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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物資採購是指軍隊單位使用軍費(包括預算外經費),獲取裝備、訓練、建設、工作和生活所需物資的行為。
一、民營企業參與軍隊物資採購的優勢
民營企業在參與軍隊物資採購方面分成三個層面,一是禁入;二是有資質准入;三是不作限制。國家掌握的原則是突出核心能力,放開一般能力。
民企參與軍隊物資採購具有4大優勢
1、民企進入門檻降低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軍隊物資採購逐步放開,歡迎地方企業參與競爭,因而只要在「軍隊採購網」上按提示填報有關資料,無須到採購機構現場送審,就可以註冊加入軍品供應商庫,就有資格參加軍隊採購活動。
2、軍隊採購種類增多
軍品物資採購種類繁多,幾乎涵蓋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另外,今年2月24號,軍隊採購網以發布了《軍隊供應商註冊登記公告》,軍品採購除了早已放開的物資類外,工程類和服務類也進入了軍品採購行列。
3、軍隊採購需求體量大
單就軍需品(指給養、被服、裝具、日用品等物資)一項,我軍每年的採購總量在2000-3000億左右(不含工程類),集中採購部分約800億每年,其中服裝在60-80億,後勤裝備在40-70億。
4、軍品採購利潤豐厚
在軍品供應這個行業里,高利潤應該是公開的秘密。另外,軍品採購的經費都是有軍品採購預算做保障,比政府採購還可靠,資金回籠快。
二、軍隊物資採購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簡稱「政府採購法」,由9章88條構成。它的頒布是我國採購立法的一座里程碑。它確立了政府與軍隊採購完整的調整範圍、政策目標、基本原則、組織模式以及實施集中採購的方法與程序等等,對於規範政府與軍隊採購活動,強化採購監督,提高採購資金使用效益,都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簡稱「招標投標法」,由5章68條構成。它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強行招標的範圍、招標投標基本程序、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進行了法律規範。
在軍隊採購中,招標採購是一種重要的採購方式。規範軍隊招標行為,調整軍隊招標採購法律關係,也必須遵守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投標法》是軍隊採購適用的重要法規之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簡稱「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由23章428個條款。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4、《軍隊物資採購管理規定》
是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通過國內市場組織實施軍隊物資採購工作的基本依據。由14章70條構成。主要內容包括軍隊物資採購管理體制、軍隊物資供應商資格管理、軍隊物資採購方式與採購程序等內容。
5、《軍隊物資招標管理規定》
是軍隊通過國內市場組織實施物資招標工作的基本依據。共7章61條,明確了我軍物資招標工作的目標原則、管理體制、管理範圍和運行機制,規範了我軍物資招標工作的基本程序、基本職責和基本要求。
6、《軍隊物資採購合同管理規定》
是軍隊物資採購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由6章32條構成。其基本內容包括:合同管理原則與職責、合同訂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統計與整理、合同管理監督檢查、採購合同文本格式等。
三、軍隊物資採購模式與方式
(1)、軍隊物資採購模式是指組織實施物資採購的基本樣式,決定著物資採購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方式方法。通常分為三種:第一種是集中採購模式,第二種是分散採購模式,第三種是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以集中採購為主的模式。
(2)、軍隊物資採購方式是指每個具體採購項目組織實施的方法。主要有五種方式,即: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詢價和;
5.單一來源方式。
1.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資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2.物資達到一定規模、無保密要求的;
3.供應商有一定數量、存在市場競爭的;
4.物資通用性強、有明確的技術標準和規格要求的;
5.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開招標有時間保證的;
6.可以以價格為基礎做出中標決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公開招標的物資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1.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秘密的;
2.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3.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採購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標的物資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5.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無合格標的的;
6.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7.無法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採購的物資規格和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資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獲得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滿足原有物資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採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3)、軍隊物資採購組織體系
軍隊物資採購實行軍委部門、軍種、戰區級單位和軍以下部隊三級管理體制,相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廣義的物資採購組織體系包括監管部門、物資採購機構、需求單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隊伍。狹義的物資採購組織體系主要指監管部門、物資採購機構。
物資集中採購按照「使用單位提報需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下達計劃、物資採購機構組織實施、財務部門集中支付」的程序組織實施。
四、軍隊物資採購工作基本制度
(1)目標管理制度
軍隊規定,各單位要定期制訂頒發《物資集中採購目錄》,凡是向市場採購的物資,只要歸集數量大或單項價值高的物資,都要實行集中採購;單位集中採購率(年度集中採購金額/年度物資採購總金額),必須達到80%以上。
(2)計劃編報制度
各級應當在年度預算和調整預算批複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物資採購部門編報物資集中採購需求計劃;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預算批複後,隨時編報需求計劃。編製採購需求計劃時,凡是有市場競爭的產品,不得指定廠家和品牌。
(3)信息公開制度
公開內容:法規政策、評審專家條件及名錄、入庫供應商條件及目錄、採購項目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成交公告、投訴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等。
(4)文件審查制度
物資採購文件必須按照許可權經物資採購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發布。審核的目的是防止在商務、技術要求和評審辦法上設置傾向性、歧視性條款,變相指定品牌或供應商,或為有關供應商中標創造條件。
(5)隨機抽取制度
參與邀請中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的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應當分別從軍隊物資供應商庫和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公開招標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邀請供應商。
(6)專家評審制度
所有物資採購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人數、結構和比例,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小組),對全體參與採購的供應商提供的價格、商務、技術等方面進行獨立的比較和評審,每人出具一份書面評分和推薦意見,形成所有評委簽字的評審報告。
(7)現場監管制度
選取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組織評審等關鍵環節,要由紀檢、審計和物資採購主管部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出具監督意見並簽字認可。
(8)人員迴避制度
凡是與採購項目有利害關係的領導、評委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工作。
(9)集中支付制度
納入物資集中採購的項目,財務部門應當在編製預算時列為集中支付,支付貨款要憑物資採購機構簽訂的合同和支付憑證,直接支付供應商,不能憑需求部門的發票支付。
(10)質疑投訴制度
物資採購機構在採購評審工作結束後,成交通知書發出前,要安排7天左右的時間,接受供應商對有關問題的書面質疑,並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五、軍隊物資採購合同
軍隊物資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軍隊物資採購機構與供應商依法訂立。特殊情況,經軍需物資油料部門批准,可以由採購機構組織軍隊需求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軍隊物資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軍隊物資採購機構或者軍隊需求單位簽訂採購合同,對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軍隊物資採購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物資採購合同。軍隊物資採購機構應當將物資採購合同草案報有關事業部門審查,事業部門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對有關經費條款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事業部門。自事業部門收到採購合同草案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事業部門和財務部門均無異議的,物資採購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正式合同,並將採購合同副本報事業部門、財務部門和軍需物資油料部門備案。
物資採購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事業部門確需變更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涉及經費條款變更的送財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後下達物資採購機構,採購機構據此與供應商協商,訂立書面協議,報事業部門、財務部門和軍需物資油料部門備案;供應商提出變更物資採購合同要求的,軍隊物資採購機構應當與供應商協商提出建議,並及時報告事業部門確定。
軍隊物資採購機構發現合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軍隊利益時,應當向事業部門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採購合同的建議,事業部門必須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意見通報財務部門、軍需物資油料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一)因物資集中採購需求計劃編製、變更等原因導致違約的;
(二)物資集中採購計劃匯總、下達失誤的;
(三)物資採購合同訂立失誤的;
(四)採購經費支付違約的。
六、軍隊供應商資格管理
(1)、軍隊供應商概念
軍隊供應商,是指符合軍隊採購要求,能夠為軍隊提供所需物資、工程和服務的企(事)業法人。軍隊供應商不僅限於加入軍隊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凡是參加軍隊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均稱為軍隊供應商。
(2)、供應商分類標準
軍隊供應商實行分類使用管理。按照提供的產品類別,分為物資類、工程類和服務類。其中物資類又分為生產型和銷售型,工程類又分為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諮詢。
(3)、物資類、服務類供應商等級
物資類生產型供應商分為8個等級,銷售型供應商分為5個等級;服務類供應商分為5個等級。供應商分級不設定固定的指標。分級方法採取「綜合計分,排序分級」,按照設定條件由管理系統自動計算,確定每類產品的供應商等級。
工程類供應商等級
工程類供應商的分類和等級劃分,按照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資質標準執行。國家標準調整後,分類和等級劃分相應調整。
七、供應商入庫條件
(1)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成立時間滿3年
(2)物資類生產型、工程、服務供應商近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100萬元以上,物資類銷售型供應商近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
(3)註冊產品類別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4)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及保密要求;
(5)能夠為軍隊提供所需的物資、工程和服務,符合國家、軍隊、行業或企業質量、技術、安全和環境標準;
(6)具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7)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地、設施設備和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8)近3年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沒有受到軍隊採購和地方省級以上政府採購處罰的記錄;
(9)工程類非外資(含港澳台)獨資或入股,其他類非外資獨資或控股。
八、供應商入庫方法
登錄軍隊採購網(軍隊採購網),點擊「供應商註冊」入口,按提示在網上填報有關資料即可。軍隊供應商庫,可以參加全軍各採購機構等單位組織的非公開招標競爭性採購活動。
九、物資供應商的權利
(1)參加軍隊採購活動,公平參與競爭;
(2)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3)對供應商註冊審核、入庫複核、實地考察提出申訴,對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投訴和行政複議;
(4)對軍隊採購機構服務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5)入庫供應商獲得參加軍隊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活動抽取資格;
(6)入庫供應商可以申請退出軍隊供應商庫;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物資供應商的義務
(1)遵守國家、軍隊採購法規制度,維護採購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接受軍隊採購管理部門、採購運行保障機構和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2)依法履行軍隊採購合同,確保物資、工程和服務質量,制訂完善的質量保證措施,及時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3)按照軍隊要求的技術規範和賦碼規則,為提供的產品製作並粘貼二維碼或射頻標籤;
(4)嚴格保守獲取的軍事秘密和商業秘密,嚴禁在互聯網上傳遞涉密軍事信息;
(5)入庫供應商如實申報、變更相關註冊信息,不弄虛作假;
( 6)積極配合質疑、投訴處理和行政複議;
(7)舉報其他供應商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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