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s和miit關於加強國產晶元安全監管的規定(試行)》摘要

(本故事純屬虛構)

第七條 任何使用國產晶元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miit相關部門登記,並通過培訓和審核後才能獲得相應的使用資格。使用資格與對應的法定身份綁定,不得非法轉讓。

第十一條 晶元製造機構應配合mss的相關部門進行晶元使用資格審查、審計、管理和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條 取得晶元使用資格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應主動配合miit的監管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信息的採集和分析、安全威脅檢查與修復等。

第二十三條 晶元製造商必須按照mss相關部門的要求,定製和實現相應的介面,以符合mss的安全規格。關於安全規格細則,參考《國產晶元安全規格要求(試行)》

第三十七條 晶元使用者應參與miit組織的培訓和審核,以取得相應的使用資格。培訓內容、方式和審核標準由miit規定,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條 晶元使用者應遵循相關部門的規定使用國產晶元,並接受和配合mss相關部門的監管。對於不配合及不遵守規定晶元使用者,mss有權收回晶元並取消其使用資格。

第四十三條 晶元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mss相關部門有權收回其所使用的晶元並取消使用資格:

一、使用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晶元導致安全問題。

二、使用者把晶元接入不符合miit及mss要求的網路系統。

三、使用者故意損壞和污毀國產晶元及相應組織機構的標識和編號。

四、使用者通過非法工具和軟體等嘗試破解、逆向和分析晶元結構及其使用數據。

五、使用者非法轉讓晶元及其使用資格。

六、使用者不接受mss監管。

七、使用者在未取得或者被取消使用資格的情況下使用晶元。

第四十七條 取得使用資格的使用者應每三年接受一次再培訓和再審核。被取消使用資格的,應需在參與再培訓與再審核後才能再次獲得使用資格。

第五十三條 被取消三次以上使用資格的使用者不得參加再培訓,永久取消其使用資格。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2050年7月10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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