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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界定

1950.5.1公布《婚姻法》。1981.1.1起施行。2001.4.28進行了修訂。最高法2001.12、2003.12、2011.7出台了三份司法解釋。

(1)婚前財產界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時主張屬於婚前財產的一方應舉證該財產為婚前財產。主要依據有產權證、發票、合同、證人證言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身份證、協議書、有關產權證明、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並非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如房子、汽車、股權等,因為已經施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財產,像存款、古玩字畫、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 例,如果李先生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獲得補償款,這個錢屬於個人財產,拿到這筆錢單獨存在一個銀行卡里(不要與工資生活消費等放在一起),如果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錢屬於動產,發生糾紛很難說清楚。說不清楚並且拿不出證據的錢,在法院判決中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婚後增值劃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

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係,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只有存款得到的利息,理財不算。

自然增值:是指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例如:房子土地升值、收藏的古董、股票大漲(沒有交易始終持有)。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均為投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 例,李先生婚前100萬購買一套房子,婚後未做任何經營,幾年後,該套房子以200萬出售,該200萬全部歸李先生所有。若在婚姻存續期間,李先生為做生意而以100萬出售該房產籌集資金,做生意賺到100萬,此100萬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李先生婚後以200萬出售該房產,該房產屬於自然增值,配偶無權擁有,該200萬屬於李先生個人財產。只是資產形態的轉化。
  • 假設李先生以賣房子的200萬元又購買一套房產,該套房產仍然屬於李先生個人所有(前提辦理產權登記的時候,配偶要放棄擁有權這個是最方便的)。幾年後,李先生離婚,該房產價值為300萬,李先生的原配偶有權獲得增值部分100萬的50%,既50萬補償。婚後買房屬於投資行為,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李先生將婚前購置的房產用於出租,取得租金屬於經營收入,結婚登記之前歸個人所有,結婚登記之後歸夫妻共有所有。
  • 李女士婚前擁有100萬定期存單,期限5年。婚後到期,取出125萬,該125萬屬於李女士個人財產。假設李女士用該125萬購買一套房產,該房產屬於李女士個人財產,但是婚後購房屬於投資行為,離婚時,該房產增值部分有50%屬於原配偶(房屋沒出售的時候也要根據評估付給原配偶)。

婚前財產婚後增值保全的技巧:

1.保存好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例:產權證、購房合同、發票等)

2.銀行存款賬戶做好隔離工作(例:王先生婚前工資卡10萬,婚後還使用同一工資卡,家庭支出也在該卡,離婚時,該工資卡月15萬,王先生主張其10萬婚前個人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3.婚前財產在婚後轉化時應保存好相關證據(例:王先生離婚時,其配偶主張居住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產證是婚後領取的。王先生拿出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其日期均為領證之前,法院判房產及增值歸王先生個人所有。)

4.通過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相關財產及其價值的歸屬(例:王先生以自己工資收入給配偶買了一輛汽車,通過約定該汽車可以作為配偶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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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後財產的界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關於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房產歸屬不看房產證,如有婚前財產約定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億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八條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除外。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後財產保全技巧:

1.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產權歸屬

2.對於贈與和繼承且屬於個人的財產,保存好贈與合同、遺囑、公證書

3.對於對方的個人債務,本人不要簽字;如必須簽字,可以書面約定相關責任的承擔

4.如已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在對外負債時應當寫入借款合同,讓第三人知曉

5隨時了解家庭整體收支狀況,避免對方轉移財產,如發現對方轉移財產但短期無法得知具體信息,可用過私家偵探獲取相關信息,通過律師進行取證,隨後通過訴訟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

離婚的途徑及其財產分割原則

我國目前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映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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