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最高院再出新規,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司法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武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關係千家萬戶,是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關注的法律問題。在新法發布的第一時間,法武者在此為大家進行新法解讀。以下是該司法解釋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雖然只有四條內容,但是意義重大!

《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情況,是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性質進行了法律界定,將所有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債務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希望在不損害「善意的另一方配偶利益」的前提下,對債權人進行法律保護,法武者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具有現實針對性的法律條款。

《解釋》第二條與第三條實際上是對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界定被分為兩種情況對待:1、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

實際上,《解釋》第二條與第三條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總結與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發布之前法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較為寬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損害到善意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解釋》將相關債務區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而後一種債務,法律保護的力度就不再像之前那麼大了。

總體來看,新的司法解釋是在「債權人利益」與「善意的另一方配偶利益」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目的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保護「善意的另一方配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但是,隨著《解釋》的出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又會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點,這無疑給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法武者認為最高院有必要早日確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增強實踐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可操作性。法武者認為,我國法制發展的現階段,受制於法官和律師的專業水平,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保守處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新的《解釋》明天即施行,為了您權益的最大化,法武者在此溫馨提醒大家,當您作為債權人時,盡量讓債務人的配偶在相關合同中籤字;如果您的配偶做了債務人,您在相關合同中籤字時一定要謹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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