的前提下,該公司不能將損失全歸因於謝某作為保安沒有履職。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最終,謝某為自己討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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