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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劃重點!服役20年老政工軍官解讀新文職條例

文/大都督

之前推了《劃重點!軍人退役安置有了新出路》,因為是原文轉載沒打原創保護,之後被有不少號轉了,後台有人留言希望能就某些具體問題進行分析。這裡需要聲明幾點:

1、之前那篇是原文轉載官方,用不同的顏色標出了個人的關注點;

2、今天這篇是根據後台一些普遍關心的、有代表性的留言,結合工作經歷和對本政策的了解而進行的理解,盡量客觀理性,算是讀書筆記,不存在過分解讀;

3、能力有限,只是個人的一些思考,有不完善或者沒理解到位之處,歡迎留言補充或後台私信交流,一起為實現新時代強軍目標匯聚正能量!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与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製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

a、基層作戰單位的技術軍官不在轉改範圍內。

第五條 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制度和機制。

a、可以確定文職人員性質為國家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社會身份,無軍籍;

b、身份分為公務員和事業編,同地方現行體制接軌。公務員不解釋,事業編目前正在進行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原來的參公)和公益二類(由市場配置資源,逐漸轉為企業);

c、比較優勢可理解為比現役軍官的待遇稍差,比如會表現在住房、醫療、工資等方面,會有一些質的區別;但比其它地方單位待遇稍好,比如工資會相對高一些。所以,僅從工資條上看:現役>文員>地方(差距比例早有流傳,不清楚的去問問)。

第七條 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對文職人員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a、會陸續出台相配套的文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規定等文件,比如如何准入退出、如何晉職晉級激發積極性、如何科學規範管理等等;

b、何時出台,出台後實際的落實情況如何,未知。新生事物,再怎麼借鑒外國經驗,都不會百分之百達到他山之石的效果,會有一個探索適應期。

第七條 (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戶籍、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a、結合組建退役軍人管理保障機構來理解,特別是在由現役軍人轉改文職方面,可能會擔負相應的職能,但不會是主業。

第十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a、會有額外補貼,會記入檔案作為晉陞依據,拒絕會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參照美軍(網上有很多)。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

第二十條 對批准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實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a、職級和崗位劃分與地方的行政體系配套接軌;

b、結合黨管幹部、黨管人才的原則,領導崗位委任制,其它崗位聘任制(兩制的區別請百度);

c、聘用制的要簽合同;

d、與轉業計劃安置同理,並不能說明管理崗就好,專業技術崗就差,各有各的優缺點。

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適用於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這條多說幾句)。

a、三種准入方式:社招範圍從正科(含)、中職(含)和初職專業技術十級到辦事員、初職專業技術十三級,是否含科級(正副)領導崗位和應屆高校畢業生未知;直招範圍是除社招以外的急需的、特殊的、高級的人才;

b、現役轉改,已明確只適用於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即所謂網上說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所以不夠轉業條件的現役軍官(含文職幹部、技術軍官)不會被強制轉改,達到轉業條件但非本人同意的也不會被強制轉改,走計劃安置和自主;

c、退役後若雙方達成一致,可被聘為文職人員,退役走計劃安置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聘入(類似於聘用制公務員,已有省份開始試點,網上可查);退役走自主的,結合用人單位編製情況分為兩種:占正式編製的取消自主待遇,不佔正式編製的保留自主待遇(可拿兩份工資,退役金+用人單位的合同工資及各類社保);以退休方式退役的已超首次聘入的最高年齡,這裡不做討論;

d、針對情況c,個人需要考慮好:已離開部隊後,是否有必要換個身份再次進入部隊;

e、此條例的下發時間在11月25日之前,為目前部隊亟需解決的士官隊伍人才難保留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體。

第二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陞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一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評議、績效分析、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陞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陞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陞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a、此部分很重要,空間也很大:怎麼考核、什麼標準,配套政策會陸續出台;考核結果會與個人待遇和前途掛鉤,會有說法;

b、高收入意味著高強度,實行軍官職業化和軍銜制後,對現役軍官考核的細緻程度和難度只會比文職更大。

第四十七條 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

a、工資構成和地方公務員相同,與現役的基本相符。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準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a、住房實行貨幣化,不享受現役的經適房待遇和統建房政策;

b、對於高房價的城市(比如一線城市),可能會增發房補;

c、公寓房政策同現役,具體標準未知。

第四十九條 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a、同現役。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係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係轉移地方的相關手續。

a、有基本的五險一金,同地方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b、符合退休條件的退休後實行養老金並軌,由社保發放養老金,同地方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會略低於退休的職業軍官;

c、明確在參加各類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類似於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執行軍事任務以及戰時的相關險種,具體繳納金額的比例和方式未知。

第五十一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給予醫療補助。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

a、除去上述情況外,不享受免費醫療,即平時同地方人員走醫保,先自行墊支後按比例報銷。

第六十一條 軍隊體制編製調整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a、自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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