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願生孩子能否成為丈夫起訴離婚的法定理由?
作者:熊承星,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成員。
此前福建泉州一對中年夫妻鬧離婚,還上了新聞。情況到底是怎樣呢?
原來,40歲的妻子阿蓉(化名)不願意生二胎,丈夫阿陽(化名)以此為由認為雙方感情因此已經破裂,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妻子為何不願意生二胎呢?原來該夫妻生的兒子患了病,可能血脈難以延續。丈夫故此希望妻子能生二胎,延續香火。而妻子認為自己年齡大不適合再生育,加上家庭經濟條件一般,也養不起兩個孩子,故妻子始終堅持不生二胎。
雙方都不肯妥協,妻子又不肯離婚,無奈之下,丈夫就乾脆起訴離婚。
結果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關於該新聞,眾多網友甚至律師都發表了看法。在此,筆者從另一個視角也稍加解讀,希望藉此能讓讀者對我國婚姻法上的「離婚那些事」有個較清晰的認知。
01.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經歷過離婚訴訟的女性必定知道離婚的「不易」。
說離婚難,是從訴訟離婚的角度而言的。如果是協議離婚,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訴訟離婚,為何難呢?因為按現在的司法審判實踐,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是不判離的。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3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據此可知,對於訴訟離婚,法院是否判離依據的標準是「感情破裂主義」。
那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了呢?
上面前四項即是所謂的「法定離婚情形」,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也就是說,出現了重婚、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等等情形時,只要一方堅持離婚,那麼這個婚就可以離成功。
而對於不屬於這四種情形的,自主裁量權就掌握在了法官手裡。如果雙方感情破裂了,那基本上都可以用第(五)項兜底條款概括,比如夫妻感情基礎薄弱,一方性無能等等。
因此我們會發現,如果出現了法定離婚情形,那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了;而對於其他情形,一來感情是否破裂由法官判斷,不是你說了算;二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都是勸和不勸離,抱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態度。因此,一般的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時不判離就司空見慣了。
02.開腦洞:如果新聞中妻子自結婚後就不想生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會怎麼判呢?
如標題所述,如果將新聞中的二胎換成一胎,即妻子自結婚後就從未想過生孩子,也不願意生,想過丁克家庭的生活。丈夫因此大鬧矛盾,起訴法院離婚,那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其實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知道不生二胎和根本就不想生孩子的區別。因為所有的法理邏輯必定是社會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的映射。
儘管《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與丈夫的生育權利相比,妻子的生育權天然帶有極強的身體屬性,是依附於她自身的,所以妻子不生二胎,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同樣的,即使妻子懷孕後擅自打胎,也不構成侵害丈夫的生育權。妻子的生育權利是憲法賦予的,是基本人權。這點咱們要知道。
有了上述法理鋪墊後,咱們再探討妻子不生孩子與不生二胎可能導致的判決差異。
在現今中國倫理觀念下,絕大多數的夫妻都希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無論是出於延續香火還是出於享受天倫之樂的角度。但妻子對於是否生育有自主決定權,即使懷孕了也可以墮胎,法律上都不構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當丈夫急切渴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時,那麼此時夫妻雙方的生育權就發生了衝突,且無法調和。如果這種情況下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如果法院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由提出離婚,那麼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了一個不願生育的配偶。雖然丈夫不能侵害妻子的生育權來強迫其生孩子,但法律也應該允許丈夫通過解除婚姻關係,通過再婚達到生育孩子的合理訴求。這是人之常情,於法無違,法律應該支持。
所以,如果夫妻倆因為妻子不願意生孩子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丈夫就可以以此為由訴訟離婚。這實際上也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如果對婚姻法感興趣的,推薦自學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相關章節,說理更透徹哦)。
至於新聞中法院不允許這對中年夫妻離婚的原因,是因為法官考慮到了他們已經有一個孩子且夫妻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基礎好的緣故。不過我們也可以斷定,如果該丈夫在一審判決生效滿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那麼到時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畢竟從根本上說,沒有離不了的婚的。
總結:對於離婚案件,法院是否判離採取的原則是「感情破裂主義」。而感情是否破裂,其判斷掌握在法官手裡,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對於出現了法定離婚情形時,只要一方堅持離婚,那麼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極大。但我們同時須知,離婚訴訟涉及法與情,因此法官審判時往往充滿人文關懷。最終是否判決離婚,還是一個綜合性判定過程。
作者簡介:熊承星,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成員。專註婚姻家事及刑案,聯繫方式:1867663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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