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越是獨創,越易獨佔

我曾收到一封當事人的信。信里說:「張女士,你的名字里,也有『月』字,對月亮也格外有感情吧!我申請『月亮兒』商標,還不是因為自己出生在一個新月的晚上,喜歡月亮么。看在我和你的名字里都有『月』字的份上,幫我看看『月亮兒』申請不了,那麼『月牙兒』可以申請嗎?」

看到信時,我真的被字裡行間的真誠打動了,也真心相信他就是因為喜歡月亮,才想在服裝上使用這個商標。我駁回了人家的「月亮兒」商標,人家還特別體諒地說:「對你們的決定,覺得有理由,我不起訴了。」這是多麼善解人意的人啊!這樣的當事人多麼值得尊重啊!

但是,也只能尊重地駁回他的商標。因為出生在新月晚上的人一定有很多,所以想使用「月亮兒」做商標的人也真的很多。查了一下,僅在第25類服裝類商品上,與「月亮兒」(包括MOON)字義完全相同的商標有20件申請,包含「月亮」文字的如月亮屋、月亮花、月亮石等商標有468件申請。當然其中的很多件都被駁回了。

雖然沒有回信給他,我也還是查了一下「月牙兒」商標,在25類服裝商品上還真有人已經申請了「月牙兒」商標,看來他沒有了「月亮兒」,「月牙兒」也得不到了。

我不知道這位當事人是繼續堅持使用了「月亮兒」商標,還是換了其他的商標。繼續使用呢,就可能涉嫌侵權,更換商標呢,前期在這個商標上的投入就會損失,何況還有感情上的受傷呢。他大概也實在太為難了,才會寫信給我的吧。

我理解不少創業者的「想法」和「冤屈」:沒抄沒靠沒傍知名商標,就是想用個有感情的商標,何錯之有?

主觀上或許真沒有錯,但商標的作用是個客觀事實。商標要向消費者標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當然要求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只能有一件商標獨佔。您來晚了,真不是您的錯,但也真的得不到這個商標。這就是個事實,法律保護的事實。

另一個事實是,人們不僅喜歡月亮,也喜歡任何有著美好感覺的辭彙。現在是春天,花紅柳綠,美好是最主要的感覺。想知道到底有多少人喜歡用「春天」這個詞做商標?我查了一下,有502件(包括SPRING)申請,最早的一件是哈爾濱針織廠1980年3月10申請的,使用在化纖針織內衣上,可惜2013年2月28日專用權到期後未續展,已經失效了。

再查,發現人們對春天的各種花名也是情有所鍾。櫻花683件,梅花342件,玉蘭248件,海棠196件,桃花118件,杏花77件,迎春花50件,李花最少,只有3件。再次說明,這只是記錄在檔的商標申請數量,其中很多件是不予註冊或失效的商標。

當然,這些數字和愛花的人數比起來,那簡直可以忽略不計。三月底玉淵潭公園的櫻花樹下,一分鐘走過的人數也多於600。但是,基於商標獨佔的原因,對於大多數愛花的人來說,特別是在商標法實施三十多年後才來註冊商標的人來說,註冊個花名商標,真的和中個大獎的難度差不多。

好在,商標不要求一定用現成的辭彙,有無數的可能性。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法律給了商標標識無數種可能性。所以,儘管現在商標檔案庫里的商標存量是千萬級了,也還是有著足夠多的機會註冊新的商標。比如我隨手輸入了沒有含義的兩個字「春今」,就只搜到「春今堂」一件商標。所以,最重要的是想出一個獨特的商標。

獨特的商標不僅容易獲得註冊,給人們留下的印象也更加深刻,商標和所有者的對應關係也更強烈,註冊使用後獲得保護力度也更大。在有了無數個「月亮」商標之後,一個人還來申請註冊「月亮」商標,可以解釋說是因為愛月亮,我也相信。可是在僅有一個「海爾」商標之後,另一個人來申請註冊「海爾」,都很難解釋是因為愛海及爾。在「海爾」這麼有獨創性的商標之後,您就是碰巧也特別獨創地想到了這兩字,也基本沒有人相信了。所以越獨創,越獨佔。

真正的好商標,絕對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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