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於歡案」(辱母案)聊五毛錢的

首先,想必大家這兩天都看過了對於這起案件的各種報道,但我還是覺得有必要先回顧一下事情的經過。

2016年4月14日,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傷。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1、現在輿論討論的熱點在於於歡是不是「有罪」又或者說是不是應該「判刑」。無數人說著這明顯的「正當防衛」啊,怎麼能判無期呢?對於這些人,我想說,還是多讀書多看報,少吃零食多睡覺。

讓我們來看看中國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是屬於哪種情況。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法律對防衛的起因、時間和限度都有著嚴格的規定,比如要求防衛是在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並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時做出的。

然而在這起案件的判決過程中,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表明當時的情況應該符合「正當防衛」的範疇。又有人想反駁了,那這件事的具體經過都被報道出來了,怎麼能不「符合」正當防衛呢?我說,你們還是真的不適合討論這種律法範疇的事件,還是多讀書多看報,少吃零食多睡覺。

還有那些說法律制定的「正當防衛」有問題的,我勸勸你們,好好想想,如果「正當防衛」可以很簡單地被定義,那麼那些催債的不法分子是不是會有一萬種辦法neng死你然後再想辦法給自己套個「正當防衛」?那到時候你們是不是又該喊「正當防衛」是給不法分子制定的法律了?

2、法院判決的過程中,講的是證據,什麼叫證據?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而在這起案件宣判過程中,並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應當判決「正當防衛」。所以那些看完報道就覺得應該判「正當防衛」的還是早點回家多讀書多看報,少吃零食多睡覺。

大部分人憤慨的點是:在「情理」上來說被告人於歡應當「無罪」,可按照我了解的這次宣判的「法理」來說被告人於歡被判刑問題不大。只能說可能是因為存在幾乎所有老百姓深惡痛絕的官匪勾結讓判決的量刑出現了較大的偏頗,這才導致了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來為於歡「主持正義」。

可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真的於歡最終被判「無罪」,才是最恐怖的事情,「法律」如果真的屈服於「輿論」,那麼還要法律幹嘛?不如大家每天上網判案,多帶感,誰慘誰有理,同情誰就給誰無罪,那多符合「正義」啊。

3、但是在這件事上,我也不是來洗地的,我沒覺得放高利貸的人因為侮辱於歡的母親被於歡捅死有什麼值得同情的。無論他是當時就死還是因為自己作死到流血休克而死。違法亂紀的人死了說難聽點實在是有點死有餘辜。但不能因為這個事實而忘記或者說是刻意遺忘了於歡的犯罪事實。殺人是對的嗎?你們說對的站出來我看看。

這起案件的判罰也確實非常的有失偏頗。於歡的罪責完全沒有必要被判決為無期徒刑,而且是在「酌情從輕處罰」的情況下。按理說,於歡判個3-10年才是比較公正的判罰,那麼這就不禁讓我聯想起這起案件發生時出現的那幾位警官。在這種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況之下,他們寥寥幾句就準備離去是否是因為與催債者或者說是催債者的背後人員存在什麼利益相關呢?或者說是他們的上級和那些人存在著什麼不可告人的骯髒勾當呢?所以這才導致了他們如此的玩忽職守。那麼既然於歡被判處這麼嚴重,作為此案的執法人員是否也應當受到判決呢?正是他們的不作為導致了於歡不得不拿起身邊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處在弱勢的母親。如果當時那幾位警官能夠出面制止,並將這些違法分子不說逮捕,哪怕驅離,這起慘劇就真的會發生嗎?我想事情是不會發展到如今這個地步的。

但無論怎麼說,於歡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是無法辯駁的,別用自己以為的正義來辯駁法律,如果法律真的因為輿論可以任意宣判,那麼還談什麼「依法治國」「有法必依」?你們要的真就是個包青天不是真法律?

在我寫下這些時,想必「最高法」的工作人員已經到達了山東聊城開始了調查,希望他們能夠讓於歡得到一個真正公平的判決,但我並不希望他們因為輿論的壓力而判處於歡無罪,這種民粹的勝利、輿論的勝利必將是建立在踐踏「法律」的基礎上的,這種勝利的出現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最終,也希望他們能夠找到這起案件背後的黑勢力「保護傘」,追究他們的責任才是當下最應該的事情,別讓這樣的悲劇變成另樣的法制悲劇,但也別只讓升斗小民受到懲罰,那些對於黑惡勢力不作為,甚至是跟他們同流合污的官員們更應當受到懲罰,別真的等到基層爛透了再去懲治,民國過去還沒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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