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遭遇馬拉松式再審——記劉忠林案
劉忠林故意殺人案是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蒙冤者援助計劃項目之一,我從2015年3月接受委託後至今已經3年,本案再審開庭也已近2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還沒能給劉忠林一個說法!說來慚愧,我接受委託後一年,該案件才開庭審理,並且至今沒有結果。本案再審時也曾引起媒體高度關注,《北京青年報》等媒體也持續關注報道過此案,遺憾的是媒體輿論的監督並未能觸動審判機關裝睡的決心。
你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
劉忠林案再審的馬拉松式長跑遙遙無期
在去年大概這個時候,我曾經撰寫了一篇文章來紀念該案再審開庭一周年,希望能促動審判機關,儘快給劉忠林一個說法。一晃又一年過去了,案件結果仍然遙遙無期。跟劉忠林的交流中我能感受到他從再審開庭時的充滿希望、到焦慮煩躁。就在昨天他給我的留言中,他表露出了對案件已經喪失信心,他說:「關於官司不想打了,打不起」。從1990年10月29日劉忠林因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起,到吉林高院對其案件決定再審用了22年,從決定再審到案件開庭用了4年,從再審開庭到現在已經2年,還需要多久劉忠林才能盼來沉冤昭雪?審判機關的底線在哪裡?
接案3年,翻出這篇舊文,我已如劉忠林一樣不再期冀審判機關能夠醒過來,只希望能讓更多的朋友知道這個案子,知道劉忠林。
案情簡介:
1990年9月28日,吉林省東遼縣凌雲鄉村民在耕地中發現一具女屍,經辨認為同村鄭某某。鄭某某親屬稱,1989年8月8日鄭某某和其16歲的聾啞侄女外出時失蹤。當時鄭某某的侄女向家人比劃手勢,表示鄭某某是被他人騎車持刀綁架。吉林省東遼縣公安局在對鄭某某屍檢時發現未婚的鄭某某懷有身孕,認為死者被綁架可能性極小,轉而將嫌疑人鎖定為與鄭某某有戀愛關係的人。1990年10月29日年僅22歲的劉忠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東遼縣公安局拘傳,自此劉忠林開始了長達25年的牢獄生活。
到案後的劉忠林的供述始終不穩定,而除了口供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劉忠林與命案有關。直到四年之後,即1994年7月11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忠林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緩。
圖為劉忠林服刑期滿釋放後回到老宅
此後,劉忠林和他的親屬開始了漫長的申訴,十七年之後,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於決定對該案決定再審。滿懷希望,本以為迎來曙光的劉忠林卻再次面臨四年漫長的等待。2016年春節前夕劉忠林刑滿出獄,案件卻始終沒有進展,直到2016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才開庭審理該案。審理的結果並沒有如同預期一樣很快出現,如今開庭已經一年,再審的結果仍然遙遙無期。,每一天,每一次等待對劉忠林來說都是無盡的痛苦和煎熬。
一、劉忠林為什麼沒有上訴
我受理委託後,接觸的辦案人員都有一個共同的疑問,劉忠林既然沒有殺人,為什麼他沒有上訴?這也是困擾我的一個問題,我也問過劉忠林,但因為不懂法律和時間久遠,他本人也說不清楚。2015年12月8日,我終於在吉林省高院看到了全部的案卷卷宗,詳細查閱之後我可以確定劉忠林上訴了,並且他的上訴權利被人為的剝奪了。
右上角書寫「但材料不全,不能上號」
我通過查閱吉林省高院1995年度吉刑核字第52號卷宗發現,劉忠林在一審判決後,提出了上訴,但吉林省高院沒有受理。該卷宗中有一份《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上(抗)訴案件函》,該函件明確記載,「我院審理被告人劉忠林殺人一案,已經做出(1994)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並於94年8月4日宣判。被告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該函件還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在右上角的備註,備註註明因缺上訴狀,所以不能上號。顯然,劉忠林在一審判決後,提出的是口頭上訴。劉忠林只有小學文化,不能書寫上訴狀,但吉林省高院卻以沒有上訴狀為由,沒將該案分配案號審理,人為的剝奪了劉忠林上訴的權利。這也證明了吉林省高院在提審劉忠林時問他為什麼沒有上訴,劉忠林為什麼會答覆「上訴沒用,都不信」。劉忠林不知道的是他的上訴權利已經被法院剝奪了,更不知道的是,「沒有上訴」甚至可能會成為再審中推斷其有罪的理由。
二、東遼縣公安局為什麼把劉忠林鎖定為嫌疑人
我不知道公安機關為什麼會在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將鄭某某是被人綁架殺害的線索排除掉,但至少應該對綁架和懷孕兩條線索同時偵查。從案卷中反映的情況看,劉忠林因為是一人獨自居住,且鄭殿榮有時會去劉忠林住處聽錄音機,因此被鎖定為嫌疑人之一。1990年10月29日,公安機關對村民江某某一家三口進行了詢問,其中江某某證實在在89年春天栽土豆的時候,劉忠林親口告訴她,鄭某某懷孕了,劉忠林要帶鄭某某去引產。正是江某某的證言讓公安機關將劉忠林最終鎖定為本案的嫌疑人,並在當天將劉忠林拘傳。
江某某的證言似乎是一個無法推翻的鐵證,起碼可以證明劉忠林跟死者有性關係,並且導致死者懷孕。然而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江某某的證言很可能是個偽證,或者至少是不真實的。第一,江某某證言中稱劉忠林是在春天栽土豆時告訴她鄭某某懷孕,農村人計算時間以農活時令計算,在東北栽土豆的時間大概為三四月份。劉忠林的供述中則稱發現鄭某某懷孕後不久就殺害了鄭某某,鄭某某死亡的時候是八月份。按照這一供述,劉忠林是在八月份才發現鄭某某懷孕,劉忠林根本不可能在春天將這一情況告訴江某某。第二,屍檢鑒定顯示,鄭某某在八月份死亡時已懷有四個月的身孕,也就是說鄭某某自己也只能在五月份才知道自己懷孕,而江某某證實劉忠林在三、四月份就告訴她這一情況,是不現實的。恰恰是這樣一份不客觀,不現實的證言使公安機關認定劉忠林就是兇手。
三、劉忠林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劉忠林是否遭受過刑訊逼供,他的供述是否是非法證據是本案最為重要的問題,因為除了劉忠林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劉忠林殺害了鄭某某。本案再審庭審時,我提出了劉忠林的供述是刑訊逼供所得,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請求。劉忠林本人詳細陳述了自己被刑訊的過程,可以說是聲淚俱下。劉忠林的親友也在庭審中作證,證實劉忠林被刑拘前的身體健康狀況,三位法官現場查看了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的情況。應當說刑訊逼供的證據是很充分的,但並法庭沒有當庭確定劉忠林被刑訊逼供,也沒有當庭排除非法證據,而是將相關問題留到庭後合議。
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脫落
我第一次見到劉忠林時是在吉林省監獄,他當時非常激動的給我看了他的雙手,哽咽著跟我說了他被刑訊的經過。他說因為他不承認殺害了鄭某某,公安人員就用削尖的竹籤扎他的指甲縫,如果還不承認就再紮下一個指甲。我看到他的雙手十指都沒有指甲,呈現出壞死的狀態。除了人為的故意殘害,我想像不出還有什麼方法或者疾病可以讓人的十個指甲全部脫落壞死。這種酷刑以前只有在影視劇中才能看到,只有敵人殘害革命先烈時才會用到,沒想到這其實就發生在我們身邊。隨後,劉忠林又給我展示了他的右腳腳趾,他的右腳大拇指被截肢了。劉忠林說因為公安人員用鐵棒子打他,腳趾受傷後一直沒有治好,得了骨髓炎,在服刑期間壞死了,只能截肢。
我相信劉忠林確實是被刑訊逼供了,並且出於對刑訊逼供的畏懼,他做出了很多違心的、矛盾的供述。
四、劉忠林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實
劉忠林說:「開始我說用刀,警察說不對,我又說用叉子,警察說用石頭,我就說用石頭。不說不行,只能承認。」
劉忠林有大量供述都是為了迎合公安機關調取的其他證據而編造的,是出於對刑訊的畏懼作出的虛假供述,下面舉幾個例子。
公安機關想證明劉忠林有作案動機,只證明劉忠林跟鄭某某有戀愛關係還不夠,公安機關還想證明劉忠林另有新歡,始亂終棄。劉忠林就在一次供述說,因本村趙某某給其介紹對象孫美麗,劉忠林才想要跟鄭某某斷絕關係。鄭不從,劉才殺害鄭。但實際上趙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根本沒有給劉忠林介紹過對象,也沒有孫美麗這個人。
本案被害人的侄女目擊了被害人被他人騎自行車綁架的經過,為了能將劉忠林跟這一情節關聯起來,劉忠林就必須在案發時有一輛自行車。劉忠林果真就在某次訊問中供述了自己有自行車,並且在案發後將自行車賣給了同村人的情況。真實情況是劉忠林家確實曾經有一輛老舊的自行車,但是在案發前就已經賣出去了,案發時劉忠林根本沒有自行車。
婁某是本案的一位證人,參與了挖掘屍體的工作。婁某在1991年7月26日的證言中證實,他在埋屍現場挖掘出了一個煙嘴。煙嘴的持有人顯然有重大的作案嫌疑,而劉忠林本人不抽煙。為了能讓劉忠林和煙嘴扯上關係,公安機關可謂煞費苦心。劉忠林在此前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未提到煙嘴。1991年11月22日劉忠林的供述第一次提到煙嘴,其描述的煙嘴有銅煙嘴、銅煙鍋,木杆,這顯然是一個抽煙葉用的煙袋鍋。劉忠林還在筆錄中稱是特意從家裡找了個煙嘴丟在現場,為的是迷惑偵查人員。我們再看婁某的證言,婁某的證言中證實其挖出的煙嘴是抽捲煙用的煙嘴,而不是抽煙葉的銅質煙袋鍋。
仰望青天並期盼「重見天日」的劉忠林
僅此三例足可以判斷劉忠林的供述是在公安機關的逼迫下,為了迎合公安機關調取的其他證據而編造的。正是因為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導致劉忠林時而否認殺人,時而認可殺人,其供述出現了多個作案動機以及三個不同的案發地點和三種不同的作案手段。鑒於這些情況,劉忠林的有罪供述顯然是不可靠的。
後記:
本案在去年4月25日份開庭之後,距今近一年沒有結果。期間我也多次聯繫辦案人,辦案法官均稱自己不能做主,要等院里研究決定,這一研究一年就過去了。另外這個案件是法院自己決定提起的再審,省檢察院可能並不認可,這也會是本案久拖不決的一個潛在原因。現在看,吉林省高院對平反劉忠林案還有顧慮,我認為只要吉林省高院有足夠的勇氣和擔當,該案就會翻案,就會沉冤昭雪!
再次感謝此前介入本案的吉林省鳴正律師事務所杜剛、楊建二位律師為本案所做的工作。
張宇鵬
2017年4月25日於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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