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四個建議
以下內容首發於公眾號『伯恩筆記』,和若飯配方研發存在一定關係,特轉載分享。文末照舊有福利。
以下是轉載內容
尊敬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我是一個食品項目『若飯』的創業者,2014年跨界進入食品行業,算是食品行業的小學生。打造若飯的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守國家食品相關法規,產品宣傳方面嚴格遵守廣告法。
我發現各種食品法規里,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希望能通過這封信得到一些解答。因為這些現象導讓投機商家鑽了空子,干擾了消費者選購食品的決策。
這封信是很早就想寫了,主要是系列食品法規的發布單位不盡相同,比如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含乳飲料國標,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食品毒理學實驗操作規範,有『商務部』發布的壓片糖果分類,有『衛生部』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有『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複合蛋白飲料行業標準。我實在不知道該寫給誰,在得知近期我們偉大的祖國對各個部門進行了重組,相關單位全部合併到『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之後,這封信終於有了去處。
我們知道每種食品都有相應的法規約束,比如麵包,要遵循《GB 20981》這個國家標準,產品的標籤也都有寫著標準號(如下圖)。
國家標準文件中規定了感官要求、規格要求、檢測方式以及品類定義。可能由於法規標準的定製時間較早,食品行業又正在高速發展,我向您反饋一些參照國標進行執行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做些梳理匯總,具體如下:
1.不可直接添加的營養強化劑限制過多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14880)中對普通食品可添加的各種維生素礦物質等限制過多,導致『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以下簡稱NRV)推薦的26種微量元素無法全部添加。比如若飯粉末版(正餐粉),作為一種固體飲料,該法規規定不允許添加的微量元素就有7種,比如維生素K、生物素和膽鹼,比如硒、銅、鉀等人體必需的礦物質。
以下是基於若飯產品,參照14880匯總的可添加的維生素類型:
不難發現,若飯代餐豆可添加的維生素種類是極少的,因此我們也只能建議用戶一天替換一餐,不以持續作為正餐,也正因為如此導致代餐豆定位於減脂瘦身方向。
以下是基於若飯產品,參照14880匯總的可添加的礦物質類型:
我們還發現NRV所規定的必須礦物質,如碘、氟等在14880中並未做規定。
我不清楚這是出於什麼目的考慮,或許制定法規的年代,大眾的日常飲食里幾乎不會缺乏這些營養素。但是若飯真的不一樣,我們是作為一款正餐定位,需要完整的微量元素。
當然,我知道如果我們申請成為保健品,通過層層審批以及支付各種費用,最終還是能達到完整添加的目標。但是若飯的確不屬於保健品,既不是保健品所涵蓋的功能傾向的定位,也不是為了特定人群進行營養補充。
所以我們目前只能用帶入原則實現了該類營養素的補充,添加一些大麥若葉粉、菠菜粉或香草粉作為輔助。但始終和我們的理想數據指標有一定出入。我希望能給儘可能放開14880的各種約束,給普通食品多一些選擇的機會。畢竟歐美國家並無相關限制。
2.可添加的營養成分里不應該設置下限範圍
14880中規定了可添加的營養素的上下限範圍,比如固體飲料中每1公斤可添加的維生素C的範圍是1000毫克到2250毫克。
但是NRV建議成年人一天攝入的維生素C是100毫克,按一天三餐若飯計算,也就是每餐33毫克。
假如以一餐100克若飯為例,需要添加33毫克,換算成1公斤若飯則添加維生素C的量是330毫克,但是這個添加量已經低於14880中規定的下限(1000毫克)。
我不清楚為什麼會有這個下限數據,甚至不明白這個數據的意義在哪裡。法規忽視了食品的使用場景,疏忽了每餐食用量,尤其是若飯這種以正餐定位的食品。希望法規能改成『除非是該食品宣稱富含某種營養強化劑,否則不做下限約定』。
3.營養成分表的數據存在主觀傾向
《GB 28050-201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以下簡稱28050)中規定了食品的實際檢測值和標示值的誤差範圍,其中絕大多數是要求檢測值大於標示值的80%。
假如包裝上寫著含有維生素C是100毫克,那麼檢測出來的結果只要是大於80毫克,甚至檢測出來是800毫克,都是合法的。同時對能量以及脂肪、膽固醇等做了小於標示值120%的要求,也就是說假如某個食品實際熱量是100大卡,那麼包裝上寫著120大卡以上都是合法。
我估計制定法規的年代,食品行業從業者沒有一家希望自己的食品熱量過高,不希望脂肪含量過高。所以法規對這些數據做了帶有主觀傾向的約定,也就是主觀上認為是『好的成分』,做了下限約定,『不好的成分』做了上限約定。而事實上隨著營養學的不斷發展,大家對脂肪、膽固醇等也有了新的認知。我認為應該對所有標示值和檢測值同時做出上下限範圍的約定,比如檢測值必須在標示值的80%到120%之間,和維生素A、維生素D做同樣的要求。而不是目前這樣只做單向約束。
4.營養含量聲稱存在數據漏洞
如果食品要聲明『富含蛋白質』,需要滿足法規28050中規定的多種條件(滿足其一即可)。其中有一條是每420千焦熱量中的蛋白質含量要大於等於10%NRV,也就是大於6克(100%NRV約定的蛋白質攝是60克)。
下面我們舉個例子做具體計算來說明下漏洞:
1) 假如一瓶500毫升的蛋白水,含有5克蛋白質,因為熱量僅來自蛋白質,所以這瓶水的熱量是84千焦,對比法規標準,換算成420千焦則相應蛋白質含量就是(420/84)*5=25克,完全滿足了『富含蛋白質』的條件。
2) 假如一瓶若飯飲料,同樣是500毫升,含有蛋白質20克,含量是前者蛋白水的4倍,但是卻無法標識『富含蛋白質』。因為500毫升的若飯熱量是2000千焦,換算成每420千焦之後,相應的蛋白質含量(420/2000)*20=4.2克(小於6克的標準)。
也就是兩瓶同樣體積的食品,含蛋白質5克可以宣稱『富含蛋白質』,含蛋白質20克,卻無法滿足要求,無法寫上『富含蛋白質』。由於消費者並不知情,這個數據漏洞讓不少商家鑽了空子。我希望能把基於能量條件的要求刪掉,僅保留基於重量或者體積的演算法。
以上四點內容是我在食品操作中遇到的困惑,如有錯誤還望指正,我的郵箱是borune@yougounet.com,歡迎同行來信交流。
聲明:以上所有內容及觀點全部由我本人負責,和我所在公司及所做項目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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