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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兒定期返還型重疾險組合(一)

市場上少兒定期重疾產品設計有的是消費型的,可是張媽媽認為保費如果用不上就浪費了,於是她決定給小孩買點定期帶返還的重疾險,不僅保障了孩子健康成長,同時孩子也可以在成年了得到一筆父母的愛的禮物--有一定倍率的保費返還。

我們來看看今天都挖了哪些值得下手的定期返還型重疾。

一、國華人壽少兒成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

先做個簡單責任總結,覺得值得細看,可以分解一下它的詳細責任。

圖一

重大疾病詳細病種:

共計20種:(一)惡性腫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腦中風後遺症(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五)冠狀動脈搭橋術(六)終末期腎病(七)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八)良性腦腫瘤(九)嚴重腦損傷(十)嚴重Ⅲ度燒傷(十一)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十二)重症手足口病(十三)嚴重哮喘(十四)嚴重川崎病(十五)嚴重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十六)1 型糖尿病(十七)嚴重腸道疾病併發症(十八)骨生長不全症(十九)嚴重癲癇(二十)進行性風疹性全腦炎

二、詳細條款:

(一)重大疾病詳細條款:

1、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 180 日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已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這 180 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

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的無等待期。

如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我們按照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 2 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患有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上述「身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兩項保險金,我們僅給付其中一項,給付後,本合同終止。

2.5 責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因下列第(1)至第(9)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 被保險人酗酒、毆鬥、服用、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違反規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藥品,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5)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照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見 9.17)期間因疾病導致的;

(9) 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 9.19)(但符合本合同「骨生長不全症」定義的不在此限)。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終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合同效力終止之日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這裡詳細解釋一下本合同關於「骨生長不全症」的定義:

(十八)骨生長不全症

指一種膠原病,特徵為骨易碎,骨質疏鬆和易骨折。該病有 4 種類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臨床特點有:發展遲緩、多發性骨折、進行性脊柱後側凸及聽力損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診斷必須根據身體檢查,家族史,X 線檢查和皮膚活檢報告資料確診。

(二)國華附加少兒成長無憂年金保險條款:

生存保險金自被保險人 21 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起,若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合同的每個保單周年日生存,我們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和本附加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之和的5%給付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與本附加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之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加合同現金價值與本附加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具體文字解讀成數字,參照圖一!

下一篇接著聊少兒定期返還險哦!

產品病種不在多,關鍵是否適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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