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號是最佳名片」是絕對化用語嗎?還有多少人被搞得魔怔了?
「靚號是最佳名片」是絕對化用語嗎?還有多少人被搞得魔怔了?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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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九條有關禁止使用「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的規定,感覺讓不少執法人員、法務人員尤其是職業打假人員陷於「魔怔」了!
個人認為,從《廣告法》法條本身來看,只要商業廣告中用「最佳」等用語指向的對象,是廣告主所要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或者是與廣告主所要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直接相關的,足以影響廣告受眾交易決策的某一特性,那麼,此情形下的「最佳」等用語就屬於《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
當然,對事物或者事件進行客觀敘述時使用的「首次發現、某地首家推出、某品牌頂級配置」類用語,在相關地域多年來習以為常、公眾普遍接受的含有「最佳」「第一」等類似字樣的用語,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對其依法開展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評比類活動所使用的含有「最佳、第一」等類似字樣的冠名,不宜認定為《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如,「國家5A級景區」,「山海關天下第一關」,「五嶽之首泰山」等。
電信服務廣告中宣傳「靚號是最佳名片」、「好的號碼是最好的名片」,廣告主的本意是將其所謂「靚號」作為優質資源進行推銷。其廣告中所宣傳的所謂「靚號」,是廣告主直接促銷標的,或者是作為所促銷服務的一大賣點。電信業經營者宣傳「靚號」是最佳名片,是為了吸引消費者高價購買其「靚號」使用權,或者購買其含有「靚號」的電信服務。從這個角度講,電信服務廣告中宣傳「靚號是最佳名片」、「好的號碼是最好的名片」,違反了《廣告法》有關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但是,禮品廣告中「親情是最寶貴的財富」,健身館廣告中「身體健康是最重要的」,相關用語所指向的對象,並非廣告主所要促銷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也非廣告主所促銷商品服務直接相關的特性,且其含義是相關公眾習以為常、普遍接受的認知。故,此類用語不宜認定為《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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