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疏於管理,被判巨額賠償

一、基本案情

30多歲的潘某因被查出主動脈根部瘤在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進行手術,術後發生感染。在阜外醫院三次住院治療後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潘某的父母和妻女將阜外醫院起訴索賠。在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確認阜外醫院在告知、檢查、注意義務、診斷等方面存在過錯與不足。西城法院日前判決阜外醫院賠償家屬162萬餘元。家屬欠付的148萬餘元醫療費,70%也由醫院自行承擔,家屬向醫院支付醫療費44萬餘元。

潘某有先天性心臟病,二十幾年前在阜外醫院做過室間隔缺損修補術。之後一直沒有不適。幾年前,潘某覺得心慌胸悶,又到阜外醫院住院,被診斷為主動脈根部瘤,主動脈瓣重度關閉不全等,隨後進行了人造血管替代手術。手術後,潘先生開始發燒。

潘某的家人在起訴書中稱,醫院在潘某術後發熱初期就進行了血培養試驗,發現其血中檢查出「銅綠假單胞菌」,但醫院卻沒有告知患者血液感染,更沒有作出緊急的治療,反而要求患者立即出院。回家之後,潘某一直發燒,不得不又去阜外醫院急診,急診治療7天後,再次給潘某辦了出院。潘先生的發熱越來越重,20天後,他從河南老家再次來阜外醫院,治療了半年,最終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三次住院最終還是丟了性命,潘某的家屬認為,阜外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潘某死亡。而院方不承認存在診療過錯,同時反訴潘某的家屬,要求其支付148萬餘元的醫療費。

二、鑒定結果

經潘某家屬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意見認為:阜外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其過失與患者的死亡後果有一定因果關係,責任程度建議在共同責任與主要責任之間為宜。就阜外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鑒定意見分析認為:

1.根據送檢病歷資料記載,在患者第1次住院期間,醫方在患者術後出現發熱後進行了痰和血的細菌培養項目。2013年9月30日採樣的痰培養結果為極少量革蘭陰性桿菌;連續3次血液或體液微生物培養(需氧、厭氧)+葯敏試驗中,兩次結果為陰性,一次結果為陽性(2013年10月15日回報),為銅綠假單胞菌(一種需氧的革蘭陰性桿菌)。醫方在2013年10月15日獲得細菌培養陽性結果後,未更改醫囑,仍安排患者出院,並在當日為其辦理了出院手續(2013年10月14日血常規檢查白細胞總數8.97*109/L,中性粒細胞百分率68.8%↑),且醫方在出院記錄上記載的出院情況為治癒,對銅綠假單胞菌感染無診斷。

2.血培養陽性結果對臨床診斷和治療有重要意義,但醫方對此重視不夠。醫方對所出現的銅綠假單胞菌陽性結果考慮為培養污染,但結合患者當時的臨床表現和後期疾病的進展情況,說明醫方的判斷是錯誤的,根據不充分(即使考慮血培養結果為污染,也應通過進行檢驗複查和進一步的臨床觀察來證實自己的判斷或進一步明確結果)。故應認為醫方未履行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缺陷。

3.患者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醫方處住院期間,儘管醫方為其進行的多次血培養均提示為銅綠假單胞菌,並且也按照銅綠假單胞菌感染進行了治療,但醫方並沒有給予銅綠假單胞菌感染的確診診斷,不符合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規定,應認為醫方存在缺陷。

4. 根據送檢病歷記載,患者住院數月,其感染灶未能確定,最後是通過PET-CT檢查發現感染灶(2014年3月31日全身PET檢查結果回報提示升主動脈與主動脈弓連接處血管前壁和左側壁增厚,代謝異常增高,考慮感染灶)。由此看出全身PET-CT檢查對患者診斷的重要價值。而在2014年1月8日組織的會診中,高院士就指示必要時進行PET-CT檢查,但醫方未馬上實施PET-CT檢查,對患者的診斷和治療不利,應認為醫方存在不足。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在鑒定意見就診療行為的逐項分析評價中,鑒定人認為醫院方在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後未告知患者檢測結果,可能影響患者在後續治療中選擇、判斷權利;鑒定人也明確認定了在患者第二次住院期間醫院已經按照銅綠假單胞菌感染進行了治療,只是在有多次檢測結果提示銅綠假單胞菌感染的情況下,沒有為患者做出確診診斷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故鑒定人據此認定醫院存在缺陷具有事實依據;鑒定意見在逐項分析評價中均明確指出了醫院存在的具體過錯,並在此基礎上對患者死亡與診療過錯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其責任程度進行綜合評定。綜上,涉訴鑒定意見製作程序合法,現沒有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本院對鑒定意見予以採納。

根據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鑒定意見,患者死亡原因屬於在治療原有疾病時並發移植物細菌感染,感染未能及時有效控制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患者所感染的銅綠假單胞菌是院內感染最嚴重的條件致病菌之一,術後移植物感染該細菌後治療存在難度。根據包括鑒定意見在內的本案現有證據,綜合考慮主動脈根部置換術的本身複雜性、患者原身體狀況、阜外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告知、檢查、注意義務、診斷等方面的過錯與不足等因素,參照鑒定意見認定的原因力程度,本院酌定阜外醫院對原告相關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四、律師分析

隨著醫院感染問題不斷湧現、醫院感染暴發事件時有發生,醫院感染已成為一項重大公共衛生問題。

醫院感染不僅威脅患者健康和生命,同時,也影響醫院的醫療質量,阻礙高新技術的開展,延長住院時間和增加醫療費用,給患者、醫院和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加強醫院感染的管理,全面控制醫院感染,將醫院感染的發生率將至最低,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一個醫院的工作效率,減輕患者痛苦和經濟負擔。

為了有效控制醫院感染,衛生行政部門頒行了很多規章性文件,如《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及處置管理規範》《醫院感染檢測規範》,上述規章制度對醫院具有約束力,醫院有義務遵照執行。

本案中,患者潘某已經檢測出銅綠假單胞菌,但院方未予重視,並安排患者出院,導致患者感染加劇再次入院。患者再次住院期間,多次血培養均提示為銅綠假單胞菌,並且也按照銅綠假單胞菌感染進行了治療,但院方並沒有給予銅綠假單胞菌感染的確診診斷,不符合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規定,繼而被認定為存在缺陷。

院方疏於管理,未能重視患者出現的異常,及時進行複查及給予相應治療,最終導致患者死亡,並被法院判決承擔巨額賠償,對於院方來說,教訓不可謂不重。
推薦閱讀:

醫療糾紛:刮宮不全致子宮切除--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醫院過錯與患者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醫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李長青:中醫為什麼不擔心醫療事故?
病人被小針刀或者手術或者醫院處置不當致死致殘時候的應對方法,醫療事故

TAG:法律 | 醫療 | 醫療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