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路借貸個人所得稅探討

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目前比較混亂的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了一些基礎性的原則界定,將互聯網金融明確區分為: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六種業態,並實施分類監管。針對大家比較關心的P2P網路借貸也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解釋和規定: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從中我們看出《指導意見》將P2P網路借貸定義為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兩種形式,針對行業發展較快、存在問題較多的P2P確認為僅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的中介服務,P2P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同時規定:

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從中可以看出,《指導意見》要求P2P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第三方獨立存管並單獨建賬核算,不得將客戶資金與公司資金進行合併,也不能將客戶資金併入公司帳套,更不能將客戶資金併入企業資產負債表。

基於這種模式下,投資人資金直接通過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劃轉給借款人,借款人還本付息時亦是通過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歸還至投資人賬戶,P2P網路借貸機構單純為信息中介,只提供借貸信息撮合服務,理論上無權碰觸投資人的資金。此文將探討在此業務模式下,投資人投資取得的收益該不該繳納個人所得稅、該依據什麼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應該自主申報還是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借款和各種債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其中特別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

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納入個人所得稅。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除稅收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之外,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投資人對投資賺取的利息所得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在當前情況下,會有人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發生的出借行為視同為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的行為,進而發出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為什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P2P網路借貸平台購買理財產品為什麼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根據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2年度所得稅問 題解答》的通知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2年度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 (青地稅二函[2013]1號)中的解答:

個人從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過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請示總局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出對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也僅僅限於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和還有委託貸款有限範圍。故不能說明P2P網路借貸平台投資人對投資賺取的利息所得可以參考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一樣免稅。

綜上所述,投資人通過P2P網路借貸平台出藉資金取得的利息收益應該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收益*20% 。

在確定了該不該納稅和納多少稅這個問題後,我們再來探討一下此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辦法,有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徵收方式,它是加強源泉控制,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手段。受我國法制建設狀況的制約,公民自覺納稅意識不強,良好的納稅習慣尚未普遍形成,加之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的又是分項稅制,因此,代扣代繳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顯得尤為重要。

由於P2P網路借貸大部分業務的借款人為個人或者小小微企業,同時也有部分是針對大型集團和企業大筆金額借款,那麼根據稅法的規定就應當由借款個人或企業為投資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受制於目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借款人非常分散且同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是由多個投資人投資完成的,通常借款人是不知道投資人的數量和詳細信息的(出於保護投資人隱私信息的目的),那麼就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產生了很大的阻礙。在整個借貸交易過程中只有P2P網路借貸平台對每筆借款的借款人和投資信息是充分且全部知曉的,那麼如果想順利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就必須得到P2P網路借款平台的技術支持。

P2P網路借款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截止目前仍未出現具體且詳細的監管細則,筆者作為其中的從業者深感目前行業的混亂,也只能是針對本專業進行技術探討,希望能為行業做出自己一絲貢獻,以上內容純屬代表個人觀點,僅供行業內參考,歡迎大家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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