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

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是最值得信賴、使用最為廣泛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和嚴格相符原則特徵意在減少或消除買方收不到貨款、賣方提不到貨物的風險。但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漏洞,給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機會。經常進行欺詐的方式包括:虛構交易、偽造單據,騙取貨款;偽造信用證進行欺詐;買賣雙方互相勾結,對銀行進行欺詐;涉及承運人的信用證欺詐;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欺詐。針對信用證欺詐的種種表現,信用證交易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包括買方、賣方和銀行都要加強防範,將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降到最低。

一、信用證的特徵及制度漏洞

(一)信用證的定義

國際商會於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ICC銀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根據其第2條的定義,簡言之,即信用證是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的書面承諾。

(二)信用證特徵及制度漏洞

1.信用證是銀行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開證行在信用證單據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開證行是第一付款人,對受益人獨立承擔責任。信用證「銀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於如果開證行因賣方單據完善,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但是如果買方沒有贖單的話,銀行向賣方支付的貨款將無法收回,銀行就會遭受經濟損失。

2.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獨立抽象性。信用證雖依據買賣合同開立,但是一經開立生效,即可獨立執行。這一「獨立抽象性」特點存在一定的漏洞。對賣方來說,如果按照合同規定,提交了貨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僅僅因為議付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一致,銀行可以拒付貨款。除非買方授權銀行接受單證不符的單據,為賣方支付貨款,否則賣方也只能依據合同條款,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退回貨物,而無法依據信用證對買方提任何要求。而對買方而言,如果銀行收到了單證一致的單據,就要按照信用證規定支付貨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買方都要付款贖單。一旦賣方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買方也只能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向賣方提出相應的要求。

3.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信用證支付方式是憑單證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點。UCP600第5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因此,銀行在支付貨款前,只是審核單據的數量、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不同單據上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即是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只要從單據表面上看,已經完全做到一致,銀行即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這一憑「單證相符」付款的特點,同樣存在著漏洞。如果賣方向銀行提交的議付單據表面上和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但是單據本身卻並非據實而來,一旦銀行憑單付款,買方則可能提不到貨物或者不能按時提貨或者提到的貨物與合同不符。

二、信用證欺詐的表現形式

(一)虛構交易、偽造單據,騙取貨款

不法分子冒充賣方,騙取買方的信任,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讓買方開立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之後,在沒有真實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偽造信用證要求的各種議付單據,利用信用證「表面一致性」的特點,到銀行議付,騙取款項。買方付款贖單之後,無法獲得預期的貨物,將因此蒙受損失。

(二)偽造信用證進行欺詐

犯罪分子偽造信開信用證或盜用、借用銀行密押偽造電開信用證騙取賣方履約保證金、質保金甚至直接騙取賣方貨物。

(三)買賣雙方互相勾結,對銀行進行欺詐

犯罪分子假冒買方、賣方偽造買賣合同,由假買方到銀行開立信用證。假賣方在沒有真實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偽造單據或通過虛假髮貨獲得所需單據,到銀行議付貨款。因為是偽造買方與賣方合作欺詐,所以銀行審單時,很難發現有不符點,即予以議付。而假買方並不會去銀行付款贖單。這樣,銀行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四)涉及承運人的信用證欺詐

賣方無法在信用證要求的時間裝船,而要求承運人配合,修改提單日期,將提單日期倒簽;或者根本沒有發貨,卻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或者出具保函將不清潔提單轉變為清潔提單。賣方用這些不符合正常貿易要求的提單和其它單據一起,到銀行議付貨款。一旦賣方提交的議付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就會將貨款給賣方。銀行不會審核實際貨物是否已發出,提單是否真實。買方可能延遲收到貨物,也有可能收到的貨物與合同嚴重不符,甚至根本就收不到貨物。

(五)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欺詐

所謂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一些隱蔽性條款。這些條款授權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具有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義務的主動權,以達到欺詐的目的。在國際貿易中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有:

1.附加信用證生效條件。比如,本信用證只有在收到開證行委託人的指示後生效。

2.信用證將開證申請人檢驗貨物的結果或接收貨物的意願作為付款的條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單據。例如規定貨物的檢驗報告由買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規定正本提單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給進口商。

4.關於貨物運輸的限制條款。例如貨物待收到賣方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

5.要求賣方提供無法取得的單據或相互矛盾的單據。

上述條款或類似的條款,都使信用證付款的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或開證行手中。一旦賣方沒有識破這些軟條款陷阱,將有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生產的貨物無法出運、貨款無法議付等各種風險,銀行也有可能因軟條款遭到損失。

三、對信用證欺詐的防範措施

(一)買方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1.對買方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支付了貨款卻收不到貨物,或者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選擇貿易夥伴時,要提前做好資信調查。通過了解賣方資信,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是否誠實守信。

2.盡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術語。對買方來說,選擇FOB貿易術語有利。買方自己選擇船公司,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賣方勾結出具假提單而不發貨或者出現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問題,自己選擇銀行、保險公司等可以減少賣方和這些機構勾結、損害買方利益的機會,減少自己的損失。

3.驗貨與監裝。貨物裝運前,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委託第三方或買方自己對貨物進行監裝。

4.信用證條款明確,對單據提出嚴格要求。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信用證中對議付單據提出具體的要求,防止賣方提交不符合合同但是符合信用證的單據。

(二)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範措施

賣方可能遇到的信用證欺詐最大的風險是收不到貨款或者為對方特製的貨物,對方不給發貨通知。

1.賣方要對買方提前做好資信調查,確保買方購買能力和誠信度。

2.謹慎簽訂購銷合同。不能為了留住訂單和客戶而喪失原則和風險意識。對於對方過於苛刻或不合理的條件,應提高警惕。

3.嚴格審核信用證,認真製作單據。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後,要對照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全面審核,確保信用證的真實性和條款與合同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證中有與合同不符點,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見,並確保買方給予正確的修改。在製作議付單據時,一定要保證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避免因單據不符遭到銀行拒付。製作單據時,力爭做到包括標點符號、大小寫都完全一致,讓買方和銀行無法挑剔。

4.對信用證軟條款的防範。軟條款通常是買方有意為之,所以賣方一旦發現信用證中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否則,賣方和開證行就有可能因此遭受損失。

(三)銀行的防範措施

1.調查交易雙方的資信。開證行作為第一付款責任人,在收到買方的開證申請後,最好對買方及其商業夥伴做一個調查,以確保他們雙方是真實的貿易關係,誠信且有履約能力,而不會是雙方勾結對銀行進行詐騙。

2.通知行審查信用證的真實性,並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證後,必須核對簽字和密押,確保信用證的真實。另外,要協助賣方仔細審核信用證條款,避免對賣方和銀行有風險的軟條款。

3.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合作夥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涉及到的銀行的資信也很重要。如果選擇不當,銀行和商家也有可能有風險。比如,開證行倒閉,無法付款、開證行和賣家勾結,不支付貨款等,這都會給賣方和議付行帶來損失。

正是因為信用證結算的可信度高,商人有可能對其中的風險重視不夠,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國際商會為了扶持信用證的使用、規範信用證交易,在UCP600中做了一些重大的變革,但在防範信用證欺詐方面仍存在不足。對於解決信用證欺詐問題,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國際貿易參與者在使用信用證結算時,要時刻保持風險防範意識,把遭受信用證詐騙的風險降到最低。

下篇文章分享一篇信用證詐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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