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來自天堂的毒藥,你有鴻茅酒嗎?
曾經以為「做壞事」也是需要一定心理素質打底的,侵權簡單,違法稍難,犯罪那不是一般人能夠涉足的領域。可能還是太年輕,把人生給想簡單了。
2017年12月19日,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的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布科普文章,分析老年人心臟和血管變化、心肌梗死之類的心血管疾病以及腦卒中之類的腦血管疾病,指出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飲酒。為博眼球,整了個文藝中透著幽默幽默中包含諷刺諷刺中還有點誇張的標題——《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
然並卵。可能是針對中醫-滋補-藥酒的各種爭議已經爛大街了,取這麼個「激烈」的標題也未能搞出10w+爆文,說出來有點兒不好意思,閱讀量才2000出頭。比起鴻茅藥酒曾被 25 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的2630 次廣告公告違法記錄,還要少幾百……
正所謂有心栽花花不開,無心施肥蹭一身屎。醫生在文章結尾部分猛懟「鴻毛藥酒」,稱其誇大療效,包治百病,廣告針對老年人屢禁不止等等言辭,竟然意外地引發了鴻茅藥酒娘家——涼城公安的跨省緝捕。雷霆出擊滌盪乾坤,不遠萬里也要給他點兒color see see。
今年1月25日,內蒙古涼城警方施展極為反常的遠程神操作,以"損害商品聲譽罪"抓捕了譚醫生,並拒絕其代理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的合理請求,堅持將人羈押在涼城縣的看守所里。咦…要不要做得這麼明顯?
老天開眼,媒體曝光,信息流出後涼城公安和藥酒都火了,輿論一片嘩然。國家葯監局、公安部、最高檢關注,遵照公安部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責成涼城縣公安局立即按照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核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涼城縣公安局也已回應稱,堅決貫徹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指示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檢察機關意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
人是放出來了,都給毀成什麼樣子了……不過這回應該有救了吧?
事情發酵到這裡,正義的圍觀群眾可以長舒一口氣了,往回一想又不禁瑟瑟發抖。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各路運營狗英豪在網上發表文章,靠標題博個關注度,並不算什麼新鮮事。標題黨里涉嫌侮辱、誹謗他人或者傳謠造謠的,根據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程度不同,該刪帖、該賠錢、該道歉,該行政拘留,該刑事拘留,按順序出招,這回咋不按套路出牌了呢?
像本案這樣,消費者針對產品功效和虛假宣傳表示質疑,吐槽諷刺調侃斥責,給個言辭激烈的差評怎麼就成犯罪了。照這個思路打開淘寶,看看差評列表,搜搜百度上各類嘔血吐槽貼,不得抓起來幾萬人呢?明年的315晚會可還辦不辦了……
話說回來,人要臉,樹要皮,公民有名譽權,企業法人也有。所謂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確實存在,與誹謗罪、侮辱罪相比比較冷門,但還真不是涼城公安為達使命自己編出來的。
▲ 能犯這個罪的主體
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性明確,顯著特徵是嘴賤、心黑、不擇手段。一般情況下跟被害人多少有些商業上的利益糾葛,詆毀對方,為的是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不一般的情況下可能是某些自媒體或公民個人為了炒作,為了出名,為了尋求刺激,為了吸引流量,選中的被害人純粹無辜躺槍。
▲ 「捏造虛偽事實」
一般包括無中生有,造假抹黑、胡編亂造。也包括添油加醋、惡意歪曲、誇大事實。
比如看隔壁包子鋪的生意比自己家的好,就瞎編說人家包子餡兒是死耗子肉,看隔壁奶茶鋪的生意比自己家的好,就上網發帖「驚爆!xx奶茶店裡的珍珠是鞋底膠皮搓出來的!」,看隔壁培訓班業務紅火就散發傳單「披露」人家詐騙學費還騷擾女學員……聲情並茂配點兒視頻、圖片,爆料人現身說法,禍害人的手段堪稱專業。
▲ 「重大損失」
指由於捏造虛偽事實所導致的商品嚴重滯銷、被大量退回,合同被解除,有直接因果關係的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公司被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厭惡、恐懼,被公眾輿論所抵制、抨擊,企業商譽顯著降低,企業停產破產。通俗點說,名聲「臭了」,牌子「黑子」,機會「沒了」,該上市的上不成了,已經上市的跌成狗了,就演算法盲老百姓也能感覺到企業或商品因此事件籠罩著濃郁的「完蛋氣質」。
▲ 「其他嚴重情節」
比如使用惡劣的手段,有組織、成系統地「黑」別人,捏造惡毒事實,有多惡毒呢?幸虧是用中文,要是用外語都表達不出捏造抹黑的噁心程度。結果坑得創業者上吊跳樓,消費者盲目跟風傳播導致社會恐慌,經濟秩序受到衝擊……
這麼一分析,還不是誰想犯這個罪隨隨便便就能犯上的,咱們普通老百姓,消費者,享有輿論監督的權利,從自己的經驗和感受出發去評去論,哪怕說錯了,說得不到位,充其量被人家狀告侵權,捲入民事訴訟。只要不是惡意造謠抹黑,擾亂經濟秩序,距離犯罪就還遠,沒有必要過度解讀本案中的反常情形,擔心自己的安危。
因言獲罪。有時候意味著司法史寫到了最愚昧最黑暗的篇章,也有些時候,反而代表著倉廩足而知榮辱,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延伸到了更高層次的範疇。那些用「吐沫星子」殺人誅心的惡徒,輕飄飄幾句話就毀了別人嘔心瀝血打拚的事業,確實該罰該抓。
但是,動用刑事程序「抓捕」,一定是在侵權行為對社會或他人利益的侵害嚴重性,已經達到民事、行政手段都解決不了的程度,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性,他那一肚子的「壞水」,讓他站在了人民群眾的對立面,成了社會的毒瘤,人民群眾狠得牙痒痒,對他接受刑事制裁喜聞樂見,對警方的秉公執法拍手叫好。
如果不是這樣呢?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了解一下先?
善惡終有報,天道好輪迴,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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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法加平台認證律師 - 李曉璇
作者簡介 |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近10年非訴訟法律服務經驗,6年訴訟業務法律服務經驗。現為多家大型國企、連鎖集團、創業公司、高凈值人士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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